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低保怎么申请办理程序
凡具有我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农村低于175元,城镇低于32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一)法规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大姚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二)办理程序:1.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调查评议;3.张榜公布: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并通过评议的,由村(居)委会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4.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将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县民政局审批并通知乡镇进行发放。
(三)受理条件(材料):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主要劳动力身体残疾,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2.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生病,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3.“三无人员”中暂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4.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或子女上大学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5.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贫困的;6.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7.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常年贫困的;8.8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9.原参加公益事业建设中致残的伤残人员;10.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11.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60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下老人。
(四)提交材料:1.户主申请书;2.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服务时限:农村低保运作总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按月发放。
注: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同时,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城镇低保办理程序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清每个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⑴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其复印件;⑵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⑶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⑷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开具收入及其它相关证明;⑸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每年都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或镇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或镇开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情况的证明;⑹其它如学生在校、职工遗属补助费等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社区居(村)委会成立由社区居(村)委会干部、居(村)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
由街道办事处或各镇有关干部、社会有关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在15日内审核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审议、公示,上报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或各镇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享受低保金额。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低保户的相关数据录入电脑,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委托社区居(村)委会送达《低保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县民政部门将填写不予批准理由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村)委会送达给申请人。
县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额及家庭住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1.个人申请。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