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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拆建归什么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08 19:26:06

‘壹’ 请问搞市场管理的部门是什么地方管

菜市场的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所在地区的居委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1、由区整顿办牵头,工商、卫生、质量计监等部门成立区菜市场检查组,对菜市场进行整改,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促使整改;严格核查菜市场摊位营业执照;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的摊位;对申请熟食制品、半成品的业态严把审核关,加强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按有关规定对菜市场商品质量、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和监督。2、按照谁开办、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菜市场上级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搞好硬件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各市场主办单位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菜市场的日常监管。

‘贰’ 菜市场管理部门归谁管

法律分析:菜市场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就是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叁’ 菜市场需要几个部门审批

要建设农贸市场首先要通过发改委审批,到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卫生防役,公安局备案。
具体流程:到工商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到你所在区域的市场管理分局办理,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营业用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营业用房产权证)及本人照片一张即可。按照工商要求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办公共场所的卫生证、消防队的消防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是由发改委根据本区域内进行布点管控,根据所有单位批复下来,就可以租地或者利用闲置空房装修就可以招商招租。
1. 要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收费审批文件;
2. 是要有合法使用的土地(场地),租的或买的;
3. 是要有政府的立项审批文件,农贸市场一般都在政府的建设规划内,不是想在哪里开都行;
4. 要去卫生部门办公共场所的卫生证、消防队的消防合格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等;
5. 地方政府不会反对个人开办农贸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投资人可以从投资中得到收益;
6. 建好后,你还要有维护正常运作的水电开支、保洁员、物管员、日常维修费用等开支,还要有相关的管理人员等;
7. 要有建棚顶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资金,如消防设施、水池、案板、电路、水源等,而且有的地方农贸市场还和商住楼一起开发建设。
法律依据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肆’ 请问农贸市场属于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菜市场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农贸市场的拆建归什么部门管理扩展阅读

农贸市场作为一种传统的商业业态,存在很多制约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因素,有硬件的因素,也有软件的因素。这些因素无论在大城市发展成熟的市场还是在中小城镇发展滞后的市场都具有很多共性,主要制约因素如下:

1、市场基础设施陈旧:很多农贸市场建设年限已久,建筑物显得十分陈旧,场内摊档位破旧,有的甚至是临时搭建的台位;市场的水电设施和排污设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营的需要,它已经成为影响市场形象的关键因素。

2、市场业种配置和布局不合理:这因素属于制约市场发展的硬件因素。很多市场自从建立以来,其业种配置和布局就很少根据市场消费环境变化而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有的市场更是因此显得经营惨淡。

3、市场收益率低:农贸市场带有很大部分公益性质,为实现政府所要求的“菜篮子”工程建设,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往往是投入大、收入小,致使市场日渐破败,甚至改造升级后其经济效益不升反降。

农贸市场盈利模式单一,其经营收入以租金收入为主,由于市场租金提升有限,市场经营规模难以扩大,成为其运行利润低下的主要原因。

4、市场竞争加剧,新型商业业态分走客源:随着城市的大型超市、购物广场、连锁专卖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的增加,以及部分农贸市场实行 “农改超”,它们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优质的服务,整洁的环境,齐全的商品吸引着大批经营户和消费群体,这对传统农贸市场,特别是购物环境较差的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

5、人才制约农贸市场行业的发展:有一流的人才才有一流的经营管理。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农贸市场行业是一个“夕阳”行业,对农贸市场的认识是很低层次的行业、环境脏乱差、发展前景有限,导致农贸市场长期以来吸引不了专业的人才。

没有了一流的人才,一方面使市场的经营缺乏战略性规划,另一方面使市场管理人员难以正确理解落实公司的发展措施,执行力不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贸市场

‘伍’ 请问农贸市场属于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商务部

在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商务部主要职责: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5)农贸市场的拆建归什么部门管理扩展阅读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职责:

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商务部门

‘陆’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第七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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