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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适用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23-01-12 18:04:34

❶ 法院普通程序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1)什么叫适用普通程序扩展阅读:

法院普通程序的诉讼方式和内容

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起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口头起诉或书面起诉。

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受诉法院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充分客观,理由应当充分,以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诉讼中当事人要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为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当写明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同时为便于审查和查证事实,还应当提交或记明证据的来源和相关证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诉讼审理中有对于相关事实的查证。

6、起诉状除要写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❷ 什么叫简易程序审理什么叫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❸ 什么样的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❹ 法院走普通程序说明什么

法院走普通程序说明法院认为审理的案件不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需要通过普通程序来审理。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九、 增加三条,作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审理吗
普通程序是不可以独任审理。独任审判不适用于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❺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法律分析: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凑数。3、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普通程序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与其它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它们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
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同时,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可广泛适用于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于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针对性强但不系统完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凡是相应的程序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反映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和协调性。

❼ 哪些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❽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啥意思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要重新开庭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采取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现代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必须在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所以,如果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就意味着需要重新开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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