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疫情期间物价情况
疫情期间物价略有上涨,这是跟抢购有关系,其实疫情期间物价按照有关部门的布置,各超市严格抬高物价,在合理的的范围内物价上浮一些是可以的。
Ⅱ 疫情期间稳定物价的措施
疫情期间稳定物价的措施需要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化解。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混合编组执法人员下沉到市场一线,以果蔬粮油批发市场、综合商超、社区门店、电子商务平台等为重点,采取驻点、包片、巡回检查等方式,对批发源头、中间环节和零售终端实施管控,激活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粮、油、肉、菜、蛋等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的供应和价格动态,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化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平稳。
Ⅲ 疫情涨价怎么处理
拨打12315举报电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Ⅳ 疫情期间白菜价不得高于什么价格
疫情期间白菜价不得高于进销差价的25%。疫情期间民生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一切价格违法行为将被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民生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
Ⅳ 疫情当下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管控的原因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伸出有形之手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工作,这无疑是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有力之举,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和良性发展。
Ⅵ 新冠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或服务是否随意涨价应当怎么定价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 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