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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速裁程序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18 14:53:23

⑴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审理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且一般在10日内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⑵ 检察院走速裁程序意味什么

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_批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速裁程序需要多久的时间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刑事速裁程序办案流程是什么?
1、速裁合议庭采取待分案制度 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分至承办法官系统,能够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结案。
2、速裁合议庭采取登记待分案制度 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分至立案庭庭长系统,承办法官先接受纸质卷宗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能够调解的案件由庭长将电子卷宗分至承办法官审判系统按照法定程序案。
3、速裁合议庭采取预分案制度 庭长按照专业化和结案快慢将立案窗口缴费后的纸质卷宗暂分由承办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工作。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长,由庭长将纸质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挂案号录入系统,录入系统后立案窗口将纸质卷宗连同电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议庭承办法官审判系统,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⑶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同时判决应当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⑷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开庭程序主要是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⑸ 速裁一般怎么判

法律分析: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而如何判决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什么是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⑹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二条 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 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对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 、 盗窃 、诈骗、抢夺、伤害、 寻衅滋事 、 非法拘禁 、 毒品犯罪 、 行贿 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 罚金 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 罪名 、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 辩护人 作无罪辩护的; (四)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规定,严重影响 刑事诉讼 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 累犯 、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 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 逮捕 。 二、法律帮助 第七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 律师 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后,对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时,应当即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等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 法律援助律师 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明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凭证,优先安排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会见。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律师发现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应当于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对较多的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实行工作日值班制度;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对较少的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实行定期值班制度,但每周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单独列支。 三、侦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快速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需要提请 批准逮捕 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并书面说明建议的理由。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书面建议快速办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书面向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可以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 四、审查起诉 第十八条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书面同意,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于受理案件当日指定人员办理;对于公安机关未建议但经审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指定人员办理并以便捷方式通知 羁押 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 缓刑 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社区矫正 调查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馈。 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委托调查、反馈意见时,可以先行以传真等便捷方式传送材料,同时以邮寄等方式送达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按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时,对在侦查阶段尚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 公诉 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未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材料。 起诉书 可以简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集中起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当依法确定明确的幅度。 五、审判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当日指定审判人员办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的,可以决定不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前应当重点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被告人具结书,开庭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时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办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应当委托被告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二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持起诉书、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驻人民法院或驻看守所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集中 开庭审理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可以简要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前科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交待诉讼权利义务。 对于集中开庭审理的,可以集中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前科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交待诉讼权利义务,但应当逐案审理。 公诉人 应当概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名称及起诉意见、量刑建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 不公开审理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可以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人民法院可以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所计算出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再酌情减少20%以下的刑期,确定宣告刑。但确定的宣告刑,如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得低于 刑法 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时必须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议、或者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者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审理期限 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对上诉期满后不上(抗)诉的案件,应当立即制作执行材料送交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刑事案件认罪的时候,相关对于认罚速裁实施细则的完善后,在刑事裁决的时候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时态度,来判定审判的时间,对于认错态度能够积极,而且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足够充分的话,那么这种速裁的审判程序就会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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