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纪行为,并负责督办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超审限案件调查和督促、不合格案件责任人员处理等。
政治处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审批、选调、录用、聘用、干部竞争上岗、考察、任免、轮岗、工资标准审核、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文体活动、离退休人员管理、慰问、休假审核、因私出境政审及护照管理工作、法官等级、法警警衔评定、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实习生安排、管理、实习补贴发放、院考评委员会工作、会议纪律和考勤登记、干部教育和培训规划制定等。
法律研究室负责起草文件、讲话、报告、汇报,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院领导文秘工作(不含党组和院长办公会议秘书工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审判和执行业务部门法律政策问题请示或解答,审判委员会和法官协会常务工作,部分公文办理、全院规范化建设日常、涉及全院性事务综合协调。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流程、质效管理、审委会日常工作、司法统计、审执动态分析、其他事宜。
宣传科负责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沟通联络、记者采访协调、信息采集、编辑和报送、法院局域网和互联网站建设、维护、管理、舆情监控、应对、引导、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刑事审判各庭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等犯罪案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民事审判各庭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包括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工伤赔偿、房地产、不动产、破产、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
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受理、办理、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案件。
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案件质量评查。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未成年人案件,基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业务指导,青少年法治教育、学术交流、社会综合治理等。
执行局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案件,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案件,追缴诉讼费、民事制裁决定案件,审查非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监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各基层法院、外地与本地法院执行工作。
立案庭负责审查、登记、立案各类案件,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上诉案件审理,诉讼费核算、缓、减、免交手续,信访、再审申诉、司法救助申请,书记员统一管理。
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会议、活动组织协调、接待,机关安全保卫、印章、传达、收发工作,档案收集、管理、利用,文件、电报收发、传阅、交换,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下级法院财务、诉讼费指导,行政事务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图书室、阅览室工作。
行装科负责物资、装备、服装计划、采购、管理、使用,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实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枪支、弹药、械具使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车辆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及办公用品发放,饭堂就餐服务管理。
法警队负责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落实,司法警察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制定、实施,司法警察职责履行,警务指挥、教育培训、装备管理,院长交办其他任务,诉讼资料收转中心工作。
2. 毒血旺的罪犯获刑
重庆“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首例刑事案件2011年6月8日宣判,两名制造“毒血旺”的商贩分别被判处5年和4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4月底,重庆警方宣布将“像打黑除恶一样打好此次专项攻坚战”,会同当地多个部门集中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行动开展以来首例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人民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人民币。
当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某租赁房屋,聘用被告人罗六清加工生产牛血旺。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又称福尔马林)对人体有危害,仍然在加工生产牛血旺的过程中加入甲醛用于保鲜。
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平均每天加工生产牛血旺约3000至4000斤,累计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郑礼桥将生产的牛血旺销往该市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的农贸市场,被大量居民食用,销售金额12.5万余元人民币。
法庭认为,上述两名被告人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性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仍然在加工生产的牛血旺中掺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两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甲醛的牛血旺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