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办理低保手续
法律分析:应这样申请低保: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2、由户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通过即申请成功。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当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享受当地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可以单独申请的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② 低保申请流程
办低保的程序如下:
1、首先是提出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
2、然后是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到5天,然后指导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再把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再者就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然后再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到5天。
4、最后需要等待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
③ 低保证如何办理
低保证处理流程:1、个人申请(向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社区家庭调查3、召开民主评议会4、公布初审对象名单5、填写审批表6、街道便利服务中心家庭调查7、公布保险人员名单8、区民政局家庭调查(抽样)9、区民政局批准10、公布生活津贴名单11、认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④ 需要什么手续办理低保呢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居)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组成由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
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复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⑤ 现在办低保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于申请30日内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三.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四.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标准的证明、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1。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⑥ 申请低保的程序和流程
申请低保的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申请低保的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且公布。⑦ 办低保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办低保需要的手续为:
①申请。由户主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②初审。社区居委会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进行调查评审,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公布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⑧ 低保怎么申请办理程序
凡具有我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农村低于175元,城镇低于32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一)法规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大姚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二)办理程序:1.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调查评议;3.张榜公布: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并通过评议的,由村(居)委会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4.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将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县民政局审批并通知乡镇进行发放。
(三)受理条件(材料):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主要劳动力身体残疾,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2.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生病,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3.“三无人员”中暂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4.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或子女上大学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5.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贫困的;6.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7.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常年贫困的;8.8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9.原参加公益事业建设中致残的伤残人员;10.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11.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老人。
(四)提交材料:1.户主申请书;2.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服务时限:农村低保运作总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按月发放。
注: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同时,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城镇低保办理程序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⑴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其复印件;⑵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⑶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⑷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⑸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或镇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⑹其它如学生在校、职工遗属补助费等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社区居(村)委会成立由社区居(村)委会干部、居(村)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
由街道办事处或各镇有关干部、社会有关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在15日内审核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公示,上报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或各镇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低保户的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委托社区居(村)委会送达《低保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县民政部门将填写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村)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县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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