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的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程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存程序等,《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规定的有关程序。一般狭义上的法律程序仅指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中所规定的程序。
2. 什么是法律程序、诉讼程序它们包括哪些方面它们的意义是什么特点是什么我要完整的、急需!
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法律程序目前有这几种: 和解程序 调解程序 诉讼程序 复议程序 意义: 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 2、诉讼程序:就是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进行诉讼所应遵守的规则和进程。 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怎样起诉
第二、怎样应诉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四、上诉 第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第六、申请执行 意义:规范诉讼的进程,提高诉讼的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合法。
3. 什么叫法律程序
http://ke..com/view/625671.htm
看这个。
4. 什么叫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走法律程序书名用语是司法程序。指的是从起诉到拿到审判书为止。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5、拿到审判书,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法律程序是什么
就是该走那一步就那步,不能跳不能减,依法办事,依法程序
6. 法律程序
职务侵占,15W属于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或拘役,能否判缓或不量刑,具体情况再分析。
7.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三、有明确的被告;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8. 法律程序的功能是什么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一般来说,包括两层含义:即部分对于整体的维持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效果。法律程序的功能是指程序对于整个法治社会及其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效果。
关于法律程序的功能,过去一度盛行法律工具主义,认为程序的意义仅在于实现实体化的手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观点不断受到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挑战,有不少论者从法律程序的自身价值及其对法治的意义出发,阐述法律程序的意义。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家从诉讼对实体权益实现的意义之角度,提出了“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的观点;英美法学家中的“程序本位主义”者则将“正当过程”和“自然正义”推到一个比实体结果更为重要的地位,提出“目的是无关紧要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我国法理学者在研究法律程序的意义时,有学者提出现代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①对于恣意的限制;②理性选择的保证;③“作茧自缚”的效应;④反思性整合。还有人认为,“法律程序具有抑制、导向、平衡、感染的功能”,应该说,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法律程序的功能很有启发意义。当然,重视程序的价值并非要将程序的价值推向极至。我们比较赞同应松年先生的观点:“对于程序之间义的把握,不仅需要通过对程序结构之剖析而进行的‘微观作业’,更需要将法律程序置于法治的‘大尺度’背景下进行宏观考察。”
1、程序对法治社会的一般作用
程序从其产生到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对社会作用日益重要,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枢纽。程序对现代法治社会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程序对于宪政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有相应的民主化、法制化的宪政制度,但要保证宪政制度的实现,必须从程序上建立一套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立宪决不等于仅仅起草一份国家的最高纲领,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基于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可变化的而又可调控的法律产生和再生产的有序结构”。因此可以说,宪政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权力的行使理性化、程序化的历史。任何一种宪政都是以人民的热情而理性地参与为其现实基础的,开放而富有理性的选择精神的程序系统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的参与和选择,而且可以使人民在参与和选择中接受熏陶,促进宪政精神的增长。宪政的核心内容即“权力一权利”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通过程序才可能现实化,没有程序制约或规范的权力可能等于恣意和专断;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则可能流于形式。
(2)法律程序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我国在传统上是“乡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是法治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市民社会对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来说具有以下意义:在社会成员和国家机关权利与权力行使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选择自由的同时又限制国家机关恣意;在处理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程序作为相互交涉、对话的制度性工具,可以在理性对话和相互必要妥协的基础上寻求社会共识;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程序作为个人与国家交涉的途径,可以在社会成员反映参与中,促使“国家—社会”良性关系的形成;程序的规范、导引教化与感染的功能可以使社会成员在参与程序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民主与法治理念的熏陶,提升市民社会的精神品质。
(3)法律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自身的生长和发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机制,如平等竞争、自由选择、理性决策等,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契约与程序法律制度。契约使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程序在主体平等参与的基础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正如杜可海姆所说,程序是契约的非契约性基础,没有程序,“契约化”就不可能,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内在的生长机制。
(4)法律程序对于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作用。法治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即包括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进化。社会法治精神和品质的提升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乃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实现过程的参与,在参与中感受“活的法律”,理性思考和体味法的精神,“思想在讨论和对话中得以进化,法治精神得以培育,从而推动法治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的不断发展”。
2、程序对中国的特殊意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学界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中国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程序。我国上古时期,有关程序的规定颇为可观,仅诉讼在《礼记·王制》中就有管辖等级、审理手续、裁量标准等方面的记载。到近代,已经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一直没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其内部分化也很不充分,根本不存在几种诉讼程序并立的现象……20世纪初,中国在内外压力下开始变法,于召集议会、设立法院、刷新行政的同时,现代西方程序的理论和规范也随之导入。民国时期,程序系统已经森罗万象,意在追先。尽管如此,中国的反程序化的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中国的程序建设长足发展,主要的程序制作已经建立起来。如三大诉讼法、仲裁法、立法法等等,可以说已经具备程序制度的基本法律体系,当前,正着力于司法体制改革,且已初见成效。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距离法治社会的秩序化要求还相差很远,还有一些固有的缺陷需要我们花大力气予以克服。
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程序的体系仍然不完备,程序的衔接、呼应等方面依然欠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规范行政权行使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突出意义的行政程序法仍然是一个空缺;②一些已有的法律程序也因为忽视程序要件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发挥其功能;③对法律程序作用的理解相当程度上带有程序工具主义色彩,过分强调程序对于实体的意义,因而或多或少地轻视了程序自身的价值和程序正义;④法律程序赋予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不够充分,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和平等性难以得到满足,当事人在程序活动中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⑤通过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结果的确定性不足,例如,审判制度尽管确立了“两审终审”原则,但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表明,通过诉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决仍然缺乏既判力和终决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的规定都使得判决的确定性时时处在“不确定”之中。尽管其动机可能是出于对案件“实事求是”地解决,但却牺牲了程序的功能;⑥程序的简化欠缺明确化的条件,有相当大的自由载量空间,可能为选择砸序的恣意大开方便之门;⑦程序操作者的程序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⑧对于违反程序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些甚至没有规定程序违法责任等。
正因为我国法律程序上仍然存在以上缺陷,加强法律程序理论的研究和程序法律制度建设尤为重要。我们必须从宏观的层面、从整体的角度来设计、把握我们的程序制度。换句话说,即使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也必须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程序制度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某些制度限于社会环境、各种条件等的影响不能立即进行改革,也必须将其纳入整个程序制度体系中予以通盘考虑,而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首先,应该从主观层面上解决纠正和消除对法律程序的误解和偏见。其次,要提高法律程序设计的技术水平,使程序的设计设置不断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第三,严格贯彻法律程序,切实保障程序的有运作。在程序制度建设中,有学者提出程序再铸的构想也是很有意义的。
9. 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区别
法律程序的范畴要比法定程序大。
一般纳入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但是法定程序往往指具体处理流程,法律条文有明确的规定,不容更改或不能轻易变更。
法定程序与之对称的还有意定,也就是有些法律问题处理时是尊重当事人意见的,经过征求意见可以简化程序等。
10. 什么是法律程序主义
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额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学、规范和成熟的重要环节。
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机关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