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自纠程序怎么启动
法律分析:司法纠错程序亦可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以民事诉讼为例):
1.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包括审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14条、187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抗诉,实行“上级抗、下级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㈡ 什么是行政纠错,行政纠错的依据,程序是什么
1、作出行政撤销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更严格的规则。行政机关可以纠错的行政行为,应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再存续的合法行政行为。这是由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对于行政机关违背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法律不仅不禁止,反而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改变。同时,对于作出时符合公共利益,但由于情势变更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及时予以改变。但这种改变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原行政行为违背或已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时才能进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使个人利益免受再次加害。
2、行政纠错行为的限制规则。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撤销或变更。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政行为违法,也不能将其撤销。如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意味着剥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已经获得的利益,即信赖利益。当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以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对于授益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除非不撤销会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应保护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时应在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后,撤销该许可行为。本案的行政纠错不应加以限制。 3、对行政纠错行为的司法审查应注意:第一,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对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区别在于,审查自纠行为是否合法以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为前提,即需审查两个行政行为。因此,在诉讼审查时只需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或不当的环节进行审查,而无需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要表现为: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不合理、不适当。经审查,如果原行政行为无上述情形,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将其撤销。如果行政机关认定的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与法院认定的情形不一致,则属认定事实错误,这种情形下法院仍应撤销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第二,我国目前尚未有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应遵循何种程序无一定之规。这种现状为审查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带来了相当的难度。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的原则进行裁量。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对其程序上的要求应与原行政行为有所区别。由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行政机关的自纠行为并不都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在对行政机关自纠行为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时,重点把握,行政机关进行自纠时,是否告知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采取新的证据材料时,是否给予相对人知悉和辩论这些材料的机会,这是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原则以及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在没有具体规则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应发挥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机关自纠行为的诉讼案件中,被告不仅要证明纠正自身错误的行为合法,而且还要证明原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因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被告改变自身所做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理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对原行政行为没有起诉,行政机关改变自身所做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新作出的行为起诉的,如相对人主张原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可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应由相对人承担原行政行为已作出的初步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情形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的,原告无需承担原行政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
㈢ 一审民事诉讼程序错误纠正怎么办
一、 一审 民事 诉讼 程序错误纠正怎么办? 民事案件 二审 认为一审程序错误,《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会发回重审的。 二、民事诉讼上诉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 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关于一审中的程序错误的问题的处理,要看程序错误的严重的程度,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简单错误,对整个案件不构成影响的,只是需要简单的纠正一下就可以,严重的对案件结果有影响的一般重新审理,法律文书上的错误并不构成程序上的错误。
㈣ 请问我安装的官方VS2010中文版,但是编程序的时候发现自动纠错功能没有,如何设置开启呢
没用过VS2010,还是喜欢VC6.0
㈤ 法院纠错程序
法律分析:司法纠错程序亦可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包括审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㈥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如何纠正
法律分析:一、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二、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如果发现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三、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四、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五、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㈦ 如何启动司法纠错程序司法纠错程序由谁启动法院还是检察院上级还是同级
当事人申请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定
没有截止时间限制
不仅原审法院可以管辖受理,而且,上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可以同时复查甚至再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则再审也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则再审依二审程序来审理。
㈧ 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如何纠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该怎么纠错,《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从执法实践来看,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 1、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3、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4、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5、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本生知错就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因为是特殊的国家机关,所以发生错误就那让听之任之,还是要找出错误的地方及时的纠正,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人身或者是财产方面的损失,这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