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市场有什么特征
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尽管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保险市场正确需求不足和错误需求泛滥同时并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许多人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事故、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是赚钱为目的,保险实际并没有什么好处,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对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与财产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导致对保险的正确需求不足。同时,很多人又错误地认为保险可以赚更多的钱,可以令人暴富,或者把保险单纯地当作投资手段,忽视了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
2、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总共不足100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80%,其余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20%左右,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有效竞争不足,导致险种少、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质量低劣。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产品过剩。
3、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保险祛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各个环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机构的严格执法对于规范保险经营行为、提高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地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保险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为:(l)法规体系的层次不高。我国目前仅有一部保险法律,大量指导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规范属于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低层级的法规影响了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的权威性。当与别的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适用专为保险市场制定的法规,这将影响到保险市场的调整。(2)部分法规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创新和发展变化的需要。目前,针对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特别是对保险市场的日新月异的业务创新,缺乏预见性,有时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随着保险业内外情况的变化,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保险实际的需要,与保险市场发展相脱节,一些新的保险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原有的相关规定需要加以修改。(3)部分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比如某些监管方面、市场准人方面的规定,实际上与保险法或其他法律相冲突。监管部门存在扩权冲动,导致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存在障碍。同时,一些法律法规过于教条,缺少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4、市场竞争不充分。
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为了达到快速增长的目标(有些保险公司制定发展计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很多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5、保险市场主体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很多保险公司虽然重视服务,但服务质量不高,企业与客户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在服务内容、形式、方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其次,公司违规现象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保险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超规定增加保险代理手续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新的保险品种。再次,资金运用情况不理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机制简单,以银行渠道为主。19%以来,迫于通货紧缩及其预期的压力,中央银行连续8次降息,银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证在2%—3%左右的水平,而许多寿险公司前些年推出的保单回报率却高达9%左右,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形成明显的利差损(保费收人与资金运用收益率)。资料显示:2002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2003年保险公司总资产中银行存款高达50%。
6、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足。
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市场地位等都处于起步阶段;保险中介市场目前发展还很不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占有率过低,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应有的作用还没得到充分的发挥等等。尽管近两年我国保险中介队伍迅速扩张,但市场现存的不和谐现象仍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在发展中寻求突破也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我国保险业务来源有74.5%是通过保险中介,但主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和银行等机构的兼业代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占有率较低。其中,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财产险业务来源中占有的比重还不足3%,寿险所占比重则更低,而在西方一些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一比例已接近80%。另外,保险中介自身发展的不规范和创新力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占有率较低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国有些保险中介机构还存在擅自扩大承保范围等不规范的现象,理赔时公估机构很难站在中立的角度,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手续费结算不规范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给保险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涉足的业务大多与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叠,中介机构对新领域开拓力度相对不足,市场定位不准确。
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1、加强对保险业的正确宣导。
保险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真正走进人们生活的时间还很短,加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整体教育水平比较落后,人们风险意识不强,有的还没有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对国家、组织的依赖意识中摆脱出来,没有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意义和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同时,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出于利益驱动,对保险业、保险产品做了一些虚假宣传甚至有意误导,很大一部分人又往往把保险产金融与投资就会产生许多纠纷,保险市场秩序因此被扰乱。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前提下,治本性的措施在于提高全社会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社会各界都要加强对保险相关知识的正确宣导,充分说明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特征,澄清对保险的错误认识。在加大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高人们对保险误导和欺骗宣传的辨别能力。
2、促使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很难对保险公月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评价,这样出现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者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尽信息(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的丽占有分不开的,而该种网络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披露的方式:(l)建立公开的信息载体,如报纸、网站等,由监管部门发布行业内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规章制度,引导保险企业定期通过媒体披露企业的动态;(3)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促进设立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稳健性、经营管理和信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设保险市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完善的保险法规体系是一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通过立
法,使我国保险机制在建立的初始阶段就纳人法制化的轨道,以实现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的规范操作和健康发展。目前,针对我国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需要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信用评估法》等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从而使我国的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保险信誉机制发挥作用。
4、重建保险市场的社会诚信。
保险合同是涉信合同,对诚信要求很高。目前,国内整体社会信用文化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诚信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在各个层面上掀起了重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浪潮。从市场经营的本质去理解,信用或诚信其实是一种“社会资本”,后者的含义是指实际或潜认的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显然,按照这一定义,诚信所具有的特征应该是一种得到社会化公认的、较长期的、但又需要不断进行维护与投人的资源集合体。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人。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为例进行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人与精心维护。这种投人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5、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提高保险市场集约化经营的程度。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首先要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去做,如英国,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有3000多家,各种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达7万多人。在美国,保险经纪公司有170多家,独立经纪人控制着保险市场份额的巧%左右。在美国和日本,保险公估人经营的理赔和承保公估业务占整个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以上。在我国香港,其所占比重更是高达90%以上。这样何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的经济发展么势,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设身处地地为保险公司着想,经常给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将风险发生的事故率控制在最低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保险中介公司,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做到这一点要加强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培养,经常地进行政治道德教育,同时做到切实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着想。
6、规范保险监管程序,制定科学的监管内容。
保险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监管的意义比其他行业和市场要显得重要得多。在我国,保险业的正式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直到1998年才正式成立,此前的监管职责一直由央行承担。由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成立的时间短,监管经验和对保险市场的认识并不充分,加上监管机构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识还很浓,存在着监管程序不规范、监管内容不科学、不适应保险业这一新兴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等问题。另外,某些监管机构和部门还存在权力泛化的倾向,对保险市场的一些没有必要监管的问题抓住不放,给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障碍。同时,某些监管内容陈旧过时,客观上使保险市场不得不采用迂回、甚至违规的办法进行回应,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另外,对应当及时发现和监管的问题,目前的监管有时并不到位,也使得保险市场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正确解决,留下风险和隐患。
因此,应当下大力气研究制定规范的监管程序和科学的监管内容。比如,可以考虑根据目前的保险市场现状,将偿付能力监管和行为监管一起作为监管中心,并由此出发来设计监管程序、制定监管内容,使监管程序规范化,监管内容科学化,既可以约束监督者,又使得保险市场能够对监管有明确的预期,从而调整市场运行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监管内容的研究,确保监管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保险市场规范运行和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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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行业的市场特征
展望未来,保险行业发展前景诱人,其主要动力包括:庞大的人口规模、较快的老龄化趋势与较高的储蓄率;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政策法规大力支持;风险保障意识得到根本性加强;终身福利系统的瓦解;投资环境大大改善。
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传统寿险产品
传统寿险产品提供保险的最基本功能——生存和养老风险保障。具体划分为终身和定
期寿险、终身和定期两全保险、终身和定期年金保险等。其主要特征是:投保人确定的义务和权利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与未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直接相关。
新型寿险产品
由于分红保险和非传统保险(投连险、万能险等)在中国市场刚出现时间较晚,所以
也称作新型产品。新型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使利率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担,这类产品正在逐渐成为国际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目前分红产品已是国际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之一,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受客户欢迎的产
品之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具有分红功能;在香港,这一比例更高达90%;在德国,分红保险占人寿保险市场的85%。
中国保险产品发展空间巨大
2005年中国人身险保费中,寿险占有89%的绝对份额,健康险和意外险分别只占8%和3%。在寿险中,分红险占比60%,普通险占比21%,其他险种占8%。中国保险产品在分散利率风险方面做得比较到位,但在营销渠道和专业化发展方面才刚刚起步,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中国保险业正进入上升周期
中国是全球最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保险市场
2005年中国保险密度为47美元,保险深度为2.7%,其中寿险深度仍仅有2.03%,密度只有35美元/人,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2006-2015年“人口红利”孕育寿险业发展黄金期
2006-2015年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不断创新低和中青年劳动力人口创新高时期,也是我国建立覆盖全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关键时期,商业保险在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同时将得到飞跃式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将成为行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推手。
中等收入阶层快速崛起将大幅提升寿险和投资性产品配置比例
根据测算,到2015年我国城市中等收入家庭数量将增加到近2亿户,年均收入增长20%以上。而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有近90%以银行储蓄形态存在,购买寿险比例不足6%,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等收入阶层对保险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也有实际的购买力。
中国保险市场是亚洲仅次于日本和韩国的第三大保险市场,同时也是世界第九大保险市场。根据保监会数据,中国的寿险保费收入及财险保费收入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6.4%和17.3%,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之一。
中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潜力巨大。2006年中国寿险保险深度为1.7%,远低于4.5%的世界平均保险深度;寿险密度为34.1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保险密度330.6美元的10.3%。2006年中国产险深度仅为1.0%,低于3.0%的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产险密度仅为19.4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保险密度224.2美元的8.65%。
随着GDP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提升、人口红利、居民消费升级,以及政府对保险行业的大力扶持,我国保险行业将步入快速发展时期,未来10年保费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将有望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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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简述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琮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保险市场的特征有哪些扩展阅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D. 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险商品是指保险人提供的满足被保险人风险转移需要的特殊商品,是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
E. 保险市场的保险市场的特征
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保障产品,即对投保人转嫁于保险人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与风险相关联。
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所谓即时清结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而保险交易活动,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和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所以不能立刻清结。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保险市场所成交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保险人对未来风险事件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保险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期货”市场。
F. 保险商品的特征是什么
一、保险商品是指保险人提供的满足被保险人风险转移需要的特殊商品,是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
二、保险商品的特征如下:
1.
无形性
无形性是保险商品与其它有形商品之间的最大区别,保险商品看不见、摸不着,更没有迷人的外表,所以对顾客不会产生明显的视觉冲击力,更无法形成强烈的刺激。
2.
延后性
延后性是指保险商品购买回来后.并不能立刻发挥功效。因为绝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都是在保险合同签定后的几年或几十年以后,正所谓“养险千日,用险一时”。
3.
射幸性
射幸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所取得的利益或遭受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
4.
非渴求性
非渴求性商品又称非寻求品,是消费者不知道或虽然知道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主动购买的商品。保险商品就属此类。保险商品是应付风险、管理风险的工具,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损失、死亡和疾病等。
G. 保险市场及其特征哪本教材里有
不是两本,而是三本~还有一本是法律法规~
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一、保险原理
该部分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知识点如下: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保险的特征;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2.保险的种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3.保险的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种类。
2.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战争条款;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保险费和保险费率;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纯保险费率的确定;附加保险费率的确定;营业保险费率的确定。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分析;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
投保服务;投保选择。
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续保。
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
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保险防灾的方法。
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
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保险理赔的程序。
(六)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概述
保险市场的含义;保险市场的特征;保险市场的模式;保险市场的机制。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的供给弹性;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保险市场中介。
4.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概述;我国再保险市场;国际再保险市场。
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七)保险监督管理
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
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
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二、保险实务
该部分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知识点如下: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保险的种类。
2.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3.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4.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5.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二)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2.船舶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3.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及其种类;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三)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国际多式联运保险。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四)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的种类。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5.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五)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概念;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六)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工程保险及其特征;工程保险的类型。
2.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3.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2.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及其特点;核电站保险的种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及其种类;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八)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人寿保险的分类。
2.普通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保险概述;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人寿保险核保;人寿保险核赔。
(九)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十)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健康保险的特征。
2.健康保险的种类
个人健康保险;团体健康保险。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合同分保。
4.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保险经纪实务考试大纲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二)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及分类
保险经纪人的特点;保险经纪市场的特征;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分类。
(三)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保险经纪人的宏观作用;保险经纪人的微观作用。
二、保险经纪业务运作
(一)保险经纪业务内容
保险经纪业务范围;财产保险经纪业务;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再保险经纪业务
(二)保险经纪业务程序
展业宣传;确定客户基础,签订委托协议书;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与咨询;制定保险方案;询价并确定最终保险人;投保实务操作;协助索赔;客户关系管理。
(三)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选择与评估
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评估;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评估
三、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管
(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概述
监管目标和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监管方式。
(二)机构监管
设立监管;变更和终止监管。
(三)资格监管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四)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经营规则;监督管理。
(五)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机构的行政责任;保险经纪机构的民事责任;保险经纪机构的刑事责任。
四、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一)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道德的特征。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执业准备;执业过程;执业活动的重要方面。
五、风险管理基础
(一)风险概述
风险的含义;风险的种类;风险的特征
(二)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与保险的关系;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应用。
(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含义和历史演变;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范围;风险管理的成本;风险管理的方法。
(四)风险管理过程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六、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
(一)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实务
风险的识别和估测;运用非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运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二)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案例
家庭基本情况分析;风险管理分析。
七、企事业单位风险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风险管理实务
风险的识别;风险的估测;运用非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运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二)企业风险管理案例
案例一:某音乐剧的风险管理案例;案例二:某广告公司团体投保案例;
八、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一)保险业务风险管理概述及流程
保险业务风险;保险业务风险管理流程。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概述;我国保险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三)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概述;再保险整体风险管理的主要技术;再保险分出业务的风险管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管理。
九、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一)市场营销概述
营销的基本概念;市场营销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系统与营销调研;市场营销环境。
(二)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
市场细分的基本概念;市场细分的步骤;目标市场选择策略。
(三)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
市场营销战略;市场营销策略。
(四)保险营销概述
保险营销的基本概念;保险产品定价与客户管理;保险营销战略与策略;保险营销渠道。
十、财会基础知识
(一)会计核算基础
会计的定义与作用;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过程
会计科目的设置;借贷记账法。
(三)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概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十一、税收基础知识
(一)税收概述
税收的定义;税收的特征。
(二)税制要素
税制的基本要素;税制的其他要素。
(三)税收体系
税收分类;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四)保险企业相关税收
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十二、金融基础知识
(一)金融基本概念及范畴
货币与信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工具;证券定价。
(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银行体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分类;金融市场的功能。
(三)利息与利率
利率的含义与种类;利率的作用;利率风险。
(四)外汇与汇率
外汇基本概念;外汇市场与汇率制度;汇率的决定;汇率的作用与汇率风险。
十三、法律基础知识
(一)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的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代理制度;民事责任概述。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相关合同类型。
(三)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及适用;保险合同与相关责任;保险市场经营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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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有哪些
一、思想的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
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行为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8)保险市场的特征有哪些扩展阅读:
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I. 财产保险市场有哪些基本特征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3.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4.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
5.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不知道这些对你有没有帮助。
J. 保险具有以下特征的是什么
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经济行为相比较,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战略性手段。它要求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不能以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准的高低。必要时国家可以暂时牺牲局部的经济效益,确保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以求整个社会的稳定。
(2)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所谓强制,是指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纳费义务。社会保险的纳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确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均无权自由选择与更改。只有强制征集保险基金,才能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实现基本国策的要求。
(3)社会保险是所有社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对所属成员具有普遍保障责任,不论其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和企业作为保险人一方即应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时,国家财政负有补偿的责任。
(4)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只能以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既不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遇险劳动者的全面生活需求。社会保险承担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但不排除个人的责任。
(5)社会保险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手段。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关联,分配原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需要。此外,社会保险分配政策的制定,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危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大于高收入劳动者。
啥时候才给我买养老保险。。。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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