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繁荣水产品批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品,系指海水、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水、淡水捕捞的鲜活水生动物及其冷冻制品。第三条厦门市水产局是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厦门市鱼市场管理处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水产品批发市场。第四条渔民、养殖户、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生产者)在我市批发水产品,经营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购买水产品进入我市批发,都应在沙波尾鱼市场、东渡鱼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内进行。
为保证水产品鲜活而确需在前款规定的鱼市场外出售水产品的,应向市鱼市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市鱼市场管理处应加强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靠驳码头、补网场所、经营场所和吊卸搬运器具,为渔船提供水、冰、电及渔需、渔具等设施。第六条各鱼市场管理机构应为水产品交易双方提供良好服务,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并可为水产品交易双方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第七条在我市范围内销售水产品的渔业生产者及经营者,免交渔港靠驳费、水产品交易场地费、水产品过磅费、鱼市场卫生管理费。第八条鼓励渔业生产者进入鱼市场设点直销水产品。第九条鼓励外地的渔业生产者进入我市销售水产品。
外地渔业生产者到我市销售水产品的,加冰、加水、用电等有关保障按我市渔业生产者同等标准予以收费。第十条设立鱼类生产发展基金,扶持长期在我市销售水产品的渔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第十一条凡在沙坡尾鱼市场、东渡鱼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和指定地点内采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购方)必须持有市鱼市场管理处发给的采购许可证。
采购许可证自领取之日起每三年内由市鱼市场管理处审核一次。第十二条采购方在采购水产品时应按规定向市鱼市场管理处申报采购的水产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三条采购方采购水产品,应向市鱼市场管理处交纳交易管理费。交易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二。
在沙波尾鱼市场、东渡鱼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内采购水产品的,按次缴纳;经批准在前述鱼市场外采购水产品的,按月缴纳。第十四条水产品交易双方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收。市鱼市场管理处受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负责代征水产品有关税收。第十五条下列物品不准在鱼市场出售:
(一)与水产品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
(二)有毒、有害、腐烂、灌水、变质的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水产品。第十六条水产品交易禁止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交易的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鱼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认可。第十七条严禁在鱼市场内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在鱼市场外出售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办理采购许可证而经营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采购的水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未缴或少缴交易管理费的,补缴交易管理费,并按应缴的交易管理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购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偷税、抗税的,移送税务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分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由市水产局决定。第二十四条鱼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 去市场买海鲜时,要注意什么哪些鱼猫腻多呢
去市场买海鲜的时候,遇到这3种鱼要注意,猫腻多,专坑海鲜小白
不管什么时候,海鲜都是人们非常喜欢的东西,一年四季我们都能吃到。说起来,其实还挺羡慕沿海人民的,几乎每天都可以吃到非常新鲜的海鲜,那边的海鲜种类也是我们内陆地区无法比拟的。
㈢ 市场售卖淡水鱼要什么证件
质量合格证明与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以成都为例。凡是在成都市区域内销售的水产品,必须取得质量合格证明和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将禁止上市销售。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水务局举办的水产品市场准入检验检疫培训会上获悉,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将全面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
根据市场准入实施方案,水产品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场必须与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设立或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本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按规定查验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发现的不合格水产品应立即制止销售者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渔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水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保管、仓储、运输、经营场地等条件。
㈣ 农业部等关于印发《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水产品市场主体,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以水产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批发市场,必须统一使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第二章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市场开办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第八条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发市场的名称和章程,批发市场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市场名称及场址;
2.经营范围及市场规划;
3.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式;
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责;
5.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符合地方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批发市场选点要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总体规划布局。批发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交易设施,如固定的场地、码头、冷藏、加工、运输、结算、信息传递等设施,以及管理机构和其他条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由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场开办者向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第十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由农业部和该省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可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公安、商检、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市场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不得参与市场经营。第十一条地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其管理形式可以参照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场审批部门核准,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十三条市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的政府同意后注销登记;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合法终止。第十四条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第三章交易与管理第十五条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货物,必须在政府批准该市场经办的批发业务范围之内。进入市场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渔政部门的规定;腐败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货物,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第十六条批发交易必须保证公正、合理,严禁垄断。
(一)批发交易一般应当以拍卖或者投标方式进行。但形不成拍卖或者投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或者定价销售方式。登场货物较多,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批发后剩余的物品,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方式。
(二)市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批发市场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有买卖行为。
(三)批发交易开始前,应当公布上一日各主要货物成交的价格,并公布当日到货情况,包括各种货物的品名、数量及供货人。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并依法纳税。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应当组建相应的结算系统。货物成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其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额、供货人、买货人等项,由买货人持票到市场财务结算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并交纳费、税后,凭票取货。第十九条各批发市场应当制订本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公布于众,并对本市场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征求买卖双方对改进市场服务管理工作及对工作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