导航:首页 > 软件知识 > 如何实现程序正当

如何实现程序正当

发布时间:2023-03-28 14:53:01

㈠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法律分析:行政程序的履行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有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程序的事实依据。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拦高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世谨,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搜衡基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十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㈡ 程序正当原则

法律分析: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法律橡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升轿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吵如肆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㈢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哪五个方面

合法 ,平等 ,参与 ,公开 ,时限 。

正当程序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当程序的正当,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

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它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如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出的秘密审判。上述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程序性价值形态应当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构成判断不同程序规则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㈣ 如何实现行政法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案件在事实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加害者的不法行为。而程序正义者是通过程序的合法、正当,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结果评价,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在诠释一种应然的价值利益;程序正义则主要关注过程评价,主要体现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规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主体试图使用有限的证据还原已经逝去了的“历史事件”的全貌,无论从“人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哲学角度,还是从时间流逝不可逆的物理学角度,我们都无法全面、真实地确定所有的案件事实。对于事后的观察者而言,可能相对合理的选择,或者说现实中可以实现的正义与公平,是通过建立一套公开、规范的程序,利用有限的证据链,去排除事件发生、演化逻辑中的合理怀疑,从而最大程度地接近实体正义。

㈤ 如何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

要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以及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好渣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指袜配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唯指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㈥ 程序正当具有什么的特征

法律分析:
(一)诉权滥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恶意不正当合理行使诉权
诉权滥用,突出表现在权利人对诉权行使明显不当,包括行使诉权的动机、时衫拦间、地点等要素均不适当,所谓诉权行使不当是指有关诉讼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却未能正确、合理、适时行使,对诉讼风险又缺乏合理评估,急于达到某种不正当或不完全合理的诉讼目的,仍盲目、非理性行使诉权所表现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其行为特征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恶意不正确或不规范行使诉权。诉权的行使一般是通过当事人的某种诉讼行为来体现的,诸如原告通过起诉行使起诉权,被告通过应诉行使反诉权。
诉权滥用或行使不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滥用?起诉权?。原告在诉前未做充分的诉讼准备,对?胜诉?没有把握,如关键性证据一时未能收集或保全到位,遇责任主体多时又未能正确界定,比如错诉或错列主体,对诉讼风险不合理评估,但仍坚持滥诉,结果自己的诉请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全部驳回,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原告的数项诉讼请求,只要其中一项请求得到了支持,说明原告通过起诉,实现了某项诉讼目的,客观上讲,原告还是正当行使了诉权;但有关身份权纠纷案件,如婚姻纠纷、收养关系等案件,因此类案件是变更之诉,如原告的颂塌歼请求被驳回后,双方的身份权关系又恢复到诉前状态,彼此之间不构成?侵权?,故野冲原告败诉不能认定其行使诉权不当或滥用诉权行为;另原告起诉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否则就是滥用?起诉权?行为,如原告起诉标的物属共有财产,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归己,遇该情形时应限制其诉权行使。二是被告滥用?反诉权?。诸如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官司会?输?,借?反诉?之名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且明知反诉请求又难以成立,但仍坚持提起反诉,法庭只好休庭延期审理。被告又有充足的时间来回旋并进行不当目的,比如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使法院的判决书成为?空头支票?。被告故意或恶意滥用反诉权以这种?合法?形式掩盖其不正当目的,明显属于滥用?反诉权?行为,其结果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审判;如被告不提起不当反诉,法院可以一次性开庭完毕,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若被告提起了不当反诉后,法院可能会多次开庭,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大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三是原告滥用?保全权?或?先予执行权?。原告于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准备不足,虽提供了担保,但因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争议不确定状态,原告起诉后又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由此会给对方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对?保全权?的申请行使应有严格标准和限制,既要求申请方提供的担保应当是现金,且担保金额略高于请求额。诉内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法院要严格把握控制,防止滥用诉权行为发生,首先,要严格审查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及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其次要求申请方提供与请求额相等或略高些的担保金,不能提供执行起来较困难的其它财产做担保,比如共有权的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四是滥用其他诉讼权利(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诸如,被告被一审判决败诉后,本来对裁判结果没有什么异议,但仍借?上诉?之名,故意拖延执行时间,二审法院又维持原判后,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人民法院又无条件进行再审,这样以来一件本为不复杂的民事案件通过再审、二审程序可以打至几年官司,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既判力和公信力,且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仅未得到保护和落实,反而因诉累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代价,打这样的?官司?有何意义,当事人这种滥用?申请再审权?行为,危害之深不可低估。
(二)诉权滥用客观上表现为已给诉讼对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为要件
诉讼通常讲就是?打官司?,诉讼行为就是双方利益冲突与心态对抗的外在表现形式。打官司必然会花费一些正当的诉讼成本,诸如委托律师要支出律师费,出庭参加诉讼必然要支出交通费或住宿费,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要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如果诉讼双方被法院判定均有部分败诉或部分胜诉,各自支出的实际损失费用,按混合过错责任对等原则,各人的诉讼成本损失均不应由对方负责赔偿;如果诉讼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原告的所有实体请求或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被法院依法全部驳回,一方的滥用诉权行为客观上已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说明一方滥用诉权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即对方损失与滥用诉权具有关联性。另论至损失范围界定时,目前法律界定不明。一般来讲,因当事人滥用诉权,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应界定在实际经济损失范围内,如因应诉而适当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材料打印复印费、证人出庭误工费,不包含不正当的诉讼消费开支,比如请客送礼开支、疏通关系?沟通费?。有的虽诉权行使不当,但客观上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不应认定是滥用诉权行为,诸如原告起诉后,发现错诉了主体,在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之前,就撤回诉讼。但如果异地当事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既请了代理律师,并启程应诉又支出了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开庭前一天或开庭时,原告又突然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虽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不适时行使诉权,其诉讼行为过失已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认定是诉权行使不当。被告提起反诉后,在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之前,又撤回反诉,客观上又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认定是滥用诉权行为。
综上,诉权滥用或使用不当,应以是否给诉讼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衡量标准。
(三)诉权滥用的确认必须具有司法性
当事人是否滥用诉权,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它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却无权确认,由于诉讼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及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调整的对象,人民法院对诉权是否滥用具有最终司法确认性。如一审诉讼,原告因滥用诉权导致自己全部败诉,双方均没有上诉或申诉,那么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确认原告滥用?诉权?的主要依据,若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又判决维持原判,则二审?裁判文书?又是最后确认原告滥用诉权的最终司法确认依据。
三、追究滥用诉权责任机制之构建
(一)立法规范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观念、司法理念在不断更新与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司法需求与立法不足之间的矛盾较为凸显。在倡导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同时,建立完整、公正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故需要对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加以完善以填补法律制度的缺失。立法之本意就是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为此,笔者建议在现行民诉法总则中,增设这样的法律条款:当事人应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禁止故意或恶意滥用各种诉权行为;在实体法即民法通则中增设这样的法律条款: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故意或恶意滥用诉权或明显使用诉权不当的,已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当前在法律界定不明的前提下,诉讼人如滥用诉权的,已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可否提起新的侵权之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虽对公民滥用或明显行使诉权不当的,已给对方造成损害,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明确规定,但从程序法条款中可以看出,诉权使用不当的或错误,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诉前、诉后保全措施及先予执行做了严格详细规定,侧重一点就是强调申请方应当或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驳回其申请,立法之本意是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如诉权行使不当或错误,申请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法条只对?财产保全权?行使错误或不当时,致对方财产损害结果的,需承担责任。滥用其它?诉权?的,致对方损害结果的,是否应承担责任或能否提起新的侵权之诉,目前法律界定不明,笔者现从民法理论上去探之,民法所述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要符合或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行为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特征符合上述三要件,就构成侵权,则需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学一项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又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公民滥用诉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恶意,其行为后果又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属于诉讼行为故意或间接过失,且过失又属于过错概念范畴,当事人的滥用诉权损害后果特征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比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滥用诉权行为不予追究,任其泛用,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笔者认为,若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结果的,可比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可以提起新的侵权之诉,称之诉权不当侵权之诉,下面就如何提起侵权之诉略谈下自己的浅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㈦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银此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耐枯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锋亩迅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说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㈧ 程序正当原则是什么 是怎么规定的

1、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2、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举绝。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纯答早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做雀序观念亦不发达。

阅读全文

与如何实现程序正当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盛泰手机哪些产品 浏览:320
电脑程序编程怎么学 浏览:785
广联达行业数据怎么用不了 浏览:67
哪个组织最关注货币和技术援助 浏览:161
oem厂家工业化工产品有哪些 浏览:551
牛元牌瓷砖胶韶关总代理店在哪里 浏览:509
市场的大红酸枝有多少陷阱 浏览:537
华安证券除了月月红还有哪些产品 浏览:517
腾讯文档小程序如何查以前时间 浏览:527
全权代理买房怎么弄 浏览:745
怎么在电商上买农产品 浏览:865
怎么做数据路径 浏览:893
检查肚子的程序是什么 浏览:645
2010小件滞销产品都有哪些 浏览:631
ebay怎么批量上传产品 浏览:639
博士伦产品批号怎么理解 浏览:309
如何开机时减少后台程序 浏览:484
分子实验技术英语怎么说 浏览:25
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多久能结案 浏览:138
适合高中生的代理创业门路干什么 浏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