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叫程序违法
当前,我国正在拟定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后果及其责任问题,成为该法制定中争论颇多且十分棘手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我国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问题,通常是立法最后涉及的事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是最后考虑的、微不足道的问题。就一般意义而言,法律的实现虽然很大程度上或者最终要诉诸人们的自觉和自律,但自觉和自律的培育和支撑,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威慑。违法责任的预设关乎法律制定的成败,关乎法律实施的成效,必须事先周密考虑,未雨稠缪。
一、程序违法的界定对程序违法的界定不仅是准确分析程序违法的后果和责任的理论需要,更是判断和确定程序违法的标准和责任追究范围的现实需要。目前,学术界尚未对程序违法的范围形成一致的看法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分析和研究。(一)关于程序违法的主体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程序违法的主体应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而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基本达成共识。不过,一些实务部门和学者仍坚持把相对人也纳入到程序违法的主体范围之内 。从形式上看,这种观点表现为对程序违法主体范围认识上的不同见解似乎只是对具体问题看法的曲解,是个小问题。然而,从深层看,这种见解实质上是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和本质的误解关系到行政程序立法的总体思路是极其重要的大问题。行政程序法是为了适应现代控制强大行政权的需要而崛起的,其宗旨和核心是通过对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附设程序性义务,来规范行政权力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程序法所指的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限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一般公众在行政程序规范中不仅不是被限制的对象,而且是被保护和赋权的主体。行政程序法本质是要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并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程序权利。这在世界范围内莫不如此。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常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参加听证等情形的出现有人把这些情形归类于程序违法一些学者正是基于此主张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纳入到程序违法主体范围之内的。然而,这些情形本质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程序权利放弃的表现,而非程序违法。
(二)关于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对行政程序法和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行政机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应归入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在我国学术界并无异议。但一般规范性文件和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是否也应纳入到“法”的范围问题,值得探讨。行政机关违反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乃至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中的程序规则,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目前学术界主要有正反两种意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规范,应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围之外;行政机关根据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为程序规则,仅具有自律作用,为自主行政程序,不属法定程序范畴违反此类程序不构成程序违法{3}。持赞同观点者则认为,在我国这类规范众多对人们的行为有直接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这些规范中若有为行政机关设定程序义务的,即应纳入法定程序的范畴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地位入手。一般而言这类规范的制定通常无需法律的明确授权,其制定、修改和废除多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但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这些规范应向公众公开,并对制定机关及其下级机关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而在我国这些规范对公众无疑具有一定的或潜在拘束力。鉴于此,并同时考虑到为行政机关的管理保留一定的灵活余地一些国家对违反这些规范的效果没有采取绝对态度,而给予了区别对待。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予借鉴和采纳。大体而言,其标准具体为: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违反该规则的行为将可能因构成专横或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而被撤销;而在其他情况下,原则上这些规则没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机关违反这些规则不构成违法对此法院不进行审查。比较而言,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分歧可能更大。长期以来在我国关于行政法的渊源问题,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还是从学者认识角度看,基本上只认可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特别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虽然很可能会构成学者和实务部门认识和理解某一问题的基础,但它们本身很难具有作为课以行政机关义务和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的地位。这一状况与国外的行政法渊源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对比。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般原则构成了行政法的渊源,并不奇怪。而在大陆法国家,法律的一般原则同样亦被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却构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法律的一般原则对行政机关有约束力,不仅在法国如此,在德国和日本同样如此。法律的一般原则在行政法中被特别强调,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事项复杂变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中。”在成文法缺位时,需要靠法律的一般原则作为补充。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伴随着行政法成文化的推进和法律一般原则的法典化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都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但法律的一般原则并未丧失拾遗补缺的地位和功能。
鉴于我国行政法实践中存在着僵化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以及不少行政法规范缺位的情形,近年来,我国学者已开始对行政法的渊源进行反思。已有学者主张,将法律的一般原则写入行政程序法之中要求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时遵守公平、合理、公开和效率的正当程序原则。如果这一点成立行政机关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同样亦应构成程序违法。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不过考虑到两类行为的差异及已由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规定行政程序法可不作规定。
因此,行政程序法对程序违法的界定具体应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进行具体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法和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规则,以及正当程序的一般规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❷ 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程序违法法官可能会因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程序违法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法官受到的处罚可能是降职、被处分等。当然不管法官的责任具体是什么,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法官的责任是什么?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法官可能会因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违法的基本要件:
1、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件。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公检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3、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规定,若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清楚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托一个律师来代替自己处理诉讼事宜,这样可以及时的发现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
法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法官可能会因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程序违法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法官受到的处罚可能是降职、被处分等。当然不管法官的责任具体是什么,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法官的责任是什么?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法官可能会因为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程序性违法的基本要件:
1、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件。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公检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3、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遵守程序的规定,若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清楚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最好是委托一个律师来代替自己处理诉讼事宜,这样可以及时的发现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
法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❸ 什么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3)程序违法违背了司法的什么原则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❹ 什么叫程序违法
所谓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
一是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件。
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公检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三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
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
(1)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
(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
(3)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❺ 程序违法后果会不会造成实体法律结果的无效
一般会的,但是在中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下,程序错误有自己的补救措施,发回从审或其他方法,在最后的实体结果中一般不会有误,但是原来的错误实体结论是要撤销的,哪怕两个结论是一样。
法律分析
法律结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自然正义原则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的重要机制。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