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干部从考察到任命流程
干部从考察到任命流程如下:
一、动议。组织部长先提出干部人事调整,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选,启动考察程序;
二、干部考察。由组织部、纪委等部门组成考察组
三、征求意见。在单位考察结束后,向纪委、卫健委、综治委等单位征求考察,通过之后,再统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
四、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干部人事议题。就干部人事调整方案提议!
六、任前谈话和正式行文。
七、送干部到任。
八、试用期一年。
九、正式任命。
‘贰’ 干部任命组织程序
法律分析:一、拟写考察方案,组织考察组。
二、民主推荐。会前由所在单位、乡镇提供符合拟提拔职位条件的干部花名册,做到参会人员人手1份,在会议投票推荐前发布拟提拔职位职数预告。
(一)会议投票推荐。1、县直单位参会人员:全体干部职工(超过30人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2、乡镇参会人员:本乡镇全体干部职工,村支书、村主任,部份党代表、人民代表、非党人士、离退休干部代表,拟提拔职位服务对象代表。 (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与参加会议投票人员范围相同。
三、考察组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根据会议推荐与谈话推荐情况提出预备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推荐情况及职位要求集体票决确定考察对象。 五、将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六、考察。1、在民主测评前,向参会人员发布考察预告。2、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与测评人员:县直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超过30人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部份离退休干部代表;乡镇为领导班子成员(含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中层领导干部,部份村支书、村主任,部份党代表、人民代表、非党人士、离退休干部代表,考察对象服务范围的部份代表。3、个别谈话。坚持七个必谈,“七个必谈”的内容是:考察对象主管部门领导必谈;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谈;所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及机关党组织、群团组织负责人必谈;直接分管的下属必谈;工作服务的范围必谈;居住地邻居及配偶必谈;所在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代表必谈。在谈话中主要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着重了解考察对象优、缺点和存在的不足。
七、查阅本人档案以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 八、撰写考察综合报告和个人考察材料。具体写法按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操作。 九、汇报。考察组如实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明确提出建议人选。 十、征求意见。征求拟提拔职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意见。 十一、提出任免方案。
十二、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以到会人员达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研究,以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及任免方案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结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上应作好会议记录备查。
十三、征求协管部门意见。属双重管理的单位干部任免,主管方党委(党组)会研究,书面征求协管方党委(党组)意见。
十四、公示。对拟提拔人员进行至少七天的公示。
十五、试用及任命。对公示期满,无反映、或有反映但查无实据、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命手续,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的,办理正式任命手续。 十六、任免文件下发前,应及时报相关材料到组织、人事部门预审,预审批复后方可行文,并同时送任免文件给协管方和有关单位。
十七、整理文书档案。整个推荐、考察、研究等形成的汇总表、考察材料、会议记录、文件以及任免表等要全部整理装订存档,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参会人员填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分表要密封保存,一年后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叁’ 组织部任命副科级干部程序
法律分析:1、各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提出启动干部选任工作意见、主持酝酿工作,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各方面意见、研究提出初步建议。
2、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日常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干部选任工作方案。
4、各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干部选任工作方案、干部调整通气表(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盖章、签字)等材料,经职数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重新任用的,须在事前书面报县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肆’ 干部从考察到任命流程
这里以机关党委各部门任用流程为例,分为:动议、组织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详细如下。
一、动议。机关党委各部门根据科级干部缺岗和实际工作需要及人员资格条件等情况,及时向机关党委上报启动请示,机关党委汇总研究上报党委组织部,经同意后即可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组织推荐。各部门根据科级干部选任条件资格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沟通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经本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支部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本部门科级干部考察建议人选,填写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的报告并上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汇总并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科级干部考察建议人选上报党委组织部。
三、确定考察对象。校党委组织部对机关党委上报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进行审核,书面征求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研究确定科级干部考察对象人选。
四、组织考察。机关党委对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同意的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公示,通知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机关党委组建由基层党支部参与的考察组,对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考察。机关党委结合考察情况,研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并将考察工作报告和考察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
五、研究任用。校党委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并对拟提拔任职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校党委组织部结合公示情况,办理任用手续。
‘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12个步骤
书记办公会动议(提出拟选岗位)。2、提交党委会研究(是否同意拟选岗位)。3、制定考察方案(包括考察组组成人员、考察时间、民主推荐方式、考察方式等)。4、会议推荐(召开干部大会,吸收各方面代表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5、个别推荐(单独听取部分干部、职工代表推荐人选)。6、统计民主推荐和个别推荐情况7、向党委(或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推荐情况,商讨后确定考察对象等。干部选拔任用七个步骤为选人与动议、沟通与核实情况、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会议表决、公示监督、试用任职。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干部提拔程序包括什么
1、动议。组织部长先提出干部人事调整(包括提拔)的初步方案向市委书记汇报。通过之后,书记召开书记议事会(五人小组会),由书记、市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五人参会,讨论研究人事调整方案,方案通过后,涉及提拔重用的人选,启动考察程序;
2、干部考察。由组织部、纪委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到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开展考察,考察一般分三个程序,推荐、测评及谈话。推荐:在所在单位,召开干部大会,表明来意,组织参会人员投票推荐提拔人选,如果民主推荐,推出的人选与组织意图不符,立即中止考察。如果民主推荐推出的人员与组织意图一致,启动民主测评与个别谈话的程序。
3、征求意见。在单位考察结束后,向纪委、卫健委、综治委等单位征求考察对象在相关方面的表现,部分考察对象还要征求环保、信访、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同时,部分地方还会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以及社区了解情况,如果以上都无影响提拔的情况发生,以及家庭、邻里之间也都反应良好的话,则提交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
4、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人事议题。各个考察组就考察情况,向组织部部务会汇报,通过之后,再统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四、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干部人事议题。就干部人事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票决。参会人员一般为所有市委常委,10人
15人左右。票决通过之后,涉及提拔的人员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
5、干部任前公示。一般七天左右,公示期间,如果接到举报,则要开展调查,查实有问题者,立马中止公示,如未接到任何举报,则开始行为。
6、任前谈话和正式行文。
7、送干部到任。
8、试用期一年。
9、正式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履行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职权,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做好提请前的准备工作。提请机关对拟提请任命的人选,应当根据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等方法,进行全面考察;对拟提请免职人员应当提出免职理由。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报送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和人事任免呈报表。
(二)常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负责初步审查,为主任会议讨论作准备。如果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的,或者报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内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材料初审的基础上,听取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人事任免案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拟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内务委员会也可参与考察了解。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发给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便于做好审议准备。
(五)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质、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基本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在审议中提出的询问。必要时,可通知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对其中有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而有争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不付表决,提请机关可以作进一步考察,再确定是否继续提请审议。
(八)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免职和批准任免案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表决。被提请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书面通知提请任免机关。凡依法需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一律不得到职或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
(十)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发给任命书。
(十一)常务委员会对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听取上述有关人员作履行职务情况的汇报。
(十二)常务委员会可按以下程序决定撤销下列人员的职务。
个别副省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由省长书面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的,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书面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