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制定社会体育工作意义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1保证体育事业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敞怠搬干植妨邦施鲍渐
2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社会化。
3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强体育现代化改革过程。
B. 建筑设计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我是建筑学专业的学生,我的理解来说,设计对每个特定的环境和建筑定位都有自己的意义,就是依据环境的条件,要满足的需求,和设计本身赋予这个建筑的存在形态。就好比这个建筑的墙体被设计出来具有它自己的意义,而不能被设计成其他,这就是设计的意义。
程序来说的话,先是对任务和场地的理解,资料收集,概念产生,设计推敲,定性。
个人理解,希望有所帮助。
C. 工程索赔程序和依据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D. 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如下:
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 申请监护人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作为当事人来讲,想要申请 监护人 ,这个时候他可能就会有一定知识需要了解,那么申请 监护人确定的程序 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申请监护人应该是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 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198、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 裁定驳回起诉 ;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判决书 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21.夫妻 离婚 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 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 连带责任 。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 收养 ,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本篇文章就是详细的解释了,对于监护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一些相关规定,同时我们也能够知道,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监护人,因为这不仅能够让被监护人的权利能得到保障,同时我们也就知道了申请监护人确定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F.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食品法规定了依据程序是过期违规或不合法的食品,一律不可以出售或出卖。
G. 什么是行政纠错,行政纠错的依据,程序是什么
1、作出行政撤销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更严格的规则。行政机关可以纠错的行政行为,应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再存续的合法行政行为。这是由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对于行政机关违背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法律不仅不禁止,反而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改变。同时,对于作出时符合公共利益,但由于情势变更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及时予以改变。但这种改变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原行政行为违背或已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时才能进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使个人利益免受再次加害。
2、行政纠错行为的限制规则。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撤销或变更。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政行为违法,也不能将其撤销。如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意味着剥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已经获得的利益,即信赖利益。当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以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对于授益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除非不撤销会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应保护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时应在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后,撤销该许可行为。本案的行政纠错不应加以限制。 3、对行政纠错行为的司法审查应注意:第一,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对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区别在于,审查自纠行为是否合法以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为前提,即需审查两个行政行为。因此,在诉讼审查时只需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或不当的环节进行审查,而无需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要表现为: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不合理、不适当。经审查,如果原行政行为无上述情形,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将其撤销。如果行政机关认定的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与法院认定的情形不一致,则属认定事实错误,这种情形下法院仍应撤销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第二,我国目前尚未有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应遵循何种程序无一定之规。这种现状为审查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带来了相当的难度。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的原则进行裁量。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对其程序上的要求应与原行政行为有所区别。由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行政机关的自纠行为并不都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在对行政机关自纠行为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时,重点把握,行政机关进行自纠时,是否告知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采取新的证据材料时,是否给予相对人知悉和辩论这些材料的机会,这是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原则以及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在没有具体规则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应发挥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机关自纠行为的诉讼案件中,被告不仅要证明纠正自身错误的行为合法,而且还要证明原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因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被告改变自身所做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理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对原行政行为没有起诉,行政机关改变自身所做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新作出的行为起诉的,如相对人主张原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可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应由相对人承担原行政行为已作出的初步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情形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的,原告无需承担原行政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
H.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1、协议离婚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诉讼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I. 工程索赔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索赔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那么工程索赔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呢?
一、工程索赔的程序: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工程师答复工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page]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一、工程索赔的程序与步骤是什么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原则上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从索赔事件发生日至终止日的同期记录,同时提请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记录。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数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业主首先根据时间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这一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二、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
(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J. 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阶段重新鉴定的程序及其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现在的重新鉴定,从程序上与过去是一样的,但是取消了鉴定机构的限制条件,不要求是原来鉴定机构的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没有特别的要求,增加了鉴定人出庭说明的内容,这是补强鉴定质量的好办法。
还有一个,就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进行重新鉴定,在检察院环节上的时候,要经过检察院的同意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