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正确认识民主理论从古典到现状的嬗变
民主概念发源于西方,意思是“人民的统治”。对于民主的具体含义,从民主这一概 念诞生之日起人们便争论不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对民主作出不同 的解释。民主既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抽象的价值理论,又是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还可 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主既存在于理论家的理论体系中,又存在于现实的国家 制度实践中,还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每个人的头脑中。如果说历史上政治思想家们关于 民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人民”和“统治”本身的意义的话,那么,到了当代,政治学 家们开始把争论的重点从“人民”和“统治”本身逐渐转向“人民”与“统治”这两者 的关系。一些人强调“人民”对于民主的意义,另一些人则强调“统治”对于民主的意 义,由此发展出“实质民主论”和“程序民主论”两种民主理论。
“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 性,并主张从政治过程的后果来判断政治体系的民主程度。“程序民主论”则认为民主 是一种过程,个人的自由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中才能实现,最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程序 。对于“实质民主论”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宪政问题,宪政民主是实现个人权 利的根本途径,宪法对于政府和公民具有最大的权威,宪法的具体内容直接反映着这个 国家的民主程度。而对于“程序民主论”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治参与,人民 的参与过程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参与本身就是一种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宪法 固然是重要的,但最重要的不是宪法的条文内容,而是对这些条文内容的动态控制。( 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24—125页)
“实质民主论”与“程序民主论”的争论,从政治学说史的角度看,有着深远的意义 ,它表明政治学家们终于跳出了数千年来纠缠不清的民主的本体论,转而把重点进入了 过程和关系,体现了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演化的主要趋势,对于推动民主理论的发展作出 了积极的贡献。由卢梭、洛克等人表述的,以代议制论为核心的古典民主理论,为近现 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它 却越来越难以解释和说明西方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随着对古典民主理论的不断反 思、改造和修正,产生了多种模式的民主理论,呈现出现代民主理论的多样化特征。在 二十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中,出现了以下四种主要趋势,即从人民民主论到精英民 主论,从一元民主论到多元民主论,从政治民主论到社会民主论,从代议制民主论到参 与式民主论。在这四种趋势中,都包含了由重视实质民主向重视程序民主过渡的特征。
西方古典民主理论强调的是实质民主,它认为,所谓民主是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的民 主,就是由人民通过掌握国家权力来当家作主,人民民主论是其核心思想。它是近代西 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锐利的思想武器,是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 ,其基本原则——主权在民,已写进了西方各国的宪法,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之一。这种民主理论主要特征是一元民主论和政治民主论。同时,由于西方近代的民族 国家领土广阔,人口众多,古代城邦的直接民主制不可能适应近代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 。因此,近代西方古典民主理论也是一种适合近代国家现实的代议制民主理论。
然而,随着二十世纪以来心理学、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发展,许多深受实证主义哲学熏 陶的西方学者对“人民的统治”的古典民主理论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人们发现,现实中 不存在符合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模式,民主并不是由人民来统治,主权在民只是一种抽 象的原则,这不能不引起二十世纪西方学者对民主问题的重新思考。当传统的民主理论 与现代的民主事实发生矛盾时,很多西方学者就放弃了传统的民主理论,而依据现代资 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现实来构筑新的民主理论,力求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运转的现实来寻 求对民主的新的解释,于是,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社会民主论、参与式民主论等 便应运而生。
二十世纪精英民主论的最主要的代表熊彼特认为,将民主视为人民的统治的理论是不 能成立的,古典民主理论建立在“共同幸福”和“人民意志”的假设上,由于人们的价 值观念不同,对幸福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追求,因而所谓的共同幸福是不可能存在的,也 不可能形成为取得共同幸福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也就不存在由人民意志决定政治问 题的人民民主。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民主的经典定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 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71、416页)多 元民主论主张民主不只是通过国家这个唯一的权力中心而存在,而是由社会中的许多团 体来分享,是众多团体共同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各种各样相对独立的团体的存在,并能 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是维持民主政治存在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参见[美]罗伯特·A· 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社会民主论主张不但实行政治上的 民主制,而且应实行经济上的民主化,要确立起整个社会的民主。他们将政治民主看作 是实现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的必要基础,认为单有政治民主是不够的,必须用经济民主 、社会民主来补充。经济民主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不仅是一 种国家的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而且应该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方式。当代西方参与 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帕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参与式民主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对政 治的直接参与,能够强化人们的政治责任感,减少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远感,培养人们 对集体的公共问题的关注,这有助于形成积极的、对政治事务有更敏锐的兴趣的公民。 麦克弗森指出,公民只有不断直接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才能充 分实现。
② 资产阶级思想解放运动中"民主" "自由"" 平等" 观点以法律文献的形式最早呈现在哪部法律文献中
资产阶级思想解放运动中“民主”“自由”“平等”观点以法律文献的形式最早呈现在《人权宣言》 中。
《人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着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原则。
内容:
正文
第一条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6] 。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La 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者,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着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一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无丝毫宪法之可言。
第十七条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
③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由哪一部文献来确立的
美国的这个民主制度呢,主要是它在独立宣言和这个1783的宪法里面呢来确立的。
④ 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哪部文献或条约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这个被认为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的法律共有20条,其中有近2/3的内容为程序性规定。尽管这一时期的法律还包含着极大的封建性因素,但这种使王权服从法定程序、从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权的控权方法,对英国和后世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