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刑法绝对禁止类推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暂不适用类推解释,刑法中有文理(义)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补正解释,但是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适用类推解释,但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禁止类推解释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它不禁止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都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原则上不允尺早许类推实务中也不允许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和类推解释不是一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比解释,而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的界限不仅仅是词语的使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兆困陪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族蠢、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Ⅱ 在我国,刑法是不允许类推的,那么可以类推的法律有哪些 比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程序法
刑法禁止不滚携迅利于被告的隐哪类推,言外之意,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至于民法大此,一般是可以运用类推的,即法官在审判时,可以运用类比的方法解决法律规定不到的地方。行政法理论上也禁止类推,因为行政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而法对于权力的规范是,法无明文禁为之。程序法也是不可以类推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否则行政的程序的违法可以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诉讼程序的违法可以导致判决的无效等。
Ⅲ 刑法为什么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为: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控告权、辩护权、回避权、申请权、辩解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有如实陈述的义念镇务、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不得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证人作证的义务、对于生效的裁判或决定,应当执行的义务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仔贺粗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拍带。
Ⅳ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第一、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罪刑法定原则 针对一个行为是否有罪;而无罪推定原则所针对的是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 第二、所依据的法条睁掘不同。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是 刑法 ,为实体法;而无罪推定原则所依据的是 刑诉法 ,为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樱孙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脊早链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Ⅳ 论判例类推的适用边界
一.类推制度 : 类推适用制度从法律角度看,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行为,但其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时,将具有相似性质的行为法律扩充适用或者援用同它有类似性质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类推制度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的保护个人权利机能和保障社会秩序机能矛盾的表现和缓冲。类推制度依据类推适用对象不同分为法律条文含义的类推解释和具体行为的类推适用。以法律条文含义为对象的类推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本来并不具备的含义进行类推理解,使法律条文能够适用于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社会关系。这是对于刑法保障机能的维护,通过对法律条文含义的类推,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制裁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再者就是具体行为的类推适用,“法有限,而情无穷”,刑法作为成文法,理所当然具有抽象性和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因此不能够针对每一个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出现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刑法条文适用于该行为的法律类推适用。刑法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来限制个人的权利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惩罚性,类推制度虽然最大限度的惩治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损害了刑法对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和可评价性的功能。
二.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理论界支持的广义说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在一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某一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解释方法。
三.区别:1979年《刑法》第79 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与刑法类推解释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只是审视的角度不同而已, 前者是将其视为一项刑法制度, 而后者则将其视为一种刑法解释规则。如果允许进行类推解释, 那么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类推制度就失去了意义。① 如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在具备“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三种严重情形的情况下, 即使行为人不具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实际上是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之外另立盗窃罪之罪与非罪的其他区分标准, 明显属于类推解释。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又如2002年2 月25 日, 最高人民检察如友院下发通知指出: “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 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 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 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公司、企业。足球裁判根本谈不上属于“公司、企业人员”, 因而这一解释显然属于“比照最类似条款”的类推解释。 (七) 要注意防止扩张解释异化为类推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作超出其“字面通常含义”但未超过其“所可能具有的最宽的含义”的解释; 而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作超出其“所可能具有的最宽的含义”的解释。但正像有些论者所指出的那样, 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在理论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但实际上有时是难以区分的。对同一个解释, 有的认为是扩张解释, 有的则认为是类推解释。而且, 可以对刑罚法规的文言作扩张解释的理由、机能及效果, 与类推解释也是相差无几的[ 10 ]。也有论贺橡圆者认为, 要清楚地界定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关系并非一件易事。理论上的各种区分标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 实践往往倾向于将那些看来更像类推解释的做法视为合理的扩大解释。即在需要维护某种法益时, 只要侵犯这种法益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质上相似, 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但由于禁止类推, 人们就尽可能地把一切类推性适用都往扩张解释里塞。有的国家则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很难具体区分, 干脆就将扩张解释也纳入禁止之列[ 11 ]。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更是明确指出, “类推解释和禅塌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 其区别的标准其实也就是想法的不同。”[ 5 ]笔者认为, 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区分, 但在具体的刑法司法解释实践中有时确实难以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 不是二者之间就根本无法区分, 也不是任何时候都难以区分。这就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具体的解释时根据“社会相当性”标准去具体把握, 防止在扩张解释的名义下进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排斥的类推解释。 总之, 笔者认为, 由于不涉及生命等重大利益的剥夺, 在民商事法律中允许类推解释的存在容易被人们接受, 但在作为“最后一道法律防线”的刑法领域中, 类推解释是应当绝对禁止的, 尤其是在刚刚废除类推制度、罪刑法定主义根基尚浅的中国更是必须如此。正如有些论者所指出的那样,“要实行罪刑法定就必须培养和提升一个民族适当放纵‘犯罪’的勇气, 即要有适度的宽容精神”[ 12 ]。中国现在最需要培养的就是人们的规范意识, 而不是去寻求难以把握的“法的精神”等概念而重新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状态之中。只有禁止刑法类推解释才能不让类推制度通过类推解释借尸还魂, 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的“帝王原则”才能真正地指引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工作走上健康运作的轨道。
Ⅵ 罪刑法定原则 中的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它不禁止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都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原则上不允许类推实务中也不允许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和类推解释不是一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比解释,而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的界限不仅仅是词语的使用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和尊重人权原则。合法性原则禁止类比解释,但并不禁止解释扩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对区域分类的解读和拓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解释扩张和类比解释的限度来看,理论上可以列举很多:首先,在形式上,解释扩张所取得的结论不超过刑法的可能含义,而是在《刑法》的“范围”内得到解释。近似律和结论的类比超出了该术语的可能性。其意义在于超越刑法的“范围”。
其次,从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解释的扩张侧重于刑法本身,它仍然是对刑法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侧重于刑法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第三,从立法者的意义上看,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类似的解释,除了立法者的意思之外,还主张解释者自己设定的原则。
第四,从理论上讲,解释扩张是刑法概念的扩张性定义,它使刑罚行为包含在概念中,类比是承认某一行为不是刑罚的对象,而行为则是刑罚的目的。基于与刑法规定的类似行为同样的邪恶性质。惩罚对象。
第五,实质上,解释的扩展不超过公民预测的范围;类比解释超越公民预测的范围。然而,类比解释和扩展解释之间的界限仍然是难以区分的。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的性,是否“同居”包括通奸,以及“财产”是否包括财产利益,这一点值得怀疑。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有些解释是类比解释或扩展解释。换言之,如果刑法处罚原则禁止了某种解释,则有必要通过权衡刑法的目的、刑罚的必要性、国家预测的可能性、协调CR的规定等来得出结论。刑法的解释结论与语言的核心意义以及刑法的发展趋势之间的距离。在许多情况下,它甚至不是一个措辞的问题,而是如何考虑法律的性质和行为的性质,以及如何平衡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相同类型的行为可能被解释为犯罪,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圆冲很小,不被解释为犯罪,或者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因此,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之间没有绝对的固定界限。
拓展资粗腔清料:
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目前理论界支持的广义说认为,类岩前推解释是指在一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某一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解释方法。
Ⅶ 我国禁止类推解释吗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宏滚也是正义的要求。目前理论界支持的广义说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在一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某旦数一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解释方法。我国刑法暂不适用类推解释,刑法中有文理(义)解释、扩充模绝首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补正解释,但是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适用类推解释,但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禁止类推解释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它不禁止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都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原则上不允许类推实务中也不允许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和类推解释不是一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比解释,而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的界限不仅仅是词语的使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