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鲜目前在市场上有几个品种
1、鱼类 (活鲜)
大黄鱼、雅片鱼、小嘴鱼、多宝鱼、海黑鱼、先生鱼、小姐鱼、海鳝鱼、海鲶鱼、海鲁鱼、海兔鱼等。
2、鱼类 (冰鲜)
沙鱼、大鸦片、大海鳝、大鲁子、三文鱼、小嘴鱼等。
3、贝类 (活鲜)
夏夷贝、红里罗、红扇宝、柽子王、大海螺、小海鲜、韩国螺、乌鲍螺等。
4、虾类
龙虾、龙虾仔、基围虾、皮虾、大海虾、卢姑虾竹节虾等。
5、肉类(冰鲜)
鸟贝肉、大蛤肉蛎肉、鲜贝丁、扇贝肉、沙鲜肉等。
6、冰鲜类(水发)
水发参、虾仁、海狗鞭、鱼筋、鱼肠、鱼白、鱼肚等。
海鲜
海鲜(Seafood),又称海产食物,是指利用海洋动物作成的料理,包括了鱼类、虾类、贝类。虽然海带这类海洋生物也常是被料理成食物,但是海鲜主要还是针对动物制成的料理为主
B. 上海松江农贸市场的介绍
上海松江农贸市场(全名: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位于320国道松浦大桥南侧叶榭镇,作为上海西南地区标志性的商业配套设施而建。是定位于“南北干货,粮油,食品,百货,水产,水果,肉类,冻品,有机食品,蔬菜”为一体的综合性批发市场。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位于叶榭镇,占地面积约350亩,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共有经营房、经营仓位约3000套。市场定位为日用百货、粮油、预包装食品、水产、水发品、水果、肉类、冻品、有机食品、豆制品和蔬菜综合批发市场。目前,已经开业的有水产品交易区、水发品交易区、粮油交易区、水果批发区和肉类产品批发区。
C.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详细内容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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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立与交易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档次,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参照有关标准,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DB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菜市场
是指专门用于销售蔬菜、蛋品、家禽、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3.2 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 副食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4、场地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菜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结合。
4.1.2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km以内,无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的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要求
4.2.1 菜市场建筑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
4.2.2 菜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3 面积要求
4.3.1 新建菜市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以上。
4.3.2 新建菜市场建筑层高应大于4.2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m。
4.3.3 新建菜市场应配置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新建或改建菜市场应配备1%~2%的建筑面积为内部仓库。
4.4 装修要求
4.4.1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地面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向排水槽(两边)倾斜。
4.4.2 菜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2m。
4.4.3 菜市场内房顶应采用清洁、明亮的装饰。
5 设施设备
5.1 供排水设施
5.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
5.1.2 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应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应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
5.1.3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柜台内侧设地漏。
5.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8cm~10cm,弧底深度3cm~5cm,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畅通,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5.1.5 排水系统应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污水排放符合DB31/199《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1.6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再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5.1.7 菜市场要安装高压水冲洗装置以有效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5.2 供电设施
5.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5.2.2 柜台灯光照明亮度达到100Lx,除柜台上方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主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5.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电源插座。
5.3 通风设施
5.3.1 菜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条件。
5.3.2 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在1500㎡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5.4 公共设施
5.4.1 菜市场应设置不低于CJJ1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5.4.2 公共厕所要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5.5 柜台设置
5.5.1 菜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柜面及边沿挡水凸边宜用不锈钢或面砖材料制作。
5.5.2 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m~0.8m。
5.5.3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
5.5.4 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5.5.5 柜台外侧可设置不锈钢栏杆。
5.5.6 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或在柜台上方统一位置设置电子秤不锈钢架,电子秤不锈钢架高于柜台20cm~25cm。
5.6 垃圾处理
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
5.7 消防安全
5.7.1 防火设施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2 菜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5.7.3 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内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5.8 冷藏保鲜设备
5.8.1 销售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5.8.2 经营生鲜肉类、豆制品、半制成品应配备18℃以下冷柜。
5.8.3 经营冷冻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5.8.4 菜市场应创造条件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5.8.5 2000㎡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6 场内布局
6.1 总体布局要求
6.1.1 菜市场的经营范围为蔬菜、蛋品、肉食品、水产品、豆制品、冻禽、活鸡、腌腊制品、水果、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等食用农产品,非相关商品不得在菜市场内经营。
6.1.2 场内大类商品布局应合理,并严格按商品种类划分区域,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供应区应相对集中,分区销售。
6.1.3 同类商品设集中供应区,并配置明显标识,供应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6.1.4 菜市场可设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专柜或专间。
6.1.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鸡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10m。
6.2 分类布局要求
大类商品摊位面积分配比例(示范):蔬菜区35%、水产区18%、肉食品区12%、豆制品区8%、家禽区8%、蛋品区4%、其他15%。
7 商品质量安全
7.1 蔬菜类
7.1.1 蔬菜柜台的设置标准
7.1.1.1 摆放式柜台,其外侧高度为70cm以上,内侧高度为80cm以上,呈斜面形。台面宽度为90cm ,长度为150cm~200cm。每组柜台外沿不锈钢包边,沿口高度5cm。柜面用面砖铺贴。每只柜台设下水口一只,下水口直径4cm,上面放置不锈钢网罩。排水管道密封,连接菜场排水道。每组柜台宜设柜台数为4~6只,每组柜台设进出口一至二个,宽度70cm。
7.1.1.2 开架式柜台,柜面的设置为斜坡递增分隔式。每只柜面的高度为前70cm、后高80cm,长度为180cm~200cm,宽度为120cm。每组柜面的陈列宜分7小格、按蔬菜大类分类陈列。柜台架子可采用不锈钢材料或其它管材。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1.1.3 蔬菜柜面或柜台上陈列盘(木格、塑格)的规格:木格(大框)尺寸为长150cm、宽90cm、高10cm。中间安装活动分隔插板,按需分隔成7~12格,材料为杉木。塑格的尺寸为长45cm、宽30cm、高10cm。塑格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
7.1.2 蔬菜加工整理要求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需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均匀、整齐捆扎;需包装的蔬菜采用可降解、无毒的材料包装。
7.1.3 蔬菜陈列要求
7.1.3.1 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7.1.3.2 扎把蔬菜排放应根向下叶朝上,不出框、不出边。提倡一格放置一层菜,排列整齐。
7.1.3.3 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排列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7.1.4 蔬菜包装管理要求
7.1.4.1 新鲜蔬菜的包装应采用利于保鲜的环保材料包装。
7.1.4.2 包装蔬菜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7.1.5 蔬菜废弃物处理要求
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
7.2 鲜冻猪肉类
7.2.1 鲜冻猪肉类商品销售的设施设备
7.2.1.1 菜市场应单独设置用于肉类预分割的整理间,室温应不高于25℃。
7.2.1.2 肉类销售柜台须配备根据销售品种需要的各类冷柜。销售所用的工具、盛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7.2.1.3 设置有明示标识的不可食用肉专用盛器,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
7.2.2 肉类商品的销售
7.2.2.1 肉类商品应在25℃以下陈列销售。鲜猪肉进货后必须进行预分割;冻肉预先解冻分割,按规格分别陈列于冷柜之中,冷柜温度不高于18℃;冷却肉应直接进入冷柜中,冷柜温度以0℃~7℃为宜。
7.2.2.2 肉类销售区域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7.2.2.3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7.2.2.4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7.2.2.5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消毒
7.2.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包括“三腺”等垃圾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7.2.3 肉类商品的储存
7.2.3.1 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不超过24小时。
7.2.3.2 冷冻肉品应贮存在温度零下18℃,湿度为95%的冷藏库内。24小时库温升降幅不超过1℃。
7.3 水产品类
7.3.1 水产品销售的设施设备
7.3.1.1 水产品销售点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合理,通风良好。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7.3.1.2 冰鲜水产品零售点,陈列柜台用不锈钢结构或用砖砼结构,设挡水沿口,外贴浅色面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所销售的水产品应放在不锈钢盘中。对销售优质冰鲜水产品的零售点应安装空调器并安装透明挡风板,夏天保持温度在25℃以下。
7.3.1.3 活鲜水产品陈列柜台用砖砼结构,高度不大于30cm,外侧设墙顶有斜坡的隔水砖墙,砖墙高于活鲜暂养缸(池)上沿20cm,外贴浅色面砖。内侧地面要设排水明沟,沟中有水产品废弃物收集篮,以利清洗。外侧地面设排水明沟。所销售的活鲜水产品应饲养在玻璃水缸或瓷砖砌成的水池中。水缸或水池应安装排水口与水龙头。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机应用不锈钢支架安装在墙上。应装置排气风扇,以降低环境的湿度。该处宜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7.3.1.4 冷冻水产品零售点应配备低温陈列柜。
7.3.1.5 水发水产品零售点的陈列柜台要求和冰鲜水产品的相同。但水发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不锈钢器皿中和20℃以下的冷水中。
7.3.1.6 实施水产品“三去”服务的冰鲜、活鲜水产品零售店应配置“三去”操作台。
7.3.2 水产品的销售
7.3.2.1 水产品零售点均不得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水产品和各类违禁水产品,严禁有毒、有害水产品从任何渠道流入菜市场。
7.3.2.2 水产品零售点均不得使用、销售添加了各类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的水产品。
7.3.2.3 水产品的包装应使用可降解、无毒环保型包装物,实行水产品净重销售。
7.3.2.4 水产品零售点必须从符合水产品安全、卫生、优质条件的水产批发市场或养殖场进货。
7.3.2.5 水产品零售点所购的水产品应当持有产地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所注品种和数量应当与采购的水产品相符。
7.3.2.6 水产品在交易中发现质量异常应由菜市场管理人员立即报告有关监督部门,并采取隔离措施。
7.3.2.7 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7.3.2.8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7.3.3 水产品“三去”服务
7.3.3.1 水产品“三去”服务必须在“三去”操作台上进行,严禁在地上进行操作。
7.3.3.2 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要经常冲洗和消毒,保持清洁。
7.3.3.3 三去”后的水产品用清水冲洗干净,外套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袋。
7.4 豆制品类
7.4.1 豆制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
7.4.1.1 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7.4.1.2 采购豆制品时应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仔细核对生产日期、品种、数量,做到“单”货相符,采购的豆制品应符合DB31/190《上海市豆制品地方标准》要求,不得销售受污染、不洁、变质的豆制品。
7.4.1.3 豆制品须在25℃以下销售。在高温期间,豆制品需放冷柜内陈列、销售。
7.4.1.4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产品按要求保管、贮藏。
7.5 清真类
7.5.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族政策。
7.5.2 清真类食品进场应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并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四专”特殊要求。
7.6 熟食类
7.6.1 熟食卤品经营要设专间,专间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6.2 熟食品应向有资质的熟食品生产企业进货,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严格按进货流程操作,并取得与货同行的“熟食品送货单”。
7.6.3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6.4 熟食类商品应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7.6.5 熟食从业人员进入熟食室应在消毒水盆内清洗双手, 应坚持实施熟食从业人员“三白”,熟食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7.6.6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间的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钱币。
8 市场准入
8.1 商品进场应凭进货凭证,场内经营者应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商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合格证及检测结果单。菜市场管理者应对货单(证)进行验证复核,当日单(证)应交经营者保管。
8.2 菜市场严禁出售自制加工的散装肉糜和肉丸等半成品,严禁出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8.3 菜市场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9 包装管理
9.1 新鲜蔬果包装应采用利于保鲜的环保材料包装。
9.2 场内切割销售的鲜肉应用食品袋包装。
9.3 需包装展示的商品应用保鲜膜包装。
9.4 菜市场应使用可降解、无毒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5 经营定型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10 不可食用品回收管理
10.1 菜市场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并做好台帐记录。
10.2 菜市场严禁出售河豚鱼、毛蚶等有毒有害水产品。若发现有毒有害水产品混入市场,菜市场管理者要有专人回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11 食品整理加工
11.1 整理加工设备
11.1.1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
11.1.2 鲜活水产品整理加工应配备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尼龙操作台(板)和水池等设备。
11.2 专用工具及盛器
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有防尘、防蝇、防蟑螂设施,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和盛器。
12 定牌食品经营
12.1 菜市场鼓励引进有资质的品牌副食品进场经营。
12.2 应对委托加工生产定牌食品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数量、质量状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可追溯。
13 卫生管理
13.1 卫生设施要求
13.1.1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用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需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13.1.2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13.1.3 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13.2 环境卫生要求
13.2.1 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13.2.2 地面坚固、干燥、清洁、无虫害,场内无异味。
13.2.3 菜市场内外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地面积水等现象。
13.2.4 场内卫生应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负责人。
13.2.5 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13.2.6 菜市场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3.3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3.3.1 菜市场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3.3.2 菜市场熟食品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14 管理制度
14.1 菜市场应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加强对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14.2 菜市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及管理要求,规范每个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14.3 菜市场应编制《菜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流程、菜市场商品进销操作流程、菜市场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菜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
14.4 菜市场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销货台帐、经营者服务台帐、校秤记录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衡器年检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处理台帐和总值班记录台帐。
14.5 计量管理要求
14.5.1 菜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菜市场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定期校对,轮换使用,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14.5.2 菜市场管理部门应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性检测工作。
14.5.3 菜市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14.5.4 菜市场应做好市场内定量包装食品的计量监督管理。
14.5.5 菜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4.5.6 水产销售应净重秤量,不得与塑料袋、草绳等包装(扎)物一起秤量。
14.6 价格管理要求
菜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均应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禁止价格欺诈。
14.7 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要求
菜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并予以张挂公示。
14.8 菜市场管理人员要求
14.8.1 菜市场管理人员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证并持证上岗。
14.8.2 每个菜市场应有2名以上中级职称的菜市场管理人员,并持有《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14.9 证照管理要求
14.9.1 场内经营者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应统一由菜市场集中管理,发现场内经营者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由菜市场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14.9.2 随商品同行的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当日自行保管备查。
14.10 服务管理要求
14.10.1 菜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并在菜市场显着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4.10.2 菜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供应区域标志。
14.10.3 菜市场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15 菜市场信用
15.1 诚信经营
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应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5.2 无不良记录
进入菜市场经营的场内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D. 标准化菜市场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3、面积
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m2,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m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装修及场内布局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菜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 。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拖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m2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环境卫生
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菜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菜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2、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3、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菜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菜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一)制度规范
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七)服务规范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菜市场显着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菜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