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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市场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5-30 08:40:01

① 矿业权市场建设原则是什么

该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竞争。
1、依法:是指建立矿业权市场的法律依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公开:是指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实现公共监督。
3、公平:是指矿业权市场资源配置公正合理,各方享有平等机会。
4、竞争:是指罩型矿业权市场实行市场化竞争,促进睁肢矿业资源开发的效益最大化。
这些原则是建立一个健康、有序、高效的悉闷世矿业权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②  矿业权市场管理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金融市场也适度开放,投资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地勘行业内部的企业化进程加速,一些企业出现兼并、重组、破产。进入风险勘查、开采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主体的变更要求矿业权资产重组或出售,迫切要求建立矿业权的流通市场。现实的经济活动要求法律、法规给矿业权的流通以合法的地位。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准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业权管理体制以及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矿业权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为我国的矿业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必将大大增强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活力,加强市场在矿业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国内外资金对我国地质勘查业及矿业的投资,促进我国的矿业发展。

(一)矿业权流转及其形式

矿业权市场管理体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矿业权流转制度。所谓“流转”是指资产或资金在流通过程中的不断进行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因此,矿业权流转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周转过程中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矿业权的流转方向是多样化的,可以由国家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类型),也可以由企业到企业,也可以由企业到国家。

按照矿业权流转的方向和对象,一般将矿业权流转分为两种形式:即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和二级矿业权转让市场。

1.矿业权的出让

一级矿业权市场是指矿业权作为资产初次进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我国在矿业权管理上实行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许可证制度。初次投入市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国家垄断的,一般采取出让的方式。国家可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矿产资源存在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出让形式,如授予、协议、委托、招标和拍卖等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2.矿业权的转让

二级矿业权市场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大,是指矿业权人为了经营的目的将矿业权再次投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其流转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等。二级矿业权市场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

新中国成立以来,地勘工作一直是国家财政投资,国家投入了大约800亿元人民币地质勘查费用于各类地质勘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成果,也形成了大量的矿产地。其中,有些矿产地已被矿山无偿占用,申领了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有些目前仍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即成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某些矿业的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还应享受国家作为矿业权人的投资权益。但随着政企分开,国家政府机构主要是以社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矿业收益的社会再分配。

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国家主要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他们的转让和收益过程。1998年发布的两权转让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转让后的收益根据地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中对地勘成果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收益,按其实际成本数转成国家基金,作为国家投入地勘单位的资本,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

前已述及,矿业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两种基本方式。矿业权流转制度也可以分为两个相应的基本制度,即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建立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

1.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

国家出让的一级市场,是两权流转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探矿权和采矿权呈纵向流通,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国家对该市场有垄断性。表现为政府与矿业权申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均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不同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来确定出让形式。例如,对于一般矿产地,尤其是在矿产前景不明朗的空白区块出让探矿权时,经常使用申请批准,即根据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将探矿权授予最先申请者。申请者只须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就可获得探矿权。对于一些已知矿产地,招标出让矿业权更为常见。对于我国今后的矿业权出让市场来说,竞争性招标方式、协议方式、委托方式及拍卖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除非矿业权人自动放弃矿业权,或由国家收回后再度出让,否则同一矿产地的矿业权只能出让一次。

2.矿业权转让制度

以探矿权为例,探矿权申请人在从国家出让取得了探矿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勘查,找到矿或取得一些有价值的发现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进入二级市场,申请矿业权的转让。受让人经过批准获得探矿权之后,经过一定的勘查投入和勘查阶段,也有可能再次进入矿业权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一个矿业权如果符合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多次转让。采矿权也是如此,作为采矿权人的不同主体,出于各种原因,都可以将采矿权拿到二级市场,以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一次或多次转让。

二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矿业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可以说,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才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原则。当然,现在还存在着许多原来从国家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国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地勘费投资,如果这些矿业权要转让,不论现在是谁持有,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的地勘费投资都要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补偿。

(四)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国家对矿业权市场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牟取暴利,其管理的重点是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衡量是否进行炒作的标志是矿业权持有人是否按法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如获得矿业权者不做任何工作或资金投入,转手即出卖矿业权获取暴利,即可视为炒作矿业权行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从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入手,把住储量关、勘查投入关、采矿基建投入关、勘查者和采矿者的资质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为资产的合理流动服务。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为优化配置矿业权资产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探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的单位组成勘查合伙人,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获得者是以勘查、采矿为目的。如严格检验转让方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

采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据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组织核实的保有储量报告。受让方要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管理能力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转让还要提交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出据的评估报告。

矿业权的转让要按程序进行,首先必须保证矿业权的真实性,杜绝欺诈行为,交易过程必须公开,转让矿业权的双方必须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转让双方要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转让申请的有关表格,接受管理机关的审查,进行转让登记,审查批准后,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矿业权许可证书。其转让行为才能合法生效。

③ 矿业权市场的作用

(1)矿业权市场能使矿产勘查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就是通过市场价格来引导和调节资源的流向。因此,建立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上的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不仅能使勘查成果得到优化配置,而且能使勘查要素得到优化选择。

(2)矿业权市场通过公平的竞争形成优胜劣汰。即在市场竞争中,可以使那些管理好、技术水平高、各方面先进的单位不断提高市场的份额,迫使那些管理差、技术水平低的单位要么退出,要么奋力赶上。其结果是勘查管理和技术的整体提高。

(3)矿业权市场特别是技术劳务市场化,可以使各种专业的勘查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从而有效减少某些工程手段过剩或短缺的情况。特别是把地质找矿技术方面的尖端人才组织起来,成立咨询公司,可以为全国的、全省的地质找矿突破服务,从体制上切断高端技术人员的单位垄断、部门垄断。

(4)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还能体现矿产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公正,防止单纯行政分配所产生的种种弊端。特别是在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市场配置矿业权,不仅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有效地防止腐败。

④ 什么是矿业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是我国法律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赋予公民、法人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⑤ 什么是矿业权有形市场

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和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能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性能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矿业权交易市场

⑥ 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市场的差别是什么

前源磨蚂者当然指矿石的价值

而后者是指矿的开发权,两者虽然只差一个字雹埋

但是完全不一样

要开矿 后者非常关键游高,后者的竞争比前者还要厉害

⑦ 什么是矿业权市场

按照矿业权所有者不同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一级(出让)市场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挂牌、招标和拍卖等方宏斗州式,向申请人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二级(转让)市场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将探矿权采矿权转移蔽蔽的行为,包括出售、销让合资、合作和重组改革等方式。

⑧ “矿产资源交易”的概念是什么

矿产资源交易,应该搏丛也还就是矿业权交易,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的矿业权氏悔交易,特指国家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出让或授予基核樱矿业权;而二级市场的矿业权交易则形式多样,包括买卖、租赁、抵押、合资(作价出资)、合作经营、矿业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及其他变更矿业权主体等方式进行的交易。

⑨ 论我国矿业权管理的市场化建设———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专题“矿业权管理”

王锋

(河南鑫相融有限公司)

“矿业权管理”讨论的要求,一是查找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不适应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不适应矿业经济发展形势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二是研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紧缺矿种探矿权管理办法;三是研究论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实施,恢复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规定对其有偿取得并可以有条件地流转。这标志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迅速发展。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开始进入实施阶段,矿业权市场也随之启动。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这种商品在交易和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我国,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我国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由国家垄断,国家矿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采用行政授予、协议、委托、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矿业权。(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但个人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矿山采矿权除外)二级转让市场是有条件的竞争,是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了各自的经营目的而依法进行的矿业权交易,是在两个或多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

两个市场的建立,为矿业权这一特殊商品的流转提供了载体,使矿业权的商品属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矿业权管理,推动“市场化”进程

矿业权一级市场是由国家有偿的,有期限的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其特征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垄断经营,由探矿权、采矿权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目前,我国从法律规定上缺少非排他性的普查找矿权和采矿权的优先保留权,这或许是造成我国目前一些省份普查找矿基础地质工作薄弱、过度炒卖探矿权甚至出卖虚假探矿权进行商业欺诈的主要原因,因为法律应规定在未达到普查找矿的一定工森猛作程度之前不能批准授予探矿权。应该规定只有探矿权持有者才能从国家获得采矿权。

在我国,主要矿种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权限。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是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采用行政授予、协议、委托等非市场方式以及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的下列探矿权和采矿权:①尚未做过任何地质工作的处女地;②已做过地质工作,但原勘查许可证已过期,又未延续或保留的勘查区;③探矿权人申请注销或者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④原探矿权人放弃优先权的矿产地;⑤原采矿权许可证已到期又未申请延续,申请注销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由此可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遵循申请—审批—登记的取得方式。在以前,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大都采用行政无偿授予的方式,这种做法形成了长期以来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使用上的无偿性、无期限性、无流转性的状况,造成了矿业权人在勘查登记上的占芦春陵地盘现象。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来规范矿业权的出让市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开始注重通过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采取提高准入条件,对不同矿种、不同的成矿远景、不同的工作程度,相应的采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出让方式将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给优势企业,从而避免了矿业权人圈而不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发生。这同时也推进了矿业权市场化的进程。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矿业权的出让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及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②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陪戚的矿产地。③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及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④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别规定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①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②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③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3)禁止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形。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矿业权出让有批准申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5种方式。

(1)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这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方式。是主管部门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取矿业权价款,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空白地,也就是历史上没有投入普查工作、没有设置过矿权、非自然保护区和规划区,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宜以协议、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批准申请落实是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的一种方式。其特点:非市场出让,申请在先。

(2)协议出让矿业权,这是主管部门依法以批准申请出让矿业权的又一种方式。是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经批准后,与主管部门协商矿业权价款、使用年限、矿区范围、付款方式和时间,开发利用要求等事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协议出让是一种特殊的出让方式,它具有行政审批要素,也有市场交易成分,它是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非市场出让,没有竞争者。

(3)招标出让矿业权,这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和规划条件后,主管部门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利用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是主管部门就矿业权招标项目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进行投标、评标、择优选择中标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复杂的矿产地,要求开发者不但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矿业开发最低投入,更需有较高的资质满足矿业开发的要求,并以资质优先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多个投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

(4)拍卖出让矿业权。这是政府对某矿产地有了明确的开发利用意图后,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竞买人竞价,以竞价结果来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竞买人到场,对出让矿业权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过程。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活跃、竞买者众多的一般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竞买人众,价高者得。

(5)挂牌出让矿业权。这是主管部门将拟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在公布期限内接受竞买人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方式。是主管部门只需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挂牌矿业权的出让起始价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场所公布,就可以坐等竞买人报价,然后从容地接受、公布最新报价,并在挂牌期限截止时间内以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的过程。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者要求报价,主管部门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这种方式适用于矿产品市场不太活跃,预测竞买人数不多的矿业权出让。其特点是:市场出让,竞买人可多可少,价高者得。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对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作出规定。根据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申请出让按出让面积、投资大小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凡列入招、拍、挂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在省矿权交易中心按招、拍、挂程序进行交易。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管理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矿业权市场化进程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一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另一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这双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三、矿业权管理规范“二级市场”,加快矿业权市场化建设步伐

矿权市场成熟的标志,应当是二级市场交易活跃、有序。

一级市场出让人是国家,二级市场转让人是矿业权人。出让人是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确定的,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我国将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机制,搞活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流动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说过,要千方百计提高市场配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比重,改变过去政府主导型行政授予矿业权,矿产勘查只投入不产出的状况,建立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凡能进入市场配置的,原则上要停止行政审批授予;政府通过加强对矿业权一级市场调控,来控制市场需求,调节市场空间,要尽可能地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委托等方式有偿出让。要努力搞活二级市场,对于依法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要探索依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合理流转的新路子。

探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或者与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的单位组成勘查合伙人,才有资格进入探矿权市场进行探矿权交易,以保证探矿权获得者是以勘查、采矿为目的。例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方可进行探矿权转让。使矿权生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矿权炒作、漫天要价、假资料等不规范行为得到控制。

采矿权的转让,要求转让方必须出据具有储量审批资格的组织核实的保有储量报告和价款评估报告。受让方要有充足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经营矿山。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转让还要提交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具体说来,探矿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探矿权人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探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⑥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总的说来,采矿权转让的条件与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项: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⑤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⑥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实际的二级市场中,矿业权的流转主要采取以下多种形式:

(1)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矿业权。这种方式是矿权人以矿业权交易市场为平台,委托中介机构发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拍卖,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采用招标和拍卖这两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转让人带来较高额的利润。

(2)协议转让,即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购买和转让协议,将某企业的矿业权转让给另一个企业,并取得相应的转让收入。

(3)合资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矿业权为主体的资本联合方式组成新的法人实体对矿业权进行经营。

(4)联合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地质勘查或开采项目的联合经营。

(5)兼并经营,即一个或几个拥有矿业权的法人被另一个法人吸收合并成一个法人。原来几个享有矿业权的法人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负责处理。

四、地勘单位如何参与市场化竞争

地质矿产勘查是矿业权产生的源头,是矿产业的上游前端子产业。地勘单位的专业核心竞争优势是地质矿产勘查,矿业权是地勘单位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业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产业的各个环节;科学技术是矿业权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生产力,它直接影响着与矿业权紧密联系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技术含量,以及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价值;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交易,实质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交易;矿业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矿业权人的投入与再投入过程,其目的就是在最佳的经营阶段以最佳的经营形式通过矿业权市场获得最大的收益回报。

提高矿业权商品的附加值,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地勘单位必须将科学技术作为矿业权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第一生产力。矿业权市场中,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是矿业权流通运转的载体,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实质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交易。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是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后形成的产品,具有价值,被利用后能产生效益,具有使用价值。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的市场价值,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商品的市场价值。应充分发挥和加强矿业权生产经营过程中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同一勘查区块内,虽然进行了相同的勘查投入,但是由于工作者技术业务水平的差异,对问题认识和工作方法的不同,必然会生产出不同市场价值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从而导致其矿业权的价值差异。因此,地勘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查靶区的预测、筛选和矿业权的取得以及勘查实施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要不断提高科技及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科技及管理人员的思维创新,地质矿产勘查和市场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手段的创造性运用,研究区域成矿规律和当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区域更大范围的矿产资源配置、原材料市场需求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是不断形成和积累新的矿业权资产,盘活矿业权存量资产,提高矿业权商品附加值的关键。

地勘单位应继续保持传统比较优势,充分发挥核心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知名度,创造企业文化。用“文化”打造品牌,用“文化”提高企业竞争力,用“文化”打入国际市场。要培养和造就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精通矿业权市场游戏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五、小结

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较晚,而且是以一级(出让)市场为主导的,二级(转让)市场相对滞后,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目的,以其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为交易价格,其中包含有政治、社会稳定的因素,还有政府对采矿权使用制度改革的期望等。因此,我国绝大多数采矿权交易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可能不是纯粹的市场作用的结果。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出让,实质是一种矿业权的转让,即国家以特殊民事主体身份,以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方式将特定的矿业权转让给申请人(或受让人)。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确提出停止矿业权行政授予,积极探索用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逐步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

⑩ 2.矿业权市场

(1)新立矿业权大幅减少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国有效和新立勘查许可证,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均有所减少。新立矿业权下降主要受近年来整装勘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对钨、锑、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暂停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政策的影响。

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6年来首降,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减少过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1676个,同比减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许可证2064个,同比减少54.8%。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由27447个增加到31676个,新立勘查许可证由8018个减少到2046个(图23)。

图 23 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

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减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284个,同比减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个,同比减少20.1%。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由111350件减少到95284件,新立采矿许可证由15983件减少到6741件(图24)。

图 24 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专栏 10 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目前天津、重庆已完成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四川、浙江、江苏、广西、湖北、宁夏和黑龙江等省(区)正在筹建。

(2)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全年探矿权出让2064个,探矿权出让价款17.9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63个,占总探矿权出让数的27.3%;招拍挂出让价款16.97亿元,占总探矿权出让价款的94.7%。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采矿权出让总数八成以上。全年采矿权出让6741个,采矿权出让价款553.5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501个,占总采矿权出让数的81.6%;招拍挂出让价款476.19亿元,占总采矿权出让价款的86.0%。

专栏 11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整治

近年来全国开展了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对全国整合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二是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第一轮的矿产整合,2009年全国矿山数量比2006年减少近万个,减少7.9%,2009年全国原矿产量增加10亿吨,增长了17.2%,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轮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批对469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各地也采取经济引导、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1528个矿区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减少矿权3885个。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26个省(区)开展了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省(区)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钨、锑、锡、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探矿权890个,采矿权1527个。其中,稀土是重点整治对象,今年8月启动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为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探索出一种新形式。在国土资源部的协调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区)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统一规划稀土产业发展,扎实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动的模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蒙鲁川轻稀土勘查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启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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