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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财保金额需要什么程序

发布时间:2022-10-28 14:21:29

❶ 判一个月取保候审 人保和财保都有没什么要求 需要多少钱

财保不会超过5000元,人保需要具备相应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能履行保证责任3.具有住所和收入

❷ 怎么申请财产保全要交多少钱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交纳的费用要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而定,如果被保全财产价值越高,则交纳的费用就会高一些,不过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❸ 财产保全需要多少钱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❹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000财保金额需要什么程序扩展阅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财产保全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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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起诉费用为50元,采用简易程序只要25元.这个费用有你先垫付,等判决你胜诉后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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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是什么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

1、提出申请

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

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

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能够出具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凤毛麟角,已知的仅有**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部可以协助开具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

3、裁定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好的建议:

一、严格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尤其对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要看提出保全请求的证据、情形是否确实存在;要看是否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看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合法,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保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注重社会效果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增强社会效果。

1、要严格财产保全的范围。

2、要对超过请求范围或者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应切实加以纠正。

3、适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6)5000财保金额需要什么程序扩展阅读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

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❼ 财产保全的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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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二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三、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四、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也可以担保公司提供诉讼担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际操作程序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五、如何向诉讼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有关诉讼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等;
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4、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材料。
5、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
6、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材料。
7、诉讼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担保的责任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指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诉讼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
(二)诉讼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诉讼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三)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诉讼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四)诉讼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五)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
七、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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