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竞争
竞争应该是人们为生存和发展对现实的一种挑战。它既可能失败,也可能获得成功。欲取得竞争的优胜,就必须对竞争有深刻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
竞争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整个社会就应该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对竞争进行规范。竞争者应该用道德、知识、能力、谋略的力量去征服公众、征服对手。
设置障碍无助于现实的改善,诽谤、揭短等拆台行为同样无助于在竞争中取胜,相反暴露了人格的卑劣。
竞争有助于社会向前发展,而设置障碍、拆台则阻碍了历史进步。
历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竞争已无处不在,并呈现出全方位特征。在时间上,竞争表现出不间断性和并发性。所谓不间断性,就是说一个竞争还没结束,另一个竞争已经开始,绝无一劳永逸之事。所谓并发性,是说几个竞争同时发生。
竞争在时间上的两个特征告诉人们:时机是竞争成功与否的关键,它要求人们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时机,并巧妙运用。如“笨鸟先飞”、“先发制人”、“后发制人”、“随机应变”、“激流勇退”等就是人们在竞争中对时机经验的概括。
在空间上,竞争表现出层次性和相关性。所谓层次性,是指明小到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大到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都存在着竞争。所谓相关性,是指各种竞争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
竞争在空间上的特征同样告诉我们:竞争应该选择最佳的空间位置,选择影响面最大的切入点。如:“占领制高点”、“纲举目张”、“左右逢源”、“围魏救赵”等就是人们在竞争中运用空间经验的总结。
在竞争方式上,竞争表现出多样性。有策略的变化,有方式方法手段的变化。如谋攻、虚实等,又如:政治谋略、经济谋略、军事谋略、外交谋略、教育谋略、处世谋略等。
竞争方式上的多样性表明:竞争从来就没有固定的模式,竞争最需要竞争者创造性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面对竞争,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极力提高自身素质,摈弃卑劣和懦弱,极力展示自身的才华,为推动历史进步尽力。
面对竞争,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充分意识到,生命的有限和可贵,我们不应该为琐事浪费过多的精力,在诸如打麻将、打牌、小鸡肚肠的争斗中消磨时间。放弃无为的竞争,让生命更辉煌,这就是我们应有的竞争意识。
❷ 为什么政府鼓励市场公平竞争
因为不公平会带来恶性竞争,导致全社会利益受损。
公平竞争可以保证各个企业都有一样的外部环境可以开展业务竞争,这样企业就会投入精力和资金去研发更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样消费者才能得到实惠。
反过来如果竞争不公平,有的质次价高的产品反而占领了市场,那另外的企业和消费者都成了受害者。
拓展资料:
一、公平竞争的含义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二、货物贸易领域
倾销和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在外国产品进行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这两种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作出这种授权的同时,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也就是政府滥用这两种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例如,对于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❸ 关于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的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❹ 公平竞争的原则指的是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
公平竞争既是竞争群体利益的要求,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
❺ 什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
(1)①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③营造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❻ 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最重要的法律是什么
最重要的应该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反垄断法》。这些法律都是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秩序的。
❼ 谁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❽ 政府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因
你好,因为只有市场公平竞争的话,我们每个人都有机会,因为假如允许随意竞争的话,很多垄断企业会一直打圧新出现的小企业。
❾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什么的主要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❿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哪个1价值法则2反垄断3公平竞争4自由竞争
价值法则,因为当初建立市场经济时,建设者绝不会想到反垄断、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