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宪法的修改程序
法律分析:宪法修改的程序:(一)提案;(二)审定;(三)起草;(四)议决;(五)公布。宪法的性质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文纳慎樱件被要求在程序上洞丛要更加严格,因为宪法如果被普通的部门随意改动就会动摇国家制度的根基从而会让社会也因此出现混乱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孝宽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 《刑法》拟作重大修改,法案修改需要哪些步骤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法案修改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一般需要四个程序:草案提交、审议、表决通过以及公布。
一、草案提交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刑法》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四、公布
修改法案的最后一步是进行公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将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属于部门法,其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需要由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对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其法定职能,对《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C. 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
p普通法律是以宪法为基础,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行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的对称。
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行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发;它以宪法为依据,法律效力次于宪法。
如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等均为普通法律。
宪法属于母法,而普通法律属于子法。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知识。
宪法的制定步骤和内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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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一般来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制宪会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宪或修宪机构,宪法或宪法修正案在通过和生效一般要经过立宪机关全体成员的2/3、甚至3/4的多数赞成,一般法只需立法机关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
什么是法律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 规定,其制定程序可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四个步骤。
(1) 立项。
国务院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提前向国务院申请 立项,并说明申请立项的依据,立项项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 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编制,并报国务 院审批。
(2) 起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由国务院的一个 或者几个部门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 者组织起草,起草行政法规除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符合宪 法、法律的规定外,还应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 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原则。
(3) 审查。
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先由国务院的法制机构免责 审査。
审查中如发现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对规定 的制度争议较大,或者送审手续不完备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 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对准备送审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机构应 将其(或者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 院同意还可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4) 决定与公布。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 改稿后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 务院公报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一般在公布之曰 起的30日后施行。
有些涉及国家安全、货币政策、外汇汇率的确 定,以及其他设立即施行的行政法规,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B、宪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两者是不同的划分标准所对应的划分类别,法律既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
D. 我国法律的修改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雹乱国宪法的精神,制定法律。
通过议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决定。修改也是一样,所有法律都要经全国人大通过。
而法规、制度、办法等,由国务院根老肆粗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但必须根据宪法、侍镇具体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精神,不能违背。
E. 法律修改的流程
法律分析: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制定法律。 通过议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决定。修改也是一样,所有法律都要经全国人大通过。 而法规、制老埋宏度、办法等,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液宴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侍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F. 法律修改程序
法律分析:我国通过议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决定。修改同理,所有法律都要经全国人大通过。而法规、制度、办法等,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但必须根据宪法、具体巧虚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精神,不能违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竖缺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余宽辩议。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