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5)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㈢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程序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
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
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