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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市场污染向哪个部门投诉

发布时间:2023-03-29 00:51:31

Ⅰ 农村环境污染怎样投诉

法律分析】:农村环境污染塌吵可以直接联系环保监督部门来进行处理,举报人在发现环境污染情况的,可以立即以录像或者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并兴致了环保部门,涉及到存在违法犯罪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岁升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团雀侍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Ⅱ 农村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截至2016年4月,环保微信举报已覆盖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和地市,以及40%以上区县。“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超过9.6万人,全国共收到各类举报事项23883件,办结21416件。

(2)乡镇农村市场污染向哪个部门投诉扩展阅读

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程序:

1、对属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磨拆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枣胡提出。

4、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5、举报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举报件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瞎岩枣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请复查或者复核。

Ⅲ 农村环境污染怎样投诉

【法律分析】:农村环境污染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环境污染举报电话是12369,其设立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热线会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在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差弊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法律依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虚或族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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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团州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Ⅳ 农村环境污染怎样投诉

环境污染应当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侵权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责任对直接受到危害李腊没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局没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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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农村垃圾不清理投诉哪个部门

地市卫生局或卫生厅。
一般情况是,诸层进行反映或投诉,进行解决,切忌越级反映。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亏虚悉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垃圾污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检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农村生活垃圾,归县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
按照“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的模式,农村生活垃圾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由县级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农村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1、人畜粪便、污水等,内含大量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卵等,是传播疾病的主要来源;
2、居室内燃煤不充分导致室内大量二氧化碳、芳烃、一氧化碳、氟化物等聚集,形成室内空气污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
3、农药、化肥的不科学施用。不科学地施用农药以及防护措施不严格,可使有机氟、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醋、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有效成分,通过皮肤、口鼻黏膜等直接进入人体,造成毒害;对土壤和水体也会造成直接的污染。滥施化肥会导致养分流失,引起水体污染,严重破坏水体功能,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鱼虾死亡、水体黑臭,使土壤和水体的自净功能丧失;
4、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如土法炼汞、炼金、炼硫磺、造纸、印染、电镀、制造磷肥、制造水泥等,都会产生许多有毒的废弃物,其中往往含有汞、二氧化碳、有机物、氰化物、氟化物、粉尘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水、空气、食物,危害人的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销乎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誉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安置和指导。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提供资金支持农村的各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工作。

Ⅵ 农贸市场不合格向哪个部门投诉

农贸市场不合格,可以拨打12319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城管中心投诉举报。
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2、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3、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4、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5、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6、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
7、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法典》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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