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政府应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处理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掌控好两者的度,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国家战略进行考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㈡ 如何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实践证明,我们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正确选择。旧体制的弊端集中到一点,就是脱离这一基本国情,违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超越了市场经济这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的利益决定于其经营业绩,个人的收入决定于其贡献的大小,从物质利益上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生产要素主要由市场配置,提高了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益。通过发挥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大大增强了经济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是寻求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使政府行为在调节经济、弥补市场功能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自身的缺位、越位、错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结构优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同时,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如果政府管理和调控的范围、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其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政府。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但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上,仍存在许多不足,政府作用和市场功能都亟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实现调控目标与政策手段的机制化。建立计划、财税、金融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是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稳定的需要。要完善包括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在内的计划体系,提高计划的科学性、预见性、可行性,使之成为宏观调控的依据。
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市场经济是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制经济,必须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用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的行为,群众深恶痛绝。政府有关部门应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让广大人民放心消费。要制定科学严格的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发挥公众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
把握政府和市场关系,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采取有效对策,不能照搬一个理论、一个模式。正是由于我们坚持一切改革都要经过试验的原则,才从不断摸索中找到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办法,把政府作用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变化较快,面对新情况,必须采用新办法。所以,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
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的同时,应赋予各级地方政府适当的管理权限。商品和要素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内自由流动,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应进一步破除地区市场壁垒,鼓励各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扬长避短、有机结合,都得到有效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参阅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1115/c1003-23550282.html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116/c83846-20219962-4.html
㈢ 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而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首先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199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有人简称为“市场化”改革。21年前,党中央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一些关键的要素价格还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核心资源、要素(如资本)、行业(如电信)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与进展仍比较有限。从市场的角度来说,政府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过多过细,过度运用行政性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微观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很可能导致企业努力的方向不是去争夺市场,而是去争取政府手中掌控的资源。这样,一方面会加大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企业自身的创新意识和动力。问题所在,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正说明经济改革和资源潜力释放的空间还很大。我们只有把更多资源从体制束缚中释放出来,形成新的制度优势,才能够保证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才能优化资源高效利用的制度环境,激活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应该让政府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真正解决在某些领域存在的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现在,一方面政府对公共产品生产分配的管理调解作用还不够强,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过度市场化造成利益扭曲,公共服务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为获取高额市场利润,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大量排放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亟待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当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需要弱化政府在微观方面的一些管理职能,从不该管的领域中退出来,让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市场效率,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在坚持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需要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通过强化政府这方面职能,弥补市场本身具有的不足和缺陷,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比如,片面追求经济效率的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协调,以价格变化引导资源配置和再配置容易造成经济波动,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动力容易导致两极分化,等等。因此,需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加以弥补。同时,还需要提高政府在宏观管理上的效率,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建立健全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取缔和打击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不法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互利共赢的良好市场行为。
三是要注意加强二者的有机协调和配合,既防止出现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倾向,又防止只讲市场化、忽视政府作用的倾向。市场经济发展有自己的规律性,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环境。政府要为市场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同时还要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政府还需要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推动。当然,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过多过繁,不仅不会弥补市场失灵,而且会抑制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政府必须有意识地自觉对自身的经济行为加以明确限定,加快转变职能,为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㈣ 如何理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毛概)
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上升到“决定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后,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删去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定语。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逐步增强。这些重要论断为此次《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思想和理论上作了准备。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但一些行政部门不断扩权、行政审批过多过长、对微观经济直接干预过多等,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市场成长空间,导致信号失真、资源错配和效率不高,并造成政府该管的事没有管好。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另一方面,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因为,市场因其天然缺陷,存在着失灵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容易导致垄断或不完全竞争,使其并不总是产生最有效的结果;二是市场行为的外部性可能产生负面的外溢效果;三是市场机制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四是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或不对称性容易导致经济中的不确定性;五是区域发展不协调。正是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存在着缺陷,才凸显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不可替代性。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总的来说,要让全面深化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既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离不开强有力政府作后盾。两者之间是矛盾统一体,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全靠市场自发调节会导致市场失灵,需通过宏观调控这只政府“看得见的手”进行纠偏补充。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想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㈤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处理它们关系的方向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应正确认识和把握市场规律,使市场通过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形式,这是我们必须尊重和遵循的一条基本规律。
2、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必须大力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与此同时,要针对经济领域政府权力过大、审批繁琐、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简政放权,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让市场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更好发挥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
3、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
凡是属于市场能解决的,政府要简政放权、松绑支持,不要干预;凡属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政府应当主动补位,该管的要坚决管、管到位、管出水平,避免出问题。
4、抓住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点。
市场和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互配合、有机统一的“两只手”,二者不能相互隔绝、各行其是,而应优势互补、协同发力。
(5)论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扩展阅读:
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成果:
近些年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上取得了新进展。
但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未完全消除,必须继续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新成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在新常态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观点--人民网
参考资料来源: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论-人民网
㈥ 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论文
1政府和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是寻求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使政府行为在调节经济、弥补市场功能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自身的缺位、越位、错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2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优点与局限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结构优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同时,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如果政府管理和调控的范围、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其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3我国经济体制既存在政府干预过度问题,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但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上,仍存在许多不足,政府作用和市场功能都亟待进一步完善。4以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为核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扬长避短、有机结合,都得到有效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㈦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什么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下:
1、政府职能必须要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政府可以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
3、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
此外,政府对企业还负有相当的责任:
(1)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企业解除沉重的社会负担;
(2)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3)为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和信息。
(7)论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扩展阅读:
政府职能的作用:
(1)政府职能规定了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方向。
(2)政府职能是建立行政组织和进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最基本依据。
(3)行政职能的变化必然带来行政机构、人员编制以及运作方式的调整或改造。
㈧ 经济法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
2013年11月12日我国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的改革核心问题就是处理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在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方面则强调:坚持制度管权、事和人,权力由人民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类缺一不可的基本方法,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应当实现二者的耦合。当然,任何一种方法f有其优点和不足。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形式之一,我国沿袭计划经济而来的行政审批制度,影响了企业经营的效率与活力,从而相应地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经过多次的调整,但还是一个广受争论的焦点,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应当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些专家和学者,则认为行政审批还是应当保留,只是其进行制度完善。
经济法理念是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121,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耦合[31,是实现整个社会整体与个体利益博弈的状态及帕累托最优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41。因此,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不应当取消,而应当是:首先,分析其对企业即微观经济和全国或区域的宏观经济的影响;其次,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行政审批中政府角色定位,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行政审批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企业是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组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其宗旨除特殊企业外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目前,因为行政审批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存在着非市场化的因素,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人某些特殊的市场,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哪些生产企业能进人市场完全是由政府指定的,那些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缺乏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企业,但却能直接进人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从而造成低效率,导致国内许多生产企业不能完全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此外,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同时,中国在行政审批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手续过于烦琐等。因此,政府行政审批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从企业对外营业和财务税收两个方面;对企业营业而言,由于审批时间而带来的机会损失,机会时间成本增加,利益降低;对企业财务税收方面面议,由于应当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因财税制度许可、备案等行政审批的时滞,一方面,损失了经营机会,另一方面,降低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减少了流动性资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整体而言,对企业不利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经济层面上的问题:其一,审批事项过滥、环节过多、时间过长。其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办事不透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具有代表利益与个体私人利益二重性的权力部分及其具体负责的个人,将个体利益凌驾于代表的集体利益之上,即为了谋取私利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其三,办事僵化,严重不适应瞬息万变市场需求,使企业难以抓住机遇。其四,与国际惯例脱节,不适应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需要。其次,在政治层面上的问题是:其一,公众权力极易“私化”,因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二,进不了门,找不到人,办不成事,这种缺少“以人为本”人文管理理念审批行为风格,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总之,从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行政审批对于需要审批的企业而言,总是阻碍了其盈利性的发展。因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利润率和资金周转率上,而资金的周围率越高,资金流动速度就越快,利润率就越高。而行政审批则使企业不能迅速抓住市场机遇,一方面,因审批带来的商业机会时滞,丧失了机会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滞而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从非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由于存在行政权力运用的灵活性,还可能存在权利寻租问题,导致企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增加而损害了企业的效率。同时,对其他竞争的企业主体来说,剥夺了其盈利的机会,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秩序。因此,行政审批有损企业经营的效率。
二、行政审批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谓的“夜警国家”,强调干预愈少的政府,就是愈好的政府。然而,市场失灵与出清是并存的,在“出清”的情况下,市场资源配置才能实现效率最佳,相反,就会打破原有的市场制度均衡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产生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等是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其理由为:市场机制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在市场主体经营分散的条件下,即使每个个体都能理性地做出决策,其做出决策从整个市场的全局看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也会因理性个体客观地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的“合成谬误”,这种“合成的谬误”必然造成特定区域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因此,针对这种失灵,为了实现社会集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客观要求作为社会利益天然代表者国家,这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介入经济,才能矫正市场失灵的缺陷。当然,由于国家职能是由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行使的。因而政府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政府,否则就会导致经济运行中的另一个极端,即“政府(缺位或错位)调节失灵”。
总之,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方法之一,如果缺失或太过,都会不利于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一方面,如果没有行政审批,则有市场的天然性格就是因追求私主体即主要是市场细胞的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其必然向市场失灵发展,因此,如果没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机构主要是政府的调控,必然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审批不是依法审批旦没有制度规制,则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不作为等损害其市场主体的行为,损害整体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对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
三,经济法理念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的社会化分工要求社会各部门及各部类应当按计划地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导致社会财富浪费或破坏。然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利益群体的占有制又必然存在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的私人或局部群体占有制度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群体的占有^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有一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进行调控;这种力量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或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其他组织。当然,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产物,是当然的调控市场的力量之一。而国家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又是通过其代议机关政府行为实现的,而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且其行为又是通过其政府官员实施的。因此,政府代表国家调控经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中央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冲突以及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角色的代表利益冲突。而市场也因其社会分工的不同,在一国范围内也存在着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之分。因此,这对基本矛盾在行政审批中具体表现为:政府所代表的社会集体与市场主体个体利益的博弈。其中,政府又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这对矛盾细分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官员代表利益与官员私利的矛盾。
社会整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其中,社会整体又具有相对性,在特定条件下是整体利益,当条件变化时也就是个体利益[51。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正是对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矛盾运动规律的实践经验总结。而耦合经济法理论正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产物,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体位兼顾私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的基本精神。因此,对于行政审批,不能“一刀切”,而应当是运用耦合经济法理念为指导,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用法治化行政审批制度弥补市场天生的缺陷。一方面,要构建配套的责、权、利相统一的问责制,实施机构及其人员如果违法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去行政化”制度,即将审批权交由人民、市场主体和行政机关监督下的行业触、事业单位实施。当然,为了防止民事责任过大,也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保险制度。
㈨ 如何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的论文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企分开”要求我们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都能找到最佳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满足社会需要获取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制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主要从市场上获得,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安排和决定。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企业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从企业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并能在生产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之目的。但其实现资本化与促进社会福利增长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总之,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是每一个国家政府所不能逃避的责任。
所以,政府不应该越俎代疱,而应在改革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上多做点份内的事,管好自己应该管好的事,真正造就一个硬约束的、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企业解除包袱。现代企业制度不在于政府去规定一个或几个模式,而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产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管好自己的事才是关键,只有管好自己职能范畴的事,形成经济运行所需求的规范的制度和激励约束氛围,这样现代企业也必然会适应供需规律要求,自然而然形成自身的内部机制去根据社会需求运行。
这样,政府的职能就要求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转移出来,对此,政府职能转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地确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去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对市场作用的不足进行补充、干预和调节,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不等于取消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职能是加强了而不是减弱了。最关键的是政府以什么样的形式管理经济才能把经济搞好;政府的管理职能实施的基础是什么;政府应在哪些范畴内活动,必须经过制度、规范、法律程序来付诸实施。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基础的实际出发,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各政府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关系。从发展的眼光看,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职能须与大中型企业国家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须与经营职能分开,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从上到下建立权责明确、分工配套、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既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又维护企业独立法人地位。
正由于企业与政府存在着上述特殊的对应关系,所以应把企业中属于政府的职能转给政府,使它们各司其责。以后企业与政府的联结方式只能是(1)纳税人与被纳税人的关系。这对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至于战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通过调节税收来完成,但绝非行政上的关联;(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论政府是以贷款投资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出现,政府都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企业决不能依赖以往对政府的无限责任制来转移投资形式;(3)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关系。企业必须在法律许可与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政府会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经济的等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当然政府有时并不直接干预,它还可通过中介性、社会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人的目的,同时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到企业与社会力量的监督;(4)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关系。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有必要也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环境条件,例如抑制垄断、打击非法交易、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二
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政企职责不分,或者说是政府和企业角色混淆,职能错位。从政府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是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用行政办法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只需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按时完成生产指标即可,企业无需有自己的决策,也不可能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践证明,政府这种严重越权行为危害极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社会需求复杂多变,政府不能完全了解和适应市场需要和变化,国家直接经营企业,难免犯官僚主义、瞎指挥的错误,导致企业亏损或效益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微观经济主体没有权力,没有利益,因而限制了其积极性和主动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政府以较多的精力管企业,办工厂,使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从企业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职能,这不仅分散了企业的精力,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而且使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加重了企业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从而使企业蒙受经营困难。
以上分析表明,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和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僭越”的现象。而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就是所谓“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首先必须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做好该做的事,政府工作应限定在“需要管理”、“管得了”、“管得好”的范围之内,对“不需要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应交给企业和市场。只有把后者放开才能把前者管好。为此,政府要从管理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向管理宏观经济为主;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转向培育、组织和管理市场为主;从分钱、分物、批项目、定指标为主转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主。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还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完全的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从而使企业不再躺在政府身上不承担责任,也可以避免政府的越权行为。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还必须分离企业的社会负担。像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划给当地政府管理,由其财政负担支出;对属于后勤服务的职能,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养老保险要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抓紧建立个人账户;对于失业保险问题要在完善资金筹集渠道和结构,调整使用方向及探索再就业上做文章。各级政府要从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帮助企业分离冗员,变企业对冗员的隐型救济,为政府对冗员的公开救济,变隐型失业为显型失业。
三
从本质上看,现实中政企不分和国有企业动作不畅的症结所在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企业内部缺乏来自所有者的负责任的监督和制衡;另一方面,由政府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又造成决策目标的混乱,企业对行政命令反映灵敏,但对市场信号则反映迟缓。从目前情况看,在国家层次上,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现实中,各个政府部门都分别行使一部分所有者权利,并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在一起,形成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政企职责不分的局面;同时又没有哪一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在企业层次上,企业内部没有个体的、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凡需所有者作决策的事,企业或找政府,或自己代所有者来决策。这种格局的最终结果是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动作。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应通过构建一个新型的国有资产动作机制来实现政府退出。政府退出是一个制度变革。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新的政府与企业关系,是产权责任清晰的核心内容。在这里,首先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作体制。具体的举措是构建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作制度。
第一个层次,从政府中分离出国有资产管理局,解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避免政府的行政权侵蚀国家的财产权。分离出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承担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职能。
第二个层次,建立国有资产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组织等,从而在这个层次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依法受人民代表大会管辖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投资运作的组织,两者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资产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而不是行政机构;它作为经济组织,以法人资格对资产投资后果负责。同时,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以出资者身份,把国有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投资的目的是使国有资本的价值增值。
第三个层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取决于企业这个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否具有活力;在这里,关键是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公司制。它由两个支柱构成,其一是,公司要建立在法人财产的基础上;其二是,公司由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
总之,在我国政府提出和搞活企业的改革中,从政府分离出来,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新的产权格局中,充当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角色,它的机构设置和成员任免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监管对各个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样就实现了行政机构与经济组织在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上的职能分离。同时,多元化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动作、投资、保值和增值负责。在对企业的层次上,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理人进入其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法律法规,完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种体制通过层层授权,建立产权责任制度,可以解决困感已久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作。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经营性国有企业和非经营性国有企业,政府退出的方式是不同的。对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通过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塑造新的国有资产运作制度,从而达到政府退出的目的,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对非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退出的方式是,采用签订计划契约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际惯例,政府签订契约的主要对象是与经济战略相关的重点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邮政、铁路等。政府与企业签订契约,使企业承担责任,并有机地把企业战略与国家目标统一起来,依靠企业来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而接受计划契约的企业在自己的目标与国家目标相结合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国家的资助与支持,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使其能够自觉地、主动地为实现这种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工作。这就使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达到有效控制企业发展的目的。当然,这种政企关系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因为政府并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确定企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