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拘留的流程
拘留的流程:
1、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2、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3、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2.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机关在进行拘留他人的时候,必须不能少于两个人。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拘留他人必须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告中要说明整件事情的具体情况和为什么要拘留他人,在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并且签发《拘留证》后,才可以执行拘留任务。在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要让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证上面签字或者是盖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绝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公安机关执行人员要在拘留证上注明。3、在拘留他人后,必须马上送到看守所羁押,不能私自带走,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也不能超过24小时。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问,要是发现拘留错人了,一定要马上释放,并且要发释放证明。5、要是公安机关不是在当地进行拘留的时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会配合,尽快完成让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如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该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行的《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4. 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派出所是不能拘留人的,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其次,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然后,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