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碰互赔保险怎么理赔
互碰自赔可以先用交强险赔付,然后再进行商业保险的赔偿。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但须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以及当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不过互碰自赔的赔偿是有条件的,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都有责任、各方同意”。而如果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所以各自车主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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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全文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一、总体思路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全文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
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2.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
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2.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全文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2019
③ 互碰自赔的过程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④ 互碰自赔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⑤ 交强险互碰互赔规则
交强险互撞自赔的适用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互碰自赔”流程:
(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1、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2、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3、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4、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5、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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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关于保险互碰互赔程序流程问题
你所说的中两种情况都是必须在报保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的,所说到的赔偿都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的。如果不报保险的话,那么就不存在上述两种赔付的说法。
互碰互赔,那就是正常的事故理赔了,双方报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互相赔偿。
互碰自赔,不分责任大小,只要双方都有责任,就可以走互碰自赔,但互陪自赔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的车损都不能超过2000元。然后就走交强险的互陪自赔,事故双方各自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维修车辆就完事了,要是车损超过2000元了,那就不能走互陪自赔了,双方只要有一方车损超过2000元,就不能走互陪自赔。
你的问题是双方车损都不严重,也不想走保险,要私下解决,那么就是把双方的车损加在一起,承担主责的一方掏70%的钱,承担次责的一方掏40%的钱。
你的说法是主责车损失400元,次责方车损是600元,要是不走保险,就必须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来互相赔偿了,总共的车损是1000元,那么主责方承担700元,次责方承担300元。尽管主责方的车损才400元,但主责方自己维系车辆,然后还要给次责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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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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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交强险互碰自赔需要的条件
对于交通强制保险的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实行“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处理机制:两辆以上车辆相互碰撞的,各方应当进行强制保险。只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载财产和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场外财产损失,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在义务交通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由交警认定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依照事故地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包括平等责任、一级责任和二级责任)的有关规定。 双方同意采用“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方法。
拓展资料
1.“相互碰撞与自我补偿”过程:收到报告后,各方应向各自的承销公司报告事故。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告时,应详细记录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损失、责任分工等内容,初步判断“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条件是否符合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和性质等基本信息。 初步判断可能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条件的,应积极了解“相互碰撞与自我补偿”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 如果交警参与了事故处理,应提示客户保持道路交通事故识别。 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事故的,应当提醒客户记录对方的车牌号、被保险人的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交通强制保险公司等信息,并指导客户填写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协议。
2.如果无法确定在收到报告时是否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的条件,可以在调查后引导客户确定。 调查和损失确定, 调查人员应当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调查记录,并对事故损失拍照。 初步估计在调查中满足“相互碰撞和自我补偿”的条件,应积极告知客户“相互碰撞、自我补偿”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指导双方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并签字确认。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身份证明书,或者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赔偿”条件的,事故双方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调查确定其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如果调查者后来发现痕迹不一致或有疑问,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调查和收集证据,而另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合作。 发现不符合“相互碰撞、自我补偿”条件的,应协助双方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