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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12 17:16:37

1. 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了加强我办农贸市场的管理,确保源头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办决定全面开展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安全规范管理,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有序建立和推进“准入指导把关、强化主体责任、流向追溯可控、典型示范带动”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模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努力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新层次,实现农贸市场源头“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二、规范管理重点

(一)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准入制度漏祥、索证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实;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归类经营,信息公布。

(二)重点整治范围:我办范围内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包括自发的自由贸易市场)以及市场经营户,特别是市场中的流动散户。

(三)重点整治品种:粮食、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果品、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调味品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市场经营户自制食品,冷冻冷藏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四)重点环节:市场中小作坊加工。

三、规范管理内容

(一)清查经营主体资格。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市场主体在准入资格审核把关,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贸易和流动摊贩严格检查其身份证明,确保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格检查上市食品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示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国家命令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腐烂变质过期失效食品、超标食用或非法食用添加剂的食品、禁用限用农兽药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点查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食品,依法查处食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等行为。

(三)严格查处小作坊加工等环节。严禁无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开展熟食、熟食等加工经营活动。

四、规范管理措施

(一)强化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农贸市场及其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监管力度。

一查食品经营者入市资格,主要检查流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形式。

二查进货查验制度、台账制度落实,主要检查食品的来源是否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方购进,批发企业是否建立台账,向零售商提供完整的单据作为零售商的台账,并建立相关档案;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查食品包装渗兆标识,主要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查食品质量状况,主要检查食品是否存在发霉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周围是否存在污染源,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丛搜租合要求,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渭城要求。五查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制度,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质量承诺,退市召回等制度;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六查活禽贩售与屠宰市场是否分离,动物检疫日票、禽类检疫票是否明示。

(二)强化上市食品质量检测与监控。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测等性质,强化对农贸市场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主要检测项目:

1、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是否浸泡甲醛;

2、米、面、豆制品等是否添加吊白块;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4、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5、肉制品是否添加硼砂;

6、干鲜水产品、肉类产品及肉制品、干果和米面制品是否浸泡双氧水;

7、新鲜肉是否注水;

8、检测蔬菜、瓜果中农药残留是否超标;

9、馒头、油条等是否添加明矾;

10、市场中骑车游动的散户,特别是打着陕北羊肉招牌的流动摊贩。

(三)强化严厉查处工作力度。

一是对需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要立案查处;

三是对经营来源不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要立案查处;

四是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是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严处。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以罚代刑。

(四)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等。

(五)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和参与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举报有奖制度。全面落实《渭城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力量,保持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五、工作步骤

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3月12日到3月29日)。制订渭城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安排开展市场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30至7月29日)。按照区级部门统一部署,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检查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群众“菜篮子”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12)。对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激励档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科追溯制度、问题食品下柜制度,引导、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认真做好进货登记台账、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实施食品安全台账电子管理,做到档案记录齐全、亮证经营、诚信守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检查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管理优秀农贸市场经营户,树立标兵;宣传此活动,提高市场主办者和市场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及时曝光农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例,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同氛围。

2.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着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着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3. 农贸市场经营户评比考核制度怎么制订

各农贸市场:为认真落实全市开展的农贸市场管理“最佳”与“最差”评比活动,巩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果,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区创建“最清洁江干”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农贸市场中开展“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农贸市场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优的服务。 二、评比范围全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具有固定设施的室内和棚顶农贸市场(见附件1)。三、活动目标和重点坚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中心,以打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秩序为重点,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户素质为手段,以强化日常管理为基本内容,以开展 “管理流动红旗岗”为有效载体,采取经常性的动态检查,褒优贬劣,促进农贸市场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调动市场举办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区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四、评比内容以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消费者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参评农贸市场的卫生环境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秩序管理、市场设施维护、市场制度落实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考评(各职能部门考核评分试行标准见附件2)。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农贸市场“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在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由区商贸旅游局牵头,区卫生局、城管办、行政执法、公安局,江干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作职责如下:1、牵头单位职责: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开展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人员对“管理流动红旗岗”活动进行考评。2、镇、街道职责:根据方案要求,组织所属农贸市场开展“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工作目标和措施,开展对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督促农贸市场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制度,协调农贸市场与周边单位的关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研究、总结和推广农贸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开展农贸市场经营户培训工作,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有关农贸市场的各项工作任务。3、举办单位职责:根据组织单位下达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区政府开展农贸市场管理活动的要求,对本市场存在的脏、乱、差现象进行自查,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农贸市场管理者参加培训,明确管理者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农贸市场管理到位。4、有关部门职责: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活动要求,积极参加检查和考评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六、评比办法1、“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由商贸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考核评比。2、活动设流动红旗6面,授予农贸市场评比中分数高的前6名。3、活动评比结果每月在《江干服务业》上进行通报;年度综合考评依据各职能部门的单项考评情况,每个月流动红旗取得的次数,结合区组织的明查暗访情况综合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区年度6家“管理流动红旗岗”活动的优胜农贸市场,并在江干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七、奖惩办法1、每月评比中获得“管理流动红旗岗”的农贸市场负责人分别给予800元的人民币奖励;2、被评为年度“管理流动红旗岗”的6家优胜农贸市场负责人,分别给予4000元的人民币奖励;3、在全年评比“管理流动红旗岗”活动中,未取得流动红旗的农贸市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市场举办单位和市场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附:1:江干区农贸市场名单和责任单位2:江干区农贸市场考核评分试行标准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市贸易局,区四办,各镇、街道,创建办、满意办、商贸旅游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城管办,江干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质监分局,徐立毅、蔡仲光、洪永跃、郑桂岚、陈祥兴、周志宏、刘兴仙江干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2008年3月17日印发共印70份附件1:江干区农贸市场名单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场名单闸弄口街道机神农贸市场、三里亭农贸市场凯旋街道南肖端口农贸市场、景芳农贸市场采荷街道采荷一区农贸市场、采荷二区农贸市场、碑亭农贸市场、观音堂农贸市场、清泰农贸市场四季青街道三堡农贸市场、五福农贸市场、水湘农贸市场笕桥镇笕桥农贸市场、濮东农贸市场、弄口农贸市场、闸弄口农贸市场彭端口镇彭端口农贸市场、七堡农贸市场、中远农贸市场、严家弄农贸市场九堡镇九堡农贸市场丁桥镇丁桥农贸市场 附件2:江干区农贸市场开展“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内容与标准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部位、目标要求评分标准满分实得分备注硬件设施管理1、建筑物立面外形完好,无断墙残壁;外墙整洁。0.5分 15分 2、市场大门上方标识清晰、明确、完整;标识、字体、颜色按规定要求使用。1分 3、经营者字号及标牌统一规范。0.5分 4、市场内按规定悬挂经营证照、星级、绿色市场等标志。1分 5、内外无违章搭建;房屋、设备无破损现象。0.5分 6、市场内通道畅通,主通道宽度≥3米,购物通道宽度≥2.5米,其他通道≥2米。0.5分 7、内墙粉刷干净,底部至1.8米处应用瓷砖贴面;市场营业台面四周用瓷砖贴面,平整无破损;摊位护栏设施良好。1分 8、摊位、营业房、货架设置合理,整齐统一。1分 9、地面用地砖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铺设,平整无破损。0.5分 10、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设施良好;场内地面保持干燥。1分 11、符合消防条件,配备室内消防栓系统,消防设施完备。1分 12、活禽销售区域设置相对独立,有封闭宰杀间,排气、冲洗、污物(水)处理和消毒等设施良好。1分 13、水管、电线暗线铺设(电线应穿管),市场灯光符合经营要求。0.5分 14、设有宣传栏、公示公告栏、导购图、服务台、意见箱(簿);公布投诉电话、公平秤,多媒体显示屏。2分缺一项扣0.2分 15、蔬菜农药检测室设在经营区,样板农贸市场设在入口处。1分 16、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销售专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等,熟食间配有水池、空调等设施,实行全封闭操作,生产和销售符合《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1分 17、设有休息专座、开水供应、广播、咨询服务台等服务项目。0.5分 18、统一市场门面和标识,统一经营证照和悬挂位置,统一市场内宣传栏、广告、告示设置。0.5分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部位、目标要求评分标准满分实得分备注市场制度管理1、实行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到位;能切实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做好服务工作。2分 18分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管理;及时上报统计资料。1分 3、管理制度健全,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2分 4、实行经营户保证金制度;对经营户进行培训;建立班组;经营户知道并遵守市场制度。3分 5、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服务人员服装统一,佩挂服务证上岗。1分 6、建立经营户好人好事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信息公开、输入多媒体供消费者查询。2分 7、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处理率达100%。1分 8、消防、治安、安全等制度健全,责任措施到位,符合有关规定,全年无事故。2分 9、重视档案管理,资料和各类台帐齐全,装订整齐。2分 10、“三放心”、市场秩序、卫生环境、安全管理、周边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2分 卫生环境管理1、市场周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和绿化带清洁卫生;绿化无缺株、死株现象。3分 20分 2、市场内外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贴乱涂现象。2分 3、场内实行经营期间全程保洁,随时清扫地面垃圾,通道地面垃圾3分钟内必须清扫干净;每个摊位内设保洁桶(袋),地面干净整洁;摊位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整齐。7分 4、场内墙壁、柜台、门窗、灯具、柱子等四周洁净,无蜘蛛网、无积尘。2分 5、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无破损、不满溢、箱外无垃圾和杂物,及时集中清运。2分无垃圾房扣2分,其它缺项扣1分 6、市场内厕所达到二类标准,设施完好,地面,封闭间干净无积水,通风透气无异味。2分厕所达不到二类扣2分,其它缺项扣1分 7、落实市场卫生管理责任,有专人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4-6人;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500以下,6-8人;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8-10人)。2分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部位、目标要求评分标准满分实得分备注市场秩序管理1、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无短斤缺两、哄抬物价行为。3分发现有一起所述行为,扣2分23分 2、商品明码标价,产品标识规范。2分蔬菜、鲜活商品设中心指导价,其它按规定明码标价。 3、证照齐全,统一悬挂或采用多媒体查询,经营商品在核定范围之内。2分 4、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摊位商品摆放整齐,无乱吊乱挂、乱堆乱放现象。4分 5、经营人员统一佩证服务。2分 6、场内无车辆进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或流动经营行为。2分 7、摊位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电子秤;摆放位置不得低于柜台台而,方便消费者查看。2分 8、特殊行业应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2分 9、场口无流动摊贩和扩摊、侵占道路行为,统一场外车辆停放,并整齐有序。3分 10、经营户无占道经营、倚门设摊现象。1分 食品安全管理1、全面使用绿色环保可降解塑料袋;无有毒有害的塑料包装袋。3分 24分 2、按商品(食品)对温度要求,配置经营设施、用具,设置营业房。4分 3、熟食制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经营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齐全);食品容器及包装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加盖加罩。2分 5、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公布;检测结果及时上网传递。3分 6、蔬菜、畜禽、肉类、豆制品、卤味、散装酒等商品实行准入管理,出证、索证等手续齐备,台帐登记完整;无过期食品,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5分 7、熟食经营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2分 8、无“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3分 9、场内配备灭四害设施,经常开展除“四害”活动;熟食摊位、营业房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以及洗手、消毒等设施。2分

4. 农贸市场管理_菜市场管理员是做什么的

怎样搞好农贸市场管理

以下供朋友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 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菜市场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菜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 在农业生产者个人或集体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农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应;

(2) 弥补国营商业不足,满足城镇居民的“菜篮子”需求;

(3) 缩短上市时间,保持 商品鲜度;

(4) 农副产品生产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农贸市场所售商品价格,是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对于群众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国家实行最高限价。

5. 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我中心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所统一管理。各所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物业所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股和规划建设股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动者(经营户)负责。(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物业所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各物业所市场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股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各物业所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后,再送规划建设股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各物业所要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四)各物业所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物业管理所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物业管理所监督管理
(一)物业所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物业所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物业所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物业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6. 菜市场管理方案和细则

法律分析: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经营户应该保持所经营的摊位、店面卫生状况良好,无积水、无垃圾,按时做好清洁工作。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菜市场管理条例》

(一)制度规范

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证照管理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三)价格管理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计量管理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六)公共服务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2、菜市场应在显着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使顾客千万实质性损失的,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7. 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食用农产品等现货销售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建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指定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及项目验收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合法合理使用建设补助资金,并履行有关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网点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第十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网点布局规划;

(二)符合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固定场地、设施设备;

(三)配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四)具备经营管理需要的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用于本地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并免收场地使用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区设置和使用情况,给予市场开办者相应的资金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占道摆设农副产品临时摊点。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市场秩序、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违反管理协议或者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督促场内经营者整改;拒不整改的,市场开办者可以依照管理协议终止场内经营者在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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