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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

发布时间:2024-11-01 06:01:39

⑴ 论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市场化建设———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专题“矿业权管理”

王锋

(河南鑫相融有限公司)

“矿业权管理”讨论的要求,一是查找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不适应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不适应矿业经济发展形势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二是研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紧缺矿种探矿权管理办法;三是研究论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实施,恢复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规定对其有偿取得并可以有条件地流转。这标志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迅速发展。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开始进入实施阶段,矿业权市场也随之启动。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这种商品在交易和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我国,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我国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由国家垄断,国家矿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采用行政授予、协议、委托、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矿业权。(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但个人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矿山采矿权除外)二级转让市场是有条件的竞争,是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了各自的经营目的而依法进行的矿业权交易,是在两个或多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

两个市场的建立,为矿业权这一特殊商品的流转提供了载体,使矿业权的商品属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矿业权管理,推动“市场化”进程

矿业权一级市场是由国家有偿的,有期限的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其特征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垄断经营,由探矿权、采矿权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目前,我国从法律规定上缺少非排他性的普查找矿权和采矿权的优先保留权,这或许是造成我国目前一些省份普查找矿基础地质工作薄弱、过度炒卖探矿权甚至出卖虚假探矿权进行商业欺诈的主要原因,因为法律应规定在未达到普查找矿的一定工森猛作程度之前不能批准授予探矿权。应该规定只有探矿权持有者才能从国家获得采矿权。

在我国,主要矿种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权限。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是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采用行政授予、协议、委托等非市场方式以及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的下列探矿权和采矿权:①尚未做过任何地质工作的处女地;②已做过地质工作,但原勘查许可证已过期,又未延续或保留的勘查区;③探矿权人申请注销或者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④原探矿权人放弃优先权的矿产地;⑤原采矿权许可证已到期又未申请延续,申请注销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由此可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遵循申请—审批—登记的取得方式。在以前,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大都采用行政无偿授予的方式,这种做法形成了长期以来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使用上的无偿性、无期限性、无流转性的状况,造成了矿业权人在勘查登记上的占芦春陵地盘现象。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来规范矿业权的出让市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开始注重通过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采取提高准入条件,对不同矿种、不同的成矿远景、不同的工作程度,相应的采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出让方式将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给优势企业,从而避免了矿业权人圈而不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发生。这同时也推进了矿业权市场化的进程。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矿业权的出让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及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②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陪戚的矿产地。③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及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④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别规定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①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③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3)禁止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形。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矿业权出让有批准申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5种方式。

(1)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这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方式。是主管部门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取矿业权价款,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空白地,也就是历史上没有投入普查工作、没有设置过矿权、非自然保护区和规划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宜以协议、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批准申请落实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一种方式。其特点:非市场出让,申请在先。

(2)协议出让矿业权,这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又一种方式。是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经批准后,与主管部门协商矿业权价款、使用年限、矿区范围、付款方式和时间,开发利用要求等事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协议出让是一种特殊的出让方式,它具有行政审批要素,也有市场交易成分,它是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非市场出让,没有竞争者。

(3)招标出让矿业权,这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和规划条件后,主管部门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利用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是主管部门就矿业权招标项目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进行投标、评标、择优选择中标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的矿产地,要求开发者不但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矿业开发最低投入,更需有较高的资质满足矿业开发的要求,并以资质优先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多个投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

(4)拍卖出让矿业权。这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后,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竞买人竞价,以竞价结果来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竞买人到场,对出让矿业权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活跃、竞买者众多的一般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竞买人众,价高者得。

(5)挂牌出让矿业权。这是主管部门将拟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在公布期限内接受竞买人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门只需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挂牌矿业权的出让起始价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场所公布,就可以坐等竞买人报价,然后从容地接受、公布最新报价,并在挂牌期限截止时间内以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的过程。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者要求报价,主管部门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不太活跃,预测竞买人数不多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竞买人可多可少,价高者得。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对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作出规定。根据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申请出让按出让面积、投资大小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凡列入招、拍、挂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在省矿权交易中心按招、拍、挂程序进行交易。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管理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矿业权市场化进程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一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另一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这双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三、矿业权管理规范“二级市场”,加快矿业权市场化建设步伐

矿权市场成熟的标志,应当是二级市场交易活跃、有序。

一级市场出让人是国家,二级市场转让人是矿业权人。出让人是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确定的,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我国将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机制,搞活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流动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说过,要千方百计提高市场配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比重,改变过去政府主导型行政授予矿业权,矿产勘查只投入不产出的状况,建立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凡能进入市场配置的,原则上要停止行政审批授予;政府通过加强对矿业权一级市场调控,来控制市场需求,调节市场空间,要尽可能地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委托等方式有偿出让。要努力搞活二级市场,对于依法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要探索依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合理流转的新路子。

探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的单位组成勘查合伙人,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获得者是以勘查、采矿为目的。例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方可进行探矿权转让。使矿权生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矿权炒作、漫天要价、假资料等不规范行为得到控制。

采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据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组织核实的保有储量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受让方要有充足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转让还要提交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具体说来,探矿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探矿权人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探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⑥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总的说来,采矿权转让的条件与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项: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⑤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⑥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实际的二级市场中,矿业权的流转主要采取以下多种形式:

(1)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矿业权。这种方式是矿权人以矿业权交易市场为平台,委托中介机构发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拍卖,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采用招标和拍卖这两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转让人带来较高额的利润。

(2)协议转让,即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购买和转让协议,将某企业的矿业权转让给另一个企业,并取得相应的转让收入。

(3)合资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矿业权为主体的资本联合方式组成新的法人实体对矿业权进行经营。

(4)联合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地质勘查或开采项目的联合经营。

(5)兼并经营,即一个或几个拥有矿业权的法人被另一个法人吸收合并成一个法人。原来几个享有矿业权的法人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负责处理。

四、地勘单位如何参与市场化竞争

地质矿产勘查是矿业权产生的源头,是矿产业的上游前端子产业。地勘单位的专业核心竞争优势是地质矿产勘查,矿业权是地勘单位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业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产业的各个环节;科学技术是矿业权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生产力,它直接影响着与矿业权紧密联系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技术含量,以及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价值;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交易,实质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交易;矿业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矿业权人的投入与再投入过程,其目的就是在最佳的经营阶段以最佳的经营形式通过矿业权市场获得最大的收益回报。

提高矿业权商品的附加值,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地勘单位必须将科学技术作为矿业权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第一生产力。矿业权市场中,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是矿业权流通运转的载体,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实质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交易。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是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后形成的产品,具有价值,被利用后能产生效益,具有使用价值。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的市场价值,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价值。应充分发挥和加强矿业权生产经营过程中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同一勘查区块内,虽然进行了相同的勘查投入,但是由于工作者技术业务水平的差异,对问题认识和工作方法的不同,必然会生产出不同市场价值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从而导致其矿业权的价值差异。因此,地勘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查靶区的预测、筛选和矿业权的取得以及勘查实施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要不断提高科技及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科技及管理人员的思维创新,地质矿产勘查和市场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手段的创造性运用,研究区域成矿规律和当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区域更大范围的矿产资源配置、原材料市场需求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是不断形成和积累新的矿业权资产,盘活矿业权存量资产,提高矿业权商品附加值的关键。

地勘单位应继续保持传统比较优势,充分发挥核心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知名度,创造企业文化。用“文化”打造品牌,用“文化”提高企业竞争力,用“文化”打入国际市场。要培养和造就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精通矿业权市场游戏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五、小结

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较晚,而且是以一级(出让)市场为主导的,二级(转让)市场相对滞后,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目的,以其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为交易价格,其中包含有政治、社会稳定的因素,还有政府对采矿权使用制度改革的期望等。因此,我国绝大多数采矿权交易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可能不是纯粹的市场作用的结果。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让,实质是一种矿业权的转让,即国家以特殊民事主体身份,以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方式将特定的矿业权转让给申请人(或受让人)。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确提出停止矿业权行政授予,积极探索用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逐步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

⑵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根据市场和市场体系发育形成的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条件,目前我们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来培育现代市场体系:

第一,树立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培育其能动性。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三大主体之一,从生产经营的角度看,它是最重要的主体,市场体系的发展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能动性。为了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具有能动性,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摆在第一位的任务是必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就要求我们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观念转变来帮助企业强化市场经济意识,了解市场经济特征,掌握其运行规律;二是通过体制转换,彻底斩断企业和国家行政机构的“脐带”关系,斩断企业对国家的“父爱情结”,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面对市场,具有足够的能动性。

第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完整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的完整性是指具备各种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及必要的特殊市场,同时这些市场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机结合而构成一个整体,这是形成市场体系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为了培育市场体系,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纳入市场流通,建立起消费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类市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结构完整的市场体系。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培育合理的价格体系。价格是市场活动中最直接的反映信号和最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作为市场变量的价格,应该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信号,应该能灵活、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劳动的耗费和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因此,政府应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参照系,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理顺价格关系,以便使价格真正成为市场信号,直接反映市场活动状况,并对市场活动发挥内在的调节和制约作用,以此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使其交易活动规范化。这是培育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四,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培育正常的市场秩序。所谓正常的市场秩序,是指保证市场体系及其机制按其内在规律正常运行的行为规范。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为整个经济活动主体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条件,而且提供一整套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约束其行为的法律法规,提供保证市场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政策。因此,政府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通过宣传教育、舆论引导、政府监督等措施,建立健全市场法规,积极培育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五,统筹安排,宏观协调,培育市场体系所需要的物质基础。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是市场体系发育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因此,国家应从培育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宏观协调这些基本物质条件的建设,这是培育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此外,市场体系的发育也受到整个社会经济、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人们的观念、素质的制约,这些条件更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加强培育。
一、加快建设并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

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实现跨地区自由流动。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内在要求。必须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经济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增强市场的统一性。应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工作,将行政性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加大反垄断力度;加快制定或修订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制,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获得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界定政府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营方面的权限和行为,提高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开化和准入的透明度;针对国内市场的分割问题,强化打破地区封锁的协调工作机制,消除行政壁垒、地方保护等分割市场的行为;推进现代流通进程,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商品市场

大力发展商品市场,是适应我国新型工业化和全球产业分工的要求,促进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引导消费、扩大消费,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发挥流通的先导性作用,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流通速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加就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繁荣。

完善商品市场体系的目标应当是: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将超过10万亿元;生产资料销售额将超过20万亿元,年均增长率将在11%以上。2006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7.6万亿元,增长13%左右;生产资料销售总额预计达到15.7万亿元,增长12%左右。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应该是:

1、进一步完善日用消费品市场

以增强和完善城市商业功能为核心,对中心商业区、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及专业特色街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形成功能明确、分工合理的多层次的城市商业格局。调整优化零售业态结构。应下大力量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态,促进大型百货企业的改造与整合,引导中小型百货商场进行业态调整,推动小商品市场、日用工业品零售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有序发展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等新的业态形式,适度发展大型综合超市,控制发展大型购物中心。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服务体系。把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的社区商业作为发展重点,不断增强社区商业服务功能,重视社区商业设施配套,建设集购物、餐饮、生活服务和休闲等多功能的社区商业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工程。解决农村消费品流通渠道不畅的问题,加快城市流通网络和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商务部提出在2006年新建和改造标准农家店10万个,到“十一五”末期,力争覆盖全国85%以上的乡镇和65%以上的行政村,这个目标是可行的,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采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品牌振兴”计划。实现由目前以培育产品品牌为主,向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区域品牌和国际品牌等品牌竞争战略转变。

2、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畅顺高效、便捷安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抓紧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直接进入零售市场。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目前发达国家农产品在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比重在60%以上,我国在5年内起码应提高到1/3以上。大力改造和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地区布局和功能协调,“十一五”期间应重点培育具有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全国性和跨区域的大型标准化批发市场,建设一批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区域和地方性标准化批发市场。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推出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农产品期货,研究总结小麦、棉花、大豆和白糖等农产品期货交易的经验,为积极稳妥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和调节供求功能、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价格形成中的话语权创造条件。

3、推进生产资料市场创新

按照现代生产方式要求,发展多样化生产资料经营方式。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改造生产资料的流通方式。整合生产资料传统的流通方式,加快组织形式和营销模式创新,发挥其规模、网络、设施和人才等优势。对生产环节集中、标准化程度高的钢材、煤炭、石油等大宗生产资料,鼓励企业采用以直达供货的分销方式,减少流通环节。创新营销方式。鼓励生产资料市场建立信息体系,探索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推行招标采购制度,对大型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和设备,推动大型企业建立集中统一的采购中心。鼓励带有小型批发性质的会员制销售与“限购自运式”连锁超市的发展,支持“工业品超市”加快发展。在进一步推广买断代理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佣金代理。促进生产资料市场升级换代。依托大中型城市、交通枢纽和产业集群,调整优化生产资料市场结构,积极探索大宗商品网上交易、票据交易、会员制交易等交易形式,规范大宗生产资料交易的中远期交易和票据交易行为。

三、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是要素市场建设相对于商品市场滞后,特别是各类要素的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的机制尚未形成。加快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改革要素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点。

1、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

继续发展土地市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方式,建立市场化的土地交易定价机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场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转让价格,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土地税制和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建立资源占用的约束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实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积极发展劳动力市场。重点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合理引导劳动力流向,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劳动力队伍。消除各种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合理制度,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样化劳动就业和专业技能培育的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高效转化,放活技术市场主体,放开技术市场要素,拓宽技术市场范围,扩大技术市场功能。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加强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市场与市场需求及国民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积极拓展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2、完善要素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步伐,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干预,切实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损失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当前的重点是五方面:一是全面推进水价改革。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尽快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合理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等。二是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将上网电价由政府制定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形成。三是完善石油天然气定价机制。按照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原则,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力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四是全面实现煤炭价格市场化。减少政府对煤价形成的干预;研究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的核算方式;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五是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使土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和土地价值,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严格控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扩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范围,减少协议出让土地的数量。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应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特别是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

这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要促进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城市服务业与农村服务业相结合,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主要是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细化深化专业化分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服务水平。优先发展交通运输业。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有效组合、有效配置,提高共享程度和利用率。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按照现代物流的理念和技术改造传统的物流方式,建立新型供应链体系,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培育专业化的物流企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健全金融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发展综合类金融服务和网上金融服务,包括融资服务、理财服务、租赁服务和创业投资等。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改善邮政和电信基础业务,大力发展增值服务,促进普遍服务,发展互联网产业服务。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整合网络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规范发展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围绕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业。如咨询服务、投资和资产管理服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行业。继续发展和丰富消费性服务业。如商业、餐饮业、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注重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社区服务。加快发展公用服务业,如医疗、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通信、邮政等公用服务业。

五、继续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

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必须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强化市场法制,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和犯罪、犯错成本,建立维护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商品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集中力量继续抓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惩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走私贩私、偷逃骗税和金融证券犯罪,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治乱要用重典”,要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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