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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开庭是按照什么程序

发布时间:2023-01-07 22:46:06

① 谁知道美国刑事诉讼庭审的程序和我国刑诉庭审的程序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作者:韦 成 发布时间:2006-12-05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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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一)罪状认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场陈述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二)起诉方举证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三)辩方举证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四)总结辩论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五)法官指示陪审团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审团评议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七)陪审裁决

尽管陪审团的人数各司法系统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一致裁决,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冈两个州不要求一致裁决。如果经过长时间的评议,陪审团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时,法官可以宣布“误审”,解散该陪审团。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重新起诉,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审团重新审判。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案件审理过程:
1,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林以赌博罪提起公诉;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休庭十分钟;
6,宣判;
7,法庭教育;
8,闭庭.
演职员表及服装
序号
角 色
扮演者姓名
1
审判长(法官,着法袍)
2
审判员1(法官,着法袍)
3
审判员2(法官,着法袍)
4
书记员(着深色西服)
5
司法警察(警服)
6
司法警察(警服)
7
公诉人1(检察官,着深色西服)
8
公诉人2(检察官,着深色西服)
9
被告人1(囚服)
胡林( )
10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母亲,便服)
王梅( )
11
辩护人(律师,着西服)
备注: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余角色可由同学以真名担任.
庭 审 程 序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书记员(起立朗读):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书记员就座)
二,宣布开庭程序
审判长:传被告人胡林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胡林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逮捕以前干什么 家庭住址
被告人胡林:我叫胡林, 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本市园区第十五中学学生,住本市工业园区莲香新村99幢605室.
审判长:被告人胡林,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何时因何故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被告人胡林: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因为赌博,2006年5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取保候审.起诉书副本,我是11月10日收到的.
审判长: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开庭审理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林赌博一案.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审理不公开进行.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 ),( ),( )组成,由( )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出庭支持公诉;苏州法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分别为被告人胡林辩护.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胡林之母王梅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一回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梅,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胡林:不申请回避.
法定代理人王梅: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程序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件1)
审判长:被告人胡林,你现在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胡林:起诉书指控的情况属实,我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② 英美法庭程序

简单的说就是:
1 陪审团挑选
2.对死刑的态度
3.劝说程序开始.
4.审判开始
5.开场陈述
6.出示证据.
7.最后辩述.
8.陪审团指示
9.评议和栽决

③ 美国法庭是怎么判案的

可以说,美国法官多数情况下审案而不判案。怎么讲,美国一审时多数案件由陪审团判定“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s),而法官仅负责解释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当事人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要求改由法官审判。如果是刑事案,陪审团定被告有罪(convict)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民事案中,赔偿金额也由陪审团决定。美国时而出现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美元的赔偿金,都是陪审团所为。法官要审慎的多。但美国人不信政府,不信法官,美国人只信自己。

当事人相信自己,就是要雇佣“枪手”---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斗个你死我活。而法官则相对超脱,相对逍遥,有时是袖手旁观。有位美国一审法官私下谈起,如果是杀人越货、作奸犯科的案子,审理起来还能抖擞精神;遇到枯燥的商事案,那简直是昏昏欲睡强打精神。

陪审团审案中,法官像是裁判,但只是裁判双方律师“格斗”是否“规范”,而并不是认定事实的裁判。陪审团则是观众,所以,美国一审中永远是法官一人独审。当然不容忽视。足球场上,世界顶尖的高手被裁判的“黑哨”一吹,也是心绪全无,败下阵来。同样,法官也可以“刁难”律师,逼其就范,从而影响审判结果。

美国联邦法院是三审制,地区法院(一审)、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州法院是四审制,一审、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以上的法院审案时原则上只审法律问题,不问事实。如果事实严重有误或是有新情况,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美国法官的理念是,上诉法院只问一审法官运用法律是否得当。一审法官与陪审团身临其境,直接观察证人,在事实问题上最有发言权,上诉法院应尽量不介入。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也是在“造法”(make laws)。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可能完全割裂,上诉法院的法官有时也通过法律问题迂回事实问题。但这是技巧上是做法;原则上诉法院不过问事实问题。

上诉法院审案时是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三位法官的资力有深浅区别,但在职务上并没有高低之分,审案时完全是平起平坐。遇到大案要案,上诉法院也可以是“全体法官同审”(en banc)。美国最高法院是9位大法官会审。美国法官的独到之处是,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将其观点写在判决之中。有时是截然相反的观点。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后者找出的是自然界早已存在的定律,有对错真伪之分。而法律则是人类自己“造”出来的条条框框,其释义与运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既然结果是两可的,公正需要体现在程序方面。这就是美国之所以特别强调“正当程序”(e process)。简单说,正当程序就是当事人(或是被告)应有辩解的机会,法官有倾听辩解的义务。此外,法官判决时必须自圆其说,前后一致。写判决的重要意义也就在于此。

律师大多个性较强,而美国法官也是律师出身,不愿听命于他人。制度上美国是司法独立,也就是法官独立。但美国法官很少独断独行,胆大妄为。美国法官大多德高望重,而且都当过资深律师与名教授,爬到法官的位置可谓历尽千心万苦,不会为了区区小利而坏了自己一世的英名。美国联邦法官有一份很好的俸禄,且享受终身制(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如果愿意他们可以在任上干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大法官马歇尔干到80岁时已是病入膏肓,美国的“右派”也盼着这位“左派”尽早让“贤”(美国最高法院只有9个席位)。马歇尔死活不走,而且扬言:“我就是要站着进来,躺着出去。”美国法官大多干得笑眯眯的,决无贪脏枉法的非份之想。

美国法官待遇优厚,不求加官晋级,可以专心致致地工作。联邦法官的待遇更好,而且是终身制,又没有领导督促,可工作起来还是兢兢业业。美国法官,尤其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把审判当作一门艺术,一心要超越自我的得意之作。其作品也不乏鉴赏者。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们的工作与嗜好之一就是对判决品头论足,或喝彩叫好或口诛笔伐。美国律师协会每年要给法官打分,所以法官审案时,对自己讨厌的律师也不敢乱吹“黑哨”。

④ 美国法庭庭审程序是怎么安排的

(一)庭前审查:英国和美国的庭前审查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控诉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诉书,不得移送任何证据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诉书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材料,法官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法国和德国则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不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证据,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庭审原则:
从立法上看,我国与西方各国均规定了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并允许新闻媒界予以报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国均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这一原则。另外法国和德国还规定了法庭审判程序应该一次连续性进行完毕的不间断原则和法庭必须依职权主动调查所有有助于案情的证据的职权调查原则。
(三)庭审开始:
英国和美国一般由经抽签和要求回避程序后组成的陪审团与法官组成法庭,法国和德国由首席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法庭。我国则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审判或实行法官独任(简易程序)。法官宣布开庭后,一般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针对起诉书作出答辩。在英国,被告人可选择作有罪答辩,这种情况下则不再召集陪审团,不经听证和辩论直接进行裁决,也可作出无罪答辩继续进行审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辩或不直接答复问题的,则由陪审团对此予以确定,另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其它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答辩,特赦答辩,“一事不再理”的答辩及不适于答辩和受审(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辩方式。在美国,刑事审判程序分为陪审团审裁、法官审判、辩诉交易三种形式。陪审团审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陪审团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作出裁断。法官在裁断的基础上就定罪、量刑独立进行判决。法官审判程序即由法官负责审判的全过程,陪审团不参与审裁。在这两种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选择作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作无罪答辩的,庭审继续进行。
辩诉交易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如果法庭接受此项协议,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该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这是美国独有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在法国,刑事审判有重罪审判程序、轻罪审判程序和违警罪审判程序。凡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属重罪,重罪案件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重罪法庭依据上诉法院审查庭的起诉裁定书进行审理。凡依法判处2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属轻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轻罪法庭管辖,不实行陪审制。判处2个月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为违警罪,由违警法院受理,也不实行陪审制。在我国,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案件则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法庭调查:
英国、美国的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实行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证人证言是证据中应用最为普通的一种,绝大多数证人是由当事人提名和提问的,证人一般通过本方与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以证明或反证案件事实,询问证人的程序为:首先询问起诉方证人,其次询问被告方证人,各方证人先由本方当事人主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这种交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两轮。法国、德国的法庭调查则是由庭长或首席法官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讯问被告人,出示、核实各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和核实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可作为证据的文书,引入交叉询问规则,控、辩双方可就各项证据质证、辩论。
(五)法庭辩论:
各国均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起诉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不同的是英国和美国由起诉方作最后陈述,而法国、德国和我国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评议、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庭辩论结束后,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信程度,不可采用的证据,本案涉及的法律等问题作出总结提示后,陪审团退庭进行评决,投票表决并作出有罪或无罪裁断,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判决。表决必须符合法定票数,否则无效。法国和德国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退庭评议,对不同的评议内容规定了不同的通过方法,一般按照罪过问题(是否构成有罪)、刑罚问题(加重,减轻情节等事实)、费用问题的判决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分开投票、连续进行的方法,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判决。我国则由审判长和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⑤ 美国审案大致的程序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

1.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

2.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续将要提交的证人情况与证据要点。

3.起诉一方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也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物证。

4.主询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主询问是指询问本方证人,交叉询问指的是对另一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还可以要求证人对证据进行演示、操作等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一至二轮。

5.被告一方提供证据,鉴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那么同样也要接受起诉一方的交叉询问。

6.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己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

7.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

8.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

9.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⑥ 美国是如何进行诉讼的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又称为“由当事人进行主导、控制、表演的诉讼模式(party-domination\party presenttion\party-prosecution)”,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F6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在庭审开始后,通常要区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谓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别要证明的一切事实和要解释的一切问题。原告的案件要首先进行,这就是说要先由原告的律师向陪审员解释案件的事实及原告的请求等问题,%B出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在庭审开始后,通常要区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谓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别要证明的一切事实和要解释的一切问题。原告的案件要首先进行,这就是说要先由原告的律师向陪审员解释案件的事实及原告的请求等问题,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原告的律师可以要求传唤证人。在证人到庭后先由原告的律师提问,然后被告的律师也有权询问证人,这就是所谓交叉询问制度。当原告的所有证据已经提出、阐述已经完毕以后,就要开始被告的案件。被告可以首先请求驳回原告的主张,如果未提出驳回原告的主张或被告的请求被驳回,被告就要开始提出其全部证据或作出全部阐述。被告也可以要求传唤证人,然后实行交叉询问。在双方的证据提交完毕以后,应当由双方的律师对案件作总结性的发言。首先由原告的律师发言,然后是被告的律师总结。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律师要竭尽其全部的辩才和演说技巧,攻击对方的证据和证人不可靠、理由不成立或不充足,从而努力说服或打动陪审员,在双方发言完毕以后,陪审团将通过合意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判意见,最后由法官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判。

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当事人主义以追求程序的正义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双方当事人都给予了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则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公正的程序。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法官也不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去证实而造成对程序的破坏。美国法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并认为这是维护正义的手段,诉讼必须由当事人而不是由法官来推动和发展则是更为民主和公正。

第三,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不仅有权询问自己的证人,而且可以询问对方的证人,整个庭审都为当事人充分的完全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舞台。当事人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励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且在诉讼中始终保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的均等,双方都有均等的机会已说服证据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双方都实行平等的对抗,最后由裁判者确定胜负。

第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当事人主义认为,诉讼纯粹是一种竞技比赛,甚至是一种争斗,而法官只不过是一个消极仲裁者,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谁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识,诉讼技巧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辩护的意见,谁就应当赢得诉讼,所以整个诉讼都是由当事人所控制的。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应当处于消极的角色,而不能依据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也不能自行确定审理的对象和争议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不仅充分享有攻击和防御的程序权利,而且也牢牢的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和发展,例如,是否提出证据,提出何种证据、转换那一个证人,对何种事实进行调查,庭审时间的长短等等,都要由律师来掌握,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尽可能的不发言或少发言,而只是耐心的、冷静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免给任何依附当事人造成对一方有偏见甚至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印象。正如美国学者杰克伯所指出的:“与法院的被动性形成对比的是律师的主动性。律师们才控制着美国司法审判的过程。只有他们负责对法庭案件的调查,并行法庭提供他们认为相关的证据。他们决定不向法院提供的情况,法院和陪审团就不会得到。律师还控制着诉讼的步调,如果他们的当事人和他们自身的利益要求他们尽快作出决定,他们会使整个诉讼过程变得很迅速;反之,如果他们放慢诉讼过程的话,他们也可以使整个诉讼变的蜗牛爬坡一样缓慢。几乎开庭过程的每一个方面都反映律师的倾向,虽然法官穿着代表国家权威的长袍,但事实上他们在美国的法庭上常常成了律师策略下的人质”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与陪审制度有密切的联系,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强调通过陪审制限制法官的权利。许多证据规则也是专为陪审制度而适用的。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律师的辩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案件的事实可能是由陪审团审理的,因此通过辩论尽量打动陪审员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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