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领导干部为什么人大任命两次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有效发展。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由考虑国家发展时效问题国家法律程序决定,书记是党内职务,由党内任命,人大主任是宪法赋予的国家职能,由人大选举产生。两者一肩挑实际上就是党国权利的再次集中,加强了一把手的权力。所以同一个人能被任命为书记,还能被选上人大主任。
2. 什么干部需要人大任命
法律分析:人大任命一般针对行政职务,一府两院的班子成员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人大任务。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履行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职权,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做好提请前的准备工作。提请机关对拟提请任命的人选,应当根据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等方法,进行全面考察;对拟提请免职人员应当提出免职理由。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报送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和人事任免呈报表。
(二)常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负责初步审查,为主任会议讨论作准备。如果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的,或者报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内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材料初审的基础上,听取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人事任免案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拟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内务委员会也可参与考察了解。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发给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便于做好审议准备。
(五)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质、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基本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在审议中提出的询问。必要时,可通知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对其中有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而有争议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不付表决,提请机关可以作进一步考察,再确定是否继续提请审议。
(八)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免职和批准任免案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表决。被提请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书面通知提请任免机关。凡依法需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一律不得到职或离职,也不得对外公布。
(十)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发给任命书。
(十一)常务委员会对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听取上述有关人员作履行职务情况的汇报。
(十二)常务委员会可按以下程序决定撤销下列人员的职务。
个别副省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由省长书面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的,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书面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4. 人大任命与政府任命的区别
人大任命与政府任命的区别在于:
人大任命一般是各个政府的一把手和副手,政府序列内各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职务,也就是政府序列内各局的局长职务;检察院和法院有关职务,包括:决定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任免;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如:人大各办主任、副主任。
而政府任命是政府序列内部门的行政副职领导职务以及政府下属的领导职位。
5. 选举任免权的选举任免权简介
人大的选举、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者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免和去职的权力。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
6. 人大任命与决定任命的区别
法律分析:人大任命与决定任命的区别有:1、人大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2、人大任命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3、人大任命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7. 审判员为什么要人大通过
法律分析:审判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员的一种职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且又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经业务考核有能力担任审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8. 区(县级)任命局级干部为什么由区人大任命
区县任命局级干部由人大任命是法律规定的,人大是我国的权利机关,我国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利,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并读人大负责,区县级各个局局长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领导,依法由人大任命。
9. 哪些文件明确规定了人大任免、表决、决定事项和程序这些事项
由各级人大的议事规则规定人大任免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程序,各级人大在新一届代表产生以后,预备会议开会的第1个议题就是表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虽然议事规则条款基本上不变)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选提名名单。
10. 什么是任免权
人大行使任免权,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人大的任免权使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权力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
(2)人大的任免权,是对干部实行监督控制,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3)人大的任免权,有利于增强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树立起真正按人民意志办事,为人民利益工作的自觉性。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免权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任免权的客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人事任免的形式主要包括:
(1)选举,指以合法多数有效的表决方式选择举用有关人员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职务。
(2)任免,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任免有关人员担任或者免去其职务。
(3)罢免,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罢免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经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4)推选,指从一定的人选中推荐选择一人担任暂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代理职务。
(5)决定任免,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请作出任命有关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决定。
(6)决定人选,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提请人的提名,决定某些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通过人选,指以表决形式通过法律规定的提请人提出的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人选。
(8)决定代理人选,指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国家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
(9)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加以批准认可,其对象是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10)补充任命,指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的个别职务人选的任命。
(11)接受辞职,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接受其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12)撤销职务,指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撤销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