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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通过什么保障权力

发布时间:2022-11-28 16:51:46

⑴ 正当程序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其适用领域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社会公权力领域。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党制,不会搞三权分立。因此,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至少不会完全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虽然权力的相互制约同样不可缺少),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

⑵ 正当程序通过什么保证人权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中文名
正当程序
外文名
Due process of Law
或译为
正当法律程序
起源于
英国的“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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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功能

涵义和范围

价值形态
法律程序
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命之权利。”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这个被认为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的法律共有20条,其中有近2/3的内容为程序性规定。尽管这一时期的法律还包含着极大的封建性因素,但这种使王权服从法定程序、从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权的控权方法,对英国和后世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美宪法史地位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第36页),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⑶ 试述警察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保障人权

A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

进入21世纪以后,人权问题已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由公安部门的性质所决定,警察执法活动中要贯彻保障人权的理念。为适应时代的要求,保障人权要有新举措,应加强宪法和法治观念,养成崇尚民主、文明的习惯,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一、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警察执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是由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第3条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为人民服务同样是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门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脱离这一宗旨。

强调警察执法活动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还因为行政权是一种最活跃的权力,在行政权力中,公安部门的权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有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武器等重大权力,这些权力一旦运用不当,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就会发生。

警察执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时代的要求。事实上,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过去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开始愈来愈多地从权利的角度进行思考;一些法学工作者更是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通过一个个具体的维权案件丰富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内容。这种大环境要求公安部门更好地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从公安部提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方针,到制定“三十条便民措施”,再到全国公安部门“大接访”活动,无不体现了在公安工作中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但是也应看到,在警察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认识,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执法中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今天强调警察执法保障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来,公安部门关于贯彻正当程序原则的工作可概括为如下方面:

(一)警务公开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部门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窗口服务制度。规定中设定的警务公开制度、首接责任制等内容都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询制度。公开聆询,是政务公开、警务公开的举措,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也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是一项应推广的制度。

(四)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发布内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措施、办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五)“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活动。总之,公安部门在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过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应看到,在公安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应当改进‍‍‍

⑷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靠什么

依法行 政, 保障公民和 法权益。

国 务 院 新闻办 公 室日前发表《中国人 权法 治 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向世界介绍中国人 权法 治 化保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白皮书专章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 法权益的进展,充分体现了中国政 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人权法 治化保障的决心。

人 权保障状况的好坏,离不开政 府的立场、态度和实践。人 权需要行 政 权保障,但逾越边 界的行 政 权,很可能对人 权 造成侵害。比如,城镇化原本有益于农民生活环境改善,但如果缺乏和 理用地规划及后续补 偿机制,肆 意运用行 政 权强行 征 地 拆迁,就会损害农民的财 产 权、生 存 权;又比如,环境治理是个系统工程,制定措施需要多管齐下等。只有依法依规,做好做细相关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和 法权益。

积极推进政 府依 法行 政,建设法 治政 府,是提高人 权保障水平的根本。必须依法明确行 政 权力边界,依 法 约 束行 政 权力行使,建立权责统一、权 威高效的行政 执法 体 制。只有把行 政 权 力限 制在法 治框架之中,才能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 法权益。即使在法无规定之时,公 权 力也不能任意妄 为,仍须遵循公正、透明、和 理的正当程序,让公民对行 政 事 务 获得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加大行 政 问责力度,是建设法 治政 府的题中应有之义。要推进责 任政 府建设,普遍建立行 政 机 关 内 部重 大决 策和 法性审查机 制,探索建立和实施重 大 决 策终 身责 任 追 究制 度及责 任 倒 查 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 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 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 策者责任。

人 权之本在人,用权 之道在为民,法 治要 义是治 权。用法 治精神规范行政权力,才能保证人 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实现社会公 平正义,更好地推动 人 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

依 法治 国人 民有希望了!

⑸ 为何说正当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壹、因为程序正当性具有如下特征:
(1)平等参与性。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
(2)程序自治性。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3)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受到尊重。
贰、所以,正当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权利的重要保障。2、是权力的必要限制。3、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4、是制度设计的基石。
。所以嘛....。呕了。

⑹ 什么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6)正当程序通过什么保障权力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⑺ 如何理解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里的)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 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 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 居于客观的立场, 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显然,这样的要求, 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2、行政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 表达自己的意见, 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长期以来, 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 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然而, 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 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 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 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同时, 随着20 世纪后行政权力的急剧扩张,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已经发生变化, 行政而非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政府的行政权力控制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因而, 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 也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即"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3、行政公开原则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因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行政公开即行政的公开化,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 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如果说参与原则是使相对人实现"为"的权利的话, 公开原则便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知"是"为"的前提,"为"是"知"的目的, 两者具有紧密联系。

⑻ 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件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要求做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参与及程序的公开。其对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实体公正的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中,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这部法律首次将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程序引进了行政处罚领域。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此后,《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也规定了相关的听证制度。这表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中国已开始落地生根。

(8)正当程序通过什么保障权力扩展阅读: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1、程序的分化和中立 。

2、对立面的设置 。

3、直观的公正。

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5、理性对话和交涉。

正当程序的意义:

1、权利平等的前提。

2、权利实现的手段。

3、权力制衡的机制。

4、解纷效率的保证。

5、法律权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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