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垄断法有哪些
反垄断的措施: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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