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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审案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1-17 22:03:02

❶ 开庭普通程序审理是什么意思

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❷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❸ 什么是普通程序审理

问题一:什么叫简易程序审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组织上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庭审程序的简化。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审理期限的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单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在诉讼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简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自诉案件中申请撤诉、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决不可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三类:(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刑罚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据此条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都有否决权。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庭前审查方式的修改从表面上看是相背离的,但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遍程序的关系问题,我们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应及时变更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这里应强调的是: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再变更为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当事人起诉方式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只有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三)举证期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为三十日。
(四)审判人员组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庭审流......>>

问题二:什么叫简易程序审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问题三:法院普通程序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问题四: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什么差别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期限是三个月,
除此之外适用普通程序,期限是六个月。

问题五: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和意义是什么 以民事案件为例。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同时,由于普通程序规范的完整性,它能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意义:
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任何案件只有经过第一审程序才能进入其他审判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相对于其他程序而言,具有通则的性质,有关审判的一般性规定都在第一审程序中予以规定,其他程序则只规定特别问题,没有做特别规定的,要参照第一审程序中的规定进行。
2、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关键环节。
3、第一审程序不仅可以使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贯彻实施,而且还可以用直接、生动、具体的案例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4、正确、合法地进行第一审程序,可以减少上诉或者申诉,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问题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是什么意思? 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审理,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通常是一个法官,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说明你的案件复杂或者其他的原因。

问题七: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针对复杂案件,由三个法官或一个法官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在6个月之内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问题八:什么是案件审理普通程序 案件审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问题九:法院的审判形式普通程序什么意思 法院审判程序一般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针对实施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节省诉讼资源、也节省双方成本的方式。
而普通程序就是正常的审判程序和流程。

❹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啥意思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在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所以,如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就意味着需要重新开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❺ 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审程序: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❻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律分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且属于该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❼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为二到三个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❽ 简述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径直开庭审判,而是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三)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四)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❾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规定

一、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独任审判不适用于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起诉、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起诉是一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起诉时引起。所以,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起诉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法院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审查后,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普通程序是适用合议庭的审判方式的,独任审理是适用于其他的特别的案件的,普通程序首先是进行申请诉讼,申请诉讼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之后进行审判, 法院审判之后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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