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被告在开庭前递交了答辩状,原告可以申请看答辩状吗
可以看,并且不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简易程序被告多久提交答辩状扩展阅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告知权利义务告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 反驳答辩状的证据应何时提交
若法院没有书面规定证据交换期,举证期限应当是到第一次庭审调查结束前,所以你有权当庭举证。
3. 简易程序 被告需要提交答辩状吗
可以提交也可以不。
4. 急!急!急!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在接到起诉状后是否要写答辩状谢谢!
答辩是权利不是义务。
如果被告愿意写答辩状并提交给法院是可以的,不愿意,可以不写或写了直接在开庭时提交。一般不会提前交,开庭时答辩即可。
5.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给予被告的答辩期可少于15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由此可见,简易程序也必须保证被告15天的答辩期限,除非被告同意口头答辩。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6. 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多久应该提交答辩状
1、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2、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7.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指定举证期限时,可以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规定的限制。那么,在指定举证期限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多长时间的举证期限呢?这要结合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证据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除了要承担举证责任外,还享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以及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提交答辩状等诉讼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为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过于仓促,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不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侵害,而且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将流于形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期限也应当参照15天的标准。
8. 被告开庭时提交的答辧状及证据是否有效
如果开庭通知没有规定举证期限,那就是默认开庭当天举证期限届满,也就是还是允许举证的。但被告答辩状如果法官没确定答辩期,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等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也就是说,开庭时可以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但答辩状中如果有管辖权异议之内的申请或主张是无效的。
9. 行政诉讼案,提交答辩状后,一般多久会开庭
提交答辩状后,多久开庭,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是明确了从立案之日起多久审结。具体参看以下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