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转供电改直供电流程
法律分析:由于转供电主体层层加价等问题,造成降电价政策红利流失。对此,省能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伍孝峰说,各转供电主体将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退费,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方案,我省将改革园区转供电管理体制,明确了园区转供电主体和供电企业之间电费结算清算流程及规则。有关部门将通过明察暗访、督查等方式,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处理,及时曝光一批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对违法违规的转供电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㈡ 请问一下我的小区是二次供电,物业收取电费。如何才能转为供电公司直供电,需要什么步骤如何申请
单个住户是无法变更供电模式的。因为供电局不能为你一个人单独建立一个变配电室。而你们现在用的变配电室应该属于物业的。唯一可行的方式,先成立业委会,然后召开业主大会,征集全体业主的意见,向政府规划部门提请小区统一变更供电模式,由供电局统一修改配电线路并安装IC卡式电表,住户直接到供电局购卡用电。㈢ 我想了解一下转供电的意思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又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又称委托转供电,是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国防军工用户、临时用电除外),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二条》)。
供电人、转供人和被转供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转供电合同,并在合同中将供电方式、容量、期限、电价、责权等进行详细约定。转供区域内的客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由于城市化进程等原因,此类客户较为少见,且受合同约定保护,此类客户的用电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少有纠纷。
在《供电营业规则》中对转供电这种形式是认可的,并且对委托转供电和被转供用户的权益做出了一定规范和限制,如:
1)未经允许,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2)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使用临时电源的,不得进行转供电;
3)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进行转供电;
4)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㈣ 国家关于转供电的规定
北极星售电网讯:1.“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2.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
(1)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2)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3.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能不能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呢?
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其他事项。转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办公等自用电产生的费用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用的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金额。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结算周期原则上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一年度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结算电量、电费总额,损耗率,终端用户用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不合法。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那就是转供电了。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
转供电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矿山等企业就近向其他单位及居民转供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户提供转供电;企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转供电;政府为开发风景区等,向区域内部的小客户转供电;部分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网不具备开放一户一表的条件,造成由用户变压器供电。
有下列情况的,电力部门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㈤ 您好,转供电如何定义的如何区分
转供电有供电关系和供电方式两种意思。
如是供电关系,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即指非供电部门直接供电,而是由供电直供用户供电,且与供电直供用户结算电费,并不与供电部门直接发生供电关系的,该供电关系称为“转供”。
如是供电方式,指某用电户原由供电部门的A线路供电,因A线路需检修或故障,安排转由供电部门的B线路临时供电的情况,也叫转“供电”方式。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㈥ 转供电如何准确定义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四条用电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电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电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电用户转供电。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的范围内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6、20)kV出线母线侧隔离开关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及至10(6、20)kV用户的电气设备管界点为止范围内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出线母线侧隔离开关至相应电压等级用户设备分界点为止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