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❷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好处
法律分析: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便于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但由于对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❸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为二到三个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❹ 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2,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自案件受理后,最迟在4日内将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在20日内审结。
4、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若被告人不要求请的,即可开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5、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审理。开庭前,书记员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通知可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6、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不出庭,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交的,应当准许。
7、开庭时必须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独任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8、法庭审理时,审判员不宣读起诉书,直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无陈述和辩护意见的,由审判员直接出示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9、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当庭进行宣判,判决应写入笔录。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
10、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的,书记员应在10日内填写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并将判决书发送有关单位及家属。被告人上诉的,书记员应在接到上诉状的5日内,将案件整理好上送中院。
11、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进行辩论。查清事实后,一般应当庭宣判。
1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表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1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❺ 刑事案件走简易程序好不好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与判处缓刑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适不适用简易程序只是依据案情而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❻ 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
刑事案件程序 如下: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4、法院根据证据做出相应的判决,判决过后,将犯人移交相关部门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 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❼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❽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怎样适用的
一、刑事简易程序怎样适用 (一)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 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 刑诉法 》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 民事诉讼法 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二)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 二审程序 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 二审 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 死刑 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的案件; (二)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四)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五)被告人及 辩护人 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当然除此之外适用的案件还包括了其他的一些情况,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等,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主要是刑事 自诉案件 。当男人。
❾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