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医鉴定流程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_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⑵ 做法医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做法医鉴定需要的手续是:1.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2.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3.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4.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法医鉴定重伤鉴定标准》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⑶ 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
法医鉴定程序如下:首先法医会收到鉴定申请并在3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医受理后会进行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和转件联合选定人员进行鉴定,最后法医会发出鉴定文书,期限为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⑷ 如何做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首先需要当事人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后等司法机构受理此案以后,会进行四次左右的有关鉴定定确认以后;司法机构就会向相关部门递交司法鉴定文书,最后就是拿着鉴定文书出庭。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⑸ 法医鉴定的流程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程序有:1、受理鉴定申请;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期限为三日;3、进行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和转件联合选定人员进行鉴定;4、发出鉴定文书。期限为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⑹ 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⑺ 做法医鉴定流程
法律分析:法医判定申请流程:1、被判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查询后出具《法医判定委托书》;2、被判定人持《法医判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材料到法医判定中心判定;3、判定的依照“首诊负责制”的准则受理判定,认真问询受伤史、查验伤情并及时摄影,依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查看及复查,某些医学材料应依照“会诊准则”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4、判定人制造规范化的判定书(包括判定正文、损害照片),依照《判定书审阅签发准则》由有关领导审阅签发后交法医判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判定人或办案单位收取判定书;5、弥补判定和重新判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到法医判定中心进行判定或重新判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⑻ 法医鉴定程序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的程序为: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