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山枣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章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喊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第九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第十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五逗渗拆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第十一条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B. 政府如何对物流运输市场进行规范以足进其发展
运输政策导向明显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铁路、水运、公路、多式联运、城市配送、信息资源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发展要求,推进落实货运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
——更多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物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C.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铅键芦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其管理权限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经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第九条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营运期限不超过六十日。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对其经营条件的年度审验。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亮激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和特种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持有相应证书。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第十二条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准运证。第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客或者运输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禁止超载运输、超限配载。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第十四条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槐带,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第三章客货运输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或者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
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期限不少于三年,不超过五年。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线路牌,明码标价,公布监督电话及受理投诉部门,并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用于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当逐步装置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设施。
D.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一、行业发展规划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分级制定中长期规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依据。
(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客货运输运力的发展和运力结构的调整;客货站点的布局;维修网点和检测站点的设置;汽车驾校的布局以及各个子行业之间的协调等。
(三)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应与同级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吻合。
(四)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应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经济调查和市场调查,对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五)行业发展规划采用“滚动式”的方法。
(六)行业发展规划也可委托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咨询机构承办,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鉴定验收。二、宏观调控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向、规模和速度进行宏观调控,保持运力与运量的总体平衡,优化车辆和设备结构,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应漏耐尘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1.信息引导。亩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经常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和车辆、设备技术更新的方向。
2.政策引导。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对长线项目采取政策性的限制,对短线和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采取政策的鼓励和扶持。
3.市场准入。严格按照开业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在发展运力时要坚持实施“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
4.招标审批。各地试行的对出租汽车、客运班线实行限额招标审批,牌证有偿使用的方法,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实施调控的方法进行试点。
(三)宏观调控包括鼓励发展与限制发展两个方面。宏观调控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三、道路运输行业统计
(一)省、地两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向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收集道路运输数据。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有关数据,以确保报表的规范化。
(五)县级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月要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向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报表。
(六)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9月和次年4月要通过电子邮件向部公路管理司报送半年报和年报。
(七)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填报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四、稽查工作程序
(一)稽查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政稽查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职工。
(二)对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流动巡查必须有2个以上稽查人员且经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三)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前应按规定整齐着装,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返禅做好稽查工作准备。
(四)路检路查:
1.路检路查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进行。
2.指挥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夜间指挥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同时稽查人员要求加着反光背心。
3.进行检查工作时应在检查前方200米处设立“检查”警示牌,不得双向同时拦截检查车辆。
4.稽查人员指挥停车应面向来车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在来车相距150米处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5.被检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检查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尽快完成稽查工作。
6.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同时做好检查登记。
7.拦截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8.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下列程序处理。
8.1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8.2对违章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8.3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8.4对非法运输违禁品、危险货物或无道路运输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可采取中止车辆运行的强制措施,并签发《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
(五)户检户查: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厂家、客货运服务站、驾驶员培训学校、搬运装卸作业现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流动巡查。
在稽查前,应出示稽查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各种记录。有违法行为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E.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和道路货物运输交易行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货物运输市场(下称货运市场)和从事货物运输交易(下称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局(下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交通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货运市场和监督货运交易活动。
市、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下称交管总站)是交通局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职能部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运交易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货运市场。第五条货运市场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交通局统筹、布局和调控。第二章开业审查与登记第六条申请开办货运市场以及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其中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经营货运配载业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经营仓储理货业务的,其永久性库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存放车辆业务的,其封闭硬地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外,还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也可持有本项数额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作为事故赔偿保证金。
(三)经营货运配载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市交通局、市工商局联合核发的《广州市道路运输纪纪人资格证》的业务员;经营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载业户,应设有押运员、仓储理货员、业务员、装卸工。
(四)聘用的员工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理货员,装卸工和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应配备安全、消防设施,经营仓储理货业务的,还须有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
(六)危险品仓储及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七条开办货运市场和经营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办货运市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交通局申请,由区、县级市交通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交通局批复。
(二)经营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存放车辆的,向车籍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交通局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向市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经营货运配载和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批。
(三)经营货物运输的,还须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向经管的交管总站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中经营期不满90日的,发给临时营运证;非营运车辆进行一次性营运的,应到经管的交管部站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交通局应在接到开业资质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管总站应在接到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其营运车辆数予以核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实行车审。第九条开办货运市场和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范围内,开办货运市场以及在货运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交易管理分局(下称市场分局)办理登记注册;从事货运交易的公司和货运市场外的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外地在广州开办的企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在市区范围内其他从事货运交易的区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到所在区的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县级市范围内开办货运市场以及从事货运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到县级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凡在市工商局及市场分局登记注册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经营的,由市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和年检;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