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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不和程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3-20 06:45:21

Ⅰ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返宽培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第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漏唯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权的机关和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作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巧耐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可行性或者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Ⅱ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一、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的制定权,属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政府法制机构要注重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规范和监督,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设在本部门内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文工作的规范和指导。2015年1月底前,县政府法制局负责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结合当前行政职能清理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主体名单。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见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

三、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县政府法制局进

行审查。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加大程序审查力度,审查起草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经程序,对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社会听证而未进行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从制定职权、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制定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核闷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是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法制机构只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一般液肢不作审查(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审查。对于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积极与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实地开展调研,组织或者会同起草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要按平远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

四、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今后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明确规定有效期,确需长期执行、不能规定有改埋弯效期的,应当在报送时说明理由。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起草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统一登记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机关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为方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县政府法制局统一对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编号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年终时统一公布目录。

六、开展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

凡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法制机构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论证时,应当明确提出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并对政策解读草案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理由、文件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内容,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并与规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法制局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局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Ⅲ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怎么办

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发文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大反映,说明理由,请求其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依据该文件的具体唯塌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册锋复议或诉讼,一并提起对规范性文件的州山晌审查。采纳谢谢

Ⅳ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正唯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胡滚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举做培进行宪法宣誓。

Ⅳ 行政复议程序不合法应该要怎么做

相信了解一下内容后,你就知道 行政复议程序 不合法应该要怎么做了 《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族尺液、行政法规办理。 所谓的“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意思是指,本来 行政相对人 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单独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兆物政行为,以一般性规范文件(就是,第七条中列举的三项)为依据,相对人认为这些依据本身就不合法,而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此时,可以同时提出审查作为依据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请求。 其背后原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 合法性审查 《立法法》有专门规定,不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规定”)没有专门单独的审查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需要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如困运果规范性文件依据违法而不纠正,将导致行政机关还会依据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Ⅵ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法律分析:文件的起草、审查、审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羡旦基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兄谨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二条 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迟答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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