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清算一般程序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4、召开债权人会议。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6、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 企业破产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的流程是:
1、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依法申请破产;
2、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3、清算债权债务;
4、清算结束后,申请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