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菜市场的管理制度
网络转载——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
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
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
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
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
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
、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
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
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
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
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
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
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
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
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
,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
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
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
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
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
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
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
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
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
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
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
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
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
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
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
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
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
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
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
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
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
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B. 农贸市场的监管主体是谁
菜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就是当地的城管。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C. 乡镇的菜市场是不是可以承包给个人来经营吗
乡镇的菜市场是可以承包给个人来经营的,只要符合条件的用户人个就是可以申请的,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人际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影响,会在人的心理上形成某种距离感。
是人们在交往中心理上的直接关系或距离,它反映了个人寻求满足其社会需求的心理状态。
社会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心理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与人在交往中建立的直接的心理上的联系。
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学友(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
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之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然而人际关系对每个人的情绪、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组织气氛、组织沟通、组织运作、组织效率及个人与组织之关系均有极大的影响。
1.介绍自己
以简洁得体又别出心裁的方式来做自我介绍。无论是在何种社交场合,想扩展人际关系的第一课就是要学会自我介绍。要设法出奇制胜。让对方牢牢地记得你,而且是记得正面的形象。
2.愉悦风格
培养开朗、活泼的个性,让对方觉得和你在一起是愉快的。
3.幽默风趣
培养幽默风趣的言行,幽默而不失分寸,风趣而不显轻浮,给人以美的享受。与人交往要谦虚,待人要和气,尊重他人,否则事与愿违。
4.寻找话题
为什么我们经常错过了许多广结人缘的机会?就是因为我们常把那些黄金时段用来绞尽脑汁,却还是挤不出一句合适的开场白。无论是主动或被动去打开话匣子都能得心应手。一旦你能达到这个境界,那无论把你丢在任何一个场合中,必都能迅速进入状况,随心所欲地去扩展人缘,为自己在生活与事业中,营造一个又一个绝佳的发展机会。
5.记住别人
记住别人的姓或名,主动与人打招呼,称呼要得当,让别人觉得礼貌相待、倍受重视,给人以平易近人的印象。
6.心平气和
不管有什么样的争论,要做到心平气和、不乱发牢骚,这样不仅自己快乐、涵养性高,别人也会心情愉悦。
7.完善自己
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对他人有有利影响的人。
D. 菜市场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菜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也就是常说的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各地各市都设有当地的工商局逗埋,可以去当地工商局咨询。
拓展:
工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尘谨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五)负责派指基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六)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组织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有关工作,加强品牌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七)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企业的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八)负责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
(九)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对传统市场交易行为和新型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药品除外)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依法处理,承担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履行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二)承担依法查处传销案件的牵头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
(十三)指导局直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 鍐滆锤甯傚満鍜岃彍甯傚満链変粈涔埚尯鍒锛
鍐滆锤甯傚満鍜岃彍甯傚満娌℃湁鍖哄埆锛屼絾鏄鍐滆锤甯傚満镄勬櫘鍙婅寖锲存洿骞裤
鍐滆锤甯傚満鏄鍐滃坛浜у搧鐢熶骇钥呬笌娑堣垂钥呭弻鏂圭洿鎺ヨ繘琛屼拱鍗栨椿锷ㄧ殑鍦烘墍銆
鍐滆锤甯傚満鍏朵綔鐢ㄦ槸锛
(1) 鍦ㄥ啘涓氱敓浜ц呬釜浜烘垨闆嗕綋闂翠簰阃氭湁镞犮佽皟鍓备綑缂猴纴涓哄啘𨱒戝眳姘戞彁渚涘坛椋熷搧渚涘簲銆
(2) 寮ヨˉ锲借惀鍟嗕笟涓嶈冻锛屾弧瓒冲煄闀囧眳姘戠殑钬滆彍绡瀛悫濋渶姹伞
(3) 缂╃煭涓婂竞镞堕棿锛屼缭鎸 鍟嗗搧椴滃害銆
(4) 鍐滃坛浜у搧鐢熶骇钥呯洿鎺ヨ幏鍙栦骇鍝佷俊鎭銆傚啘璐稿竞鍦烘墍鍞鍟嗗搧浠锋牸锛屾槸鍦ㄥ浗瀹舵敛绛栨硶浠ゅ厑璁歌寖锲村唴锛岀敱涔板崠鍙屾柟璁瀹氥傚逛簬缇や䌷鐢熸椿蹇呴渶镄勬煇浜涘晢鍝侊纴锲藉跺疄琛屾渶楂橀檺浠枫
凿滃竞鍦烘寚涓鍖哄烟鍐呯敤浜庨攒鍞钄凿溿佺摐鏋溿佹按浜у搧銆佺借泲銆佽倝绫诲强鍏跺埗鍝併佺伯椋熷强鍏跺埗鍝併佽眴鍒跺搧銆佺啛椋熴佽皟锻冲搧銆佸湡鐗逛骇绛夊悇绫诲啘浜у搧鍜岄熷搧镄勪互闆跺敭缁忚惀涓轰富镄勫浐瀹氩満镓銆
镓╁𪾢璧勬枡锛
鍐滆锤甯傚満鍙戝𪾢瓒嫔娍
闅忕潃娑堣垂涔犳傥鍜岀敓娲绘柟寮忕殑杞鍙桡纴鍦ㄧ粡娴庡彂杈剧殑鍦板尯鎴栧煄甯备紶缁熷啘璐稿竞鍦哄皢阃愭ラ鍑哄竞鍦鸿垶鍙般傜洰鍓嶏纴娣卞湷銆佸箍宸炪佷笂娴风瓑鍦板尯鍦ㄥ煄甯傚晢涓氩彂灞曡勫垝涓宸蹭笉鍐嶈勫垝鏂扮殑鍐滆锤甯傚満锛岃屼互鍏朵粬鏂板瀷涓氭佸彇钥屼唬涔嬶纴瀵瑰凡链夌殑鍐滆锤甯傚満閮借佹眰杩涜屽崌绾ф敼阃狅纴姣斿傦细鏂板瀷琛楀竞銆佺ぞ鍖烘湇锷′腑蹇冨拰鍐沧敼瓒呯瓑绛夈
鍦ㄧ煭𨱌傜殑镞堕棿鍐咃纴鍐滆锤甯傚満鍦ㄥ煄甯傞噷浠嶅皢鍙戞尌鍏剁嫭鐗圭殑浣灭敤锛岃屽湪锘庨晣銆佸竞閮婄瓑鍖哄烟鍙戞尌涓诲间綔鐢ㄣ备粠闀胯繙鐪嬶纴鍐滆锤甯傚満鍗囩骇銆佽浆鍨嬨佺敋镊抽鍑哄巻鍙茶垶鍙版槸涓嶅彲阆垮厤镄勶纴杩囧幓涓冦佸叓骞村浗鍐呯粡娴庡彂杈剧殑锘庡竞鍜屽湴鍖哄凡缁忓湪鏂板瀷鍐滆锤甯傚満镄勬瀯寤哄仛浜嗗緢澶氭湁鐩婄殑鎺㈢储鍜屽皾璇曪纴钥岃繖浜涙湁鐩婄殑缁忛獙寰埚煎缑鍏朵粬甯傚満鍊熼壌銆
绾佃傚浗鍐呭啘璐稿竞鍦虹殑铡嗗彶婕斿彉锛屾荤粨鍏堣繘鍦板尯鍝佺墝甯傚満銆佸垱鏂板瀷甯傚満镄勫仛娉曪纴鍐滆锤甯傚満链𨱒ョ殑鍙戝𪾢涓昏佽〃鐜颁负锛氩氩厓鍖栦富𨱒冧富浣撱佸嶅悎鍖栨贩涓氱粡钀ャ佷笓涓氩寲鐗硅壊褰版樉銆佽繛阌佸寲鍝佺墝镓╁紶銆佺患钖埚寲甯傚満链嶅姟銆佺数瀛愬寲浜ゆ槗鏂瑰纺銆佸湴鍖哄寲鍏煎苟閲岖粍绛夈
鍙傝冭祫鏂欐潵婧愶细
锏惧害锏剧-鍐滆锤甯傚満
锏惧害锏剧-凿滃竞鍦
F. 农贸市场卤菜店老板于莱场部买断只能一家经营,这是不是属于垄断市场,是不是违法可以举报吗
卤菜店可以买断一家经营权,关键是价格问题,要是高于市场价格,那样可以投诉举报。要是跟市场价格差不多,那样没有不合情理的,有足够的钱还能自己独家办个菜市场都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