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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求法度和程序性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3-01-15 11:30:52

① 曾孺牛钢笔书法

硬笔书法是中国独有的流线造型艺术,也能表达一种境界与情操的民族艺术。为了弘扬书艺,如何掌握硬笔书法的创作技巧和提高欣赏能力,也是硬笔书法同道普遍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带给大家的是曾孺牛钢笔书法,希望你们喜欢。

曾孺牛钢笔书法欣赏:

曾孺牛钢笔书法1

曾孺牛钢笔书法2

曾孺牛钢笔书法3

硬笔书法的分类学习与分类训练:

首先需要阐明的是,硬笔书法的分类学习与分类训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类学习指的是把硬笔书法的广义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来学习;分类训练是对后者程序性知识结合人的职业岗位群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

对于任何一个事物,或者对于任何一种知识,人们都必须首先了解这个知识的概念,了解这种技能的要求。硬笔书法的学习中,一开篇便会把硬笔书法的要求:规范、清楚、匀称、协调、熟练这几种标准告诉你,还要提出注意字体的各种形式、书写的工具材料、执笔 方法 、书写姿势、 学习方法 、学习步骤、书写规则等等予以告知,使这些基本概念在头脑中形成表象,这就是一系列陈述性知识。但是,硬笔书法最终的目的是能写出一手好看的字,于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则在后面: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的知识告知人们“怎么做”:怎样“摹”、“临”、“写”,怎样通过训练使大脑能畅顺熟练地指挥手部肌肉群如意地操控工具(硬笔),达到在不太大的范围内自如地书写出规范、协调的文字。因此,硬笔书法的教材便应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陈述性知识的,告知人们应该知道什么;另一部分是程序性知识,实地训练人的手部肌肉如何动作。

在硬笔书法的分类学习与分类训练中,针对程序性知识分类训练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进行硬笔书法的分类训练。如果从本文开头部分所阐述的那样,我们的目的是在不太长的时间里,通过有序的训练写出规范、流畅的硬笔字,满足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但同时可以稍微考虑一下日后的书法技能个人发展前景。于是,硬笔书法的日常使用便为根本的任务,讲究规范、准确,切合实用,而“艺术性”、“个性”、“追求个人风格”等则退居其次,甚至不能出现这类现象。否则,便无从辨认。然而,一旦谈到“实用”这个范畴,则又带来许多问题:其一是中国汉字的数量浩如烟海,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汉字词条即达6万多条,这样数量的词条,要想通过学习和训练,都写成流畅的汉字,恐怕毕其一生精力也没有一人能做得到,何况目前的想法是“速成”;其二是人的一生中所从事的行业有可能是常言道中的“七十二行”,即便是想把各行业中的常用词语写好也是极不容易的。谈到这里,已经好像没有了希望了。但是回过头来我们细心地一想,其实对于第一个问题,显然不可能也不需要把6万多的词条都写得规范流畅,而日常生活中有1000个不同的单字和2000来个词组,亦足以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了,这样一来这种训练的数量便大大地减少,于是“速成”便有了可能。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是,虽然现代社会有“七十二行”之多,或甚超过七十二行的,但一个人在一生中绝不会都去全部从事过七十二行,而仅仅从事其中的一、两个行业亦能满足其一生的需求,这其中一、两个行业所涉及到的词语并不多。在各个行业之间很多词语都相通,但是行业之间的常用词语还是有所区分的,正如经济类公司的文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用的词语,就会很少涉及到军队的日常用语,二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这样一来,通过细分,即可对我们提出的硬笔书法分类训练的速成提供了可靠的理由:我们只须把相同类别的职业岗位群所可能涉及到的词组与文字,加以归类训练,这样的词组数量大致是1500—2500组,这个训练数量并不多,完全有可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加以训练,以达到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②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着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着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③ 法的四个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2)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规范.(3)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如纳税的义务,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正是由于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层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④ 什么是书法中所说的法度

书法的直观定义为:书写的法则。而法度就是这里的法则。
法度包括基本笔法的,起笔,行笔,收笔。也包括结字的法则,如穿插,避让,横画等距,竖画等距,等等。而这些都是要在不断的书写实践中才能慢慢体会和掌握的。

⑤ 什么是书法中所说的法度

书法的法度指书写的法则。法度就是指法则。
书法的法度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笔法
必须正确执笔,掌握科学指法,腕法,身法,墨法等。
2、笔势
妥当的组织点画结构、分行布白、承接关系等。
3、形式
书法的章法、布局、款式、陈列方式等。

(5)书法求法度和程序性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1、书法笔法是其技法的核心内容。笔法也称“用笔”,指运笔用锋的方法。
2、字法,也称“结字”、“结构”,指字内点画的搭配、穿插、呼应、避就等等关系。
3、章法,也称“布白”,指一幅字的整体布局,包括字间关系、行间关系的处理。
4、墨法,是用墨之法,指墨的浓、淡、干、枯、湿的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书法

⑥ 学习书法的建议

学习书法的建议如下:

1、学书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来就没有速成,即使你是天才,也不是几次课、几天、几个月就可以成功的,请做好需要按年去计算的,一个长期的时间准备。如果坚持相信那些书法可以速成的宣传,趁早就不要浪费时间和金钱学书法了。

2、请学生和家长一起做好面对“困难”的准备。学习任何知识和技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必然要经常经历“你必需经历的”,甚至是”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书法更不例外。其实学书法的意义,他不仅仅是让你把字写好,更重要的是,让你在书法“枯燥”的练习过程中,学会专注、懂得坚持、明白如何做到“知行合一“、悦纳进取!

3、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而书法又是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的核心。所以很多本来没练过几天字,但有一定经济头脑的人,看到了书法培训市场是块蛋糕后,也都想分一块尝尝。对于这些,我们无需非议,只要能有一颗进取的心。

4、如果一个人没有很深的学术体验,他就不会真正懂得书法学习的内部规律,即使他嘴上能把书法说得“头头是道”,但那只是“纸上谈兵”,甚至他说的都是别人编好的“广告推销语”,他们会用种种“理论”来诱惑你、蛊惑你、迎合你。

5、书法是艺术,书法更是科学。对于书法是科学的这个概念几乎没有人提及。但书法属于科学知识中的“程序性知识”,是教育学早就论证的。我们平时通过定义、定理,或通过背诵、理解、推理、演算等就能获的的知识是“陈述性知识”,陈述性知识获得的标志是“懂了、明白了”或者“能背诵了”。

11、有人想写草书、有人想写隶书,每个人的喜好都不一样。那么就会有人说写字一定要从楷书写起,楷书都写不好还怎么写别的!有这样想法的人很多,所以很多想学写字的人就被这样一些理论给误导了。我们学习书法之前,要区分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或者说表达不是那么清晰精准的,要对书法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这样在学习的过程当中才不会走弯路。

12、相信很多没有接触过书法的朋友都听过这句话。“欲学草书,须精真书,知下笔向背,则识草书法,不难工矣。”这句话的核心是说想学草书就要先把楷书写精。这句话流传了上千年,影响了很多学习书法的人。大部分人都有着这样的思想,楷书没练好就写草书?走路还不会就跑步?这种比喻是不恰当,不准确的,是没有科学性的。

13、楷书的笔法和草书差别较大,甚至楷书的一些用笔和书写习惯是不能出现在草书里的,楷书和草书的书写状态也完全不同。这也是为什么唐楷成熟后就没有再出现过像张芝、怀素、张旭、孙过庭这样草书大家的原因之一。

14、经常有人说,为什么不可以按自己的风格写。写字就像学习一样,我们现在所学的知识都是前人通过经验积累代代相传不断发展来的,比如说一个定律,是别人用很多年的实践才得出来,而我们学习和掌握它则不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里尽量掌握多的、正确的经验和方法,这样才能走的更远更快。

15、如果自己闭门造车,前进的速度则会非常缓慢,而且前进的方向还不一定正确。这个道理和写字一样,选择临习的碑帖越好,那么学到的东西就越多进步越快。既然是练字就要花时间和精力,为何起点不高一点呢?

⑦ 书法里,法度是什么意思

书法里的法度指的是书写格式及规范。
书法艺术的基本法度,以笔法为例。
中国书法笔法,讲求点画线条美,其特殊的书写工具毛笔,则讲求“圆、齐、尖、健”。执笔法一般采用唐陆希声所传“擫、押、钩、格、抵”五字法。执笔在指,运笔靠腕。运腕有四种方法:着腕、枕腕、提腕、悬腕。明徐渭认为:“盖腕能挺起,则觉其竖。腕竖,则锋必正。锋正,则四面势全矣。”执笔运腕要求指实掌虚,掌竖腕平,腕和肘悬起。这样写字,笔锋中正,运转容易,字迹圆满得势,便于写出血肉丰实、体势开张的字。
用笔是笔法的主要内容。用笔之美,是对客观现实形体美的反映。“精美出于挥毫”,中国书法的用笔,每一点划的起讫都有起笔、行笔和收笔。起笔和收笔处的形象,是构成点划形象美的关键部分。前人总结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规律:欲左先右,欲右先左;欲上先下,欲下先上;有往必收,无垂不缩,等等。行笔讲求迟速。迟,可以体现沉重有力的美;速,可以显出潇洒流畅的美。每一点划的粗细变化都有提顿、转折。提顿,使点划具有节奏感,呈现粗细深浅的丰富变化和多式多样的表情,传达出字的精神和韵味。转折,使点划有方有圆,转的效果是圆,折的效果是方。圆笔多用提笔、绞笔而转,点画圆劲,不露骨节,适宜篆书和草书,能表达出婉通、遒润的自然之美;方笔则多用顿笔、翻笔而折、棱角四出,顿笔时骨力向外开拓,适合隶书和楷书,能表现出凝整、雄强的骨力美。一般说来,笔画应转处圆提、折处方顿。
笔锋在点划中运行的方式,有中锋和偏锋、藏锋和露锋。笔锋有两个含义:一是指笔毫的锋尖,二是指字的锋芒。运笔时,将笔的锋尖保持在字的点划中,叫“中锋”;藏在点划中间而不出棱角,叫“藏锋”;棱角外露,叫“露锋”;将笔的锋尖偏在字的点划一边,叫“偏锋”。一般说来,锋在笔画中能使之有骨和不露筋,通过毫端的渡墨作用,可以由辅毫把墨汁均匀渗开,四面俱到,使点划显示内涵的力量,给人以混融含蓄的美感享受。
“藏锋”和“露锋”,能表现字的骨力和神韵的美。藏锋用笔所写出来的点划,给人以力聚神凝、圆融厚重的美感。藏锋最忌无骨,讲求力透纸背,入木三分,是用笔难度较高的技巧,历来有逆入平出、收笔藏锋的美学要求。藏锋写出的笔画有锋芒棱角,能显出字里行间的左呼右应、承上启下的神态。笔画外方内圆是露锋的高标准,可使笔画粗犷之中有精密,险峻之中有严正。藏而圆,露而方,都能造成美的形体,各有不同的审美价值。
中锋是中国书法中传统的基本笔法。中锋行笔,能使点画充实圆满,显出混融含蓄的筋骨美。藏锋行笔,笔画锋棱出露,能增加生动感,但用得不好,就会导致笔画枯涩扁薄,成为不美的用笔。
笔法要求点划线条的书写,须造成一个实在的形体,使情感和笔达到意在笔先,趣以笔传的境界;每一点画造成的形体,须肥瘦适度;各种点划的书写,必须显出运动的力量和气势。浮滑的笔法,会直接损害书法艺术点画线条的完美和统一。
笔法除了起笔收笔有方笔圆笔、折笔转笔、疾笔涩笔、提笔顿笔、藏锋露锋、中锋偏锋之分以外,还特别强调笔画的刚健柔媚,即所谓“铁画银钩”。“铁画银钩”语出欧阳询《用笔论》“刚则铁画,媚若银钩”,是对刚劲和柔媚两种不同用笔技法或风格的形象概括。“铁画银钩”强调书法艺术应像“铁画”、“银钩”那样,具有明确的形象和质感。这种对“铁”与“银”的不同质感的审美联想,是由用笔的方圆、刚柔、疾徐变化造成的。书法反映事物的形体美,必须使每一点划都给人以实在的形体感。同时,形体必须瘦肥适度,像铁画、银钩一样具有立体感,能反映现实中各种事物质地的美:坚韧、遒健(如铁、骨)和柔媚、盘曲(如银、游丝)。
书法艺术作品中,笔画线条的质感,同墨色的浓淡枯润密切相关。用墨淡而润,可以造成一种明丽柔媚、类似银钩的美;用墨浓而燥,则可造成一种苍劲雄绝、类似铁骨的美。笔墨枯润相兼,可使点划刚劲如刀斩斧截、轻柔似水流花放,无“枯木”、“墨猪”之弊,呈现出一种力量美。“铁画银钩”还要求书法家在“铁”与“银”(即“质”和“文”)之间,求得对立的统一。“铁画”可以把字的骨骼撑持起来,表现一种壮美;“银钩”能使字活泼遒媚,表现一种秀美。清沈宗骞《芥舟学画编》:“寓刚健于婀娜之中,行遒劲于婉媚之内,所谓百炼钢化为绕指柔。”“铁画”、“银钩”相映成趣,刚柔相济,可以给人以不同的美感享受。
总之,笔法是书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是书法形式美的基础,尤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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