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间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采据无效。判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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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例
秦某与钟某2012年登记结婚, 2016年6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12月,钟某母亲刘某向涟水法院申请对钟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止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涟水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判决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撤销离婚登记。
秦某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审司法鉴定程序中秦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场,且钟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重新鉴定。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201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因B公司购货需要,又将该汇票背书支付给了C公司。
汇票到期后,该汇票的最后背书人E公司承兑汇票时被付款银行以该汇票已被出票人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承兑,遂将该汇票退回前手D公司,后各背书人按照背书顺序依次将汇票退回(退回顺序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该票据最终被退回到H公司。
因票据被B公司退回给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货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万元。2015年1月4日,经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法院下达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H公司又将涉案汇票邮寄给最后背书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银行承兑了该汇票。
现A公司认为原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流转的业务单位的货款全部实现。B公司重复收取了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A公司。
督促程序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间,某县多家信用社以与农户的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该县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该县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的条件,均发出支付令,并向农户送达。
2016年、2017年该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贷员分别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处罚,涉案数额中包括44户已发出支付令的农民的贷款。
2017年初,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该批案件,因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发出支付令显属不当,依法对44件支付令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了建议内容,对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销。
㈡ 特别程序6种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以及之后的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非讼事件、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行政法律关系事件三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百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共六种。
(2)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㈢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
一、民事 诉讼 特别程序流程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 民事诉讼法 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 一审终审 ,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 立案 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 诉讼费用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定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 担保物权 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3、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判决书 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审理期限 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这里看出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 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从中了解到特别程序专门是为了这类特殊的案件诉讼请求,一旦发生可以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有效解决利益冲突,快速制止违法的行为,保护申请人或起诉人的合法利益。
㈣ 特别程序6种案件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㈤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㈥ 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包括: 1、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缺席审判程序;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5、依法 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