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药品活动策划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药品活动策划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活动前媒体宣传
通过促销活动,吸引大量目标消费者,形成参与和购买热潮,传播产品和服务理念,形成口碑传播。活动前后配合新闻炒作和广告,将产品信息发布出去,以达到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
二、活动内容根据主题确定
活动成功的前提就是内容要有吸引力。包括打折、免费赠送、专家义诊、购药大抽奖等,都是吸引目标人群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1、信息发布
①、活动信息可选择在《娄底广播电视报》报刊上发布,因为电视报的受众面是各家各户,而且其发行量有4万份,效果相对其他报纸媒介要好。
②、娄底人民广播电台,从9月26日—10月6日开始发布促销活动广告。时间从早8:00—晚9:00每天10次滚动播放。
③、在心健大药房中心店门口挂横幅一条,内容为活动主题口号,时间为9月25日—10月7日。
④、刊发可提高参与热情和人数的信息,例:活动在9:30开始,请不要太早排队。
⑤、注意要在广告边角上加上“活动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内容,以避免惹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电视:电视广告为飞字广告,内容以介绍活动为主,辅以简单的产品介绍或干脆不提产品的功能等内容。
3、现场布置
活动现场布置得好,可以使活动进行的有条不紊,增加活动气势和氛围,吸引更多人参与。
(1)写有活动主题的横幅。
(2)突出产品形象和活动主题内容的大幅展板和背板。
(3)挂旗、桌牌、大幅海报、宣传单。
(4)咨询台、赠品(消费券)发放台、销售台等等。
人员安排
(1)安排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并佩带工作卡或绶带,便于识别和引导服务。
(2)现场要有秩序维持人员(安排集团公司保安协助)。
(3)现场咨询人员、销售人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
(4)应急人员(一般有领导担任,如遇政府职能部门干涉等情况应及时公关处理)。
4、公关联络
提前到工商、城管等部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四、现场执行要点
1、工作人员第一个到达现场,各就各位。
2、宣传人员派发宣传单,介绍活动和产品,引导顾客至销售台。
3、掌握好活动节奏,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出现哄抢和其他意外,以免造成负面效应。
4、销售人员准备销售事项,介绍销售产品。
5、赠品在规定时间发放不宜太早太晚,发放时登记个人资料、签字。
6、主持人宣布活动结束,现场暂时保留至可能时间。
7、现场销售台继续销售。
8、现场清理,保留可循环物品以备后用。
五、活动结束要开总结会
评估活动效果及得失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只有不断的总结,才能避免以后的活动中少走弯路。
在药品的整个营销环节中,药店是最后一环。产品进入药店,摆上柜台,只是从商业单位转移到下游而已,只有把产品销售出去,才完成了整个销售过程。在产品、营销手段同质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如何让你的产品脱颖而出,抓住顾客的眼球,就需要不定期的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促销活动,毕竟不管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商业单位、药店,提高顾客的重复购买率,才是大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只有这样才会形成良性循环。如何设计一个切实有效的买赠活动方案呢?根据笔者的经验,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创意要新
现在终端的竞争已进入白热化状态,每个药品生产企业都把“决胜终端”奉为“天条”,在终端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而买赠活动对于抢占市场份额、拉动销量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因此非常频繁,真正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大多都是采用一些日用品作为赠品,如洗衣x,香皂等等,缺乏新意。当然,这些方法并非无用,既然大家都在用,“存在即合理”。只是假如你能够设计一个有创意的买赠方案,既能拉动销量,又能提升品牌形象,一箭双雕,相得益彰,何乐而不为呢?创意要新、奇、特,就需要走出既定的思维模式,大胆设想、小心求证,不能闭门造车,经常到终端走走看看,贴近药店经营者和顾客,他们对你的产品最有发言权,因此,他们也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
2.关联性要强
赠品的设计要与产品本身有一定的关联,不能“风马牛不相及”,否则,就是败笔。笔者在一家以生产糖尿病药品着称的企业基层任职时,曾设计过一个“x销售”方案。买“丸”赠“尿糖试纸”。该方案所采用的赠品是糖尿病患者控制尿糖的一种经济实惠的有效检测方法,关联性既强,赠品的价格又低,每盒约1元左右,而一盒药的零售价都要十几元钱,投入产出非常合理,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它如感冒药送鼻炎片(或滴剂),心脑血管药送丹参片(如果是送药的话,是你自己的产品,这样对其它品种也有促进作用,假如你的产品线较短,那只能是“给他人做嫁衣裳”啦),药用牙膏送牙刷等等,都是不错的。但要分清主次,如鼻炎片送感冒药,就有点牵强附会了,因为感冒可能会伴有鼻塞、流鼻涕等鼻炎症状,但鼻炎却并不都是由感冒引起的。这一点一定要切记。
3.实用性、可操作性要强
笔者曾经设计过一个治疗“乳腺病药”的促销方案,买一个疗程的药,赠文胸一个。此方案创意、关联性都不错,但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女式内衣的尺寸有好几个,而实际送出时,又不知道哪个型号需要多少,采购时就需要各个尺寸的都打宽一些。假如活动周期较短,由otc代表现场配合做2-3天的话,活动结束后还能够及时退换,但如果活动周期较长,而且赠品是由药店控制,实际操作起来就非常麻烦,所以只能忍痛割爱,放弃这个方案。
除了以上三方面,还不能忽视赠品的成本控制,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促销活动的投入产出比,同时,如果赠品的受关注度高于产品本身,则起到喧宾夺主的反面效果,就像是戏台上面“跑龙套”的抢了“角儿”的戏,本末倒置了。记住,它只是“绿叶儿”,顾客永远不会为了得到赠品而去买对他毫无用途的药品。假如你的产品附加值较高,或者是按疗程推荐的话,赠品的价值不妨稍高一些,以提高顾客的购买x。否则只能采用些小礼品。至于赠品的.采购,在各地大都有一些小礼品批发市场,可以经常到那里看一下,许多药品企业订制的礼品都可以看到,也许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从而制定出一个出奇制胜、切实有效的促销方案来。
一、活动背景
中秋、国庆佳节是举家团圆、共享亲情的日子,也是保健品的黄金销售期,市场将着重于重点药店开展倾情买赠促销活动,以此换取药店在促销政策、终端陈列等一系列市场建设行为上给予我司的优惠或免费支持、提升我司保健品销量。
二、活动目的
1、通过对重点药店驻点促销并强化管理、培训,开展对重点药店的集中攻坚,推出限期建设“百盒店”“万元店”终端工作。
2、分别把握两个方面的消费者需求:
1)体面、精致礼盒装,迎合社会节日送礼需求;
2)实在、功效,为解决身体某些问题而买保健品,用有说服力的实例、承诺打动消费者的心。
3、充分消化现有药品保健品库存。
三、活动时间
1、造势时间:20xx年x月x日
2、活动时间:20xx年x月x日
四、活动地点:
大商场
五、主推产品:
保健品
六、活动形式
形式一:购xx1盒送xx或xxx1盒
购xx2盒送xx或xx1盒
七、促销策略
1、紧抓药店,强化终端促销力度及助销效果,活动前期在终端点以pop、kt展板、货架贴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xxxxxx,特别适宜免疫低下、易疲劳者”“xxxxx——中国驰名商标产品”。
2、用大的陈列面、好的陈列位置配合、承接平面媒体宣传,赠品要求插有赠品标识,让顾客一目了然。地堆陈列统一为:产品+赠品+手绘pop。
3、活动前组织导购员明确活动内容、任务,进一步熟悉公司保健品成份、功效,统一输出口径。
为推动各地连锁事业的发展,为更多的零售企业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希望全国各零售连锁超市采购总监、采购经理、企划经理、企划主管等都能够涌要参加,把我们新颖、独特,可操作性强的金点子方案都展现给大家以便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药店多半会在节日里举行促销活动,即给顾客带来好处,又给药店带来利润。纵观成千上万的药店促销活动,发现许多药店不缺少创意,缺少的是执行到位。一般包括四个执行到位:物料到位、氛围到位、宣传到位、培训到位。
物料到位
物料到位主要包括商品、赠品、宣传品。
首先根据季节、节日、地区、常见疾病和畅销产品,进行数据分析,找出常见疾病对应的畅销产品、重点产品,进行充分备货。譬如,我们找到了30款秋冬季节重点产品,如果每月要货8次,某次要货时库存有35盒,上月销量为160盒,平时补货公式为,要货量=160/8=20,20x2=40,40-35=5,5盒就是要货量,要保证库存有两个周期销量,根据经验可以适当上调,这样确保重点产品有足够库存,便于满库存丰富陈列。在活动期间,通常建议重点产品保证一个月的销量作为库存,这就是商品到位。再次根据活动制订的销售目标和买赠档位,测算赠品种类和数量,并准备到位。最后根据活动宣传所需横幅、DM单、音响、录音、POP、海报、喊话器等做好宣传品准备。
氛围到位
店内店外氛围到位,拉拱门、挂横幅、招牌干净、做主题橱窗、做喷绘写真、厂家门口撑伞摆台义诊宣传、店内音响店外音响播放活动录音、重点产品推介录音、企业文化录音、养生录音、店内悬挂相应活动和产品POP等。
一定要确保卖场营销氛围足够,员工满面堆笑,热情服务;商品丰富丰满陈列、重点产品用POP、爆炸卡、云彩卡提示;比如陈列阶梯状、圆形、心型、做一个空盒中国结,做一个风铃、来些葵花卡……。这些是氛围到位,让顾客进店感觉很美。愿意多停留一会儿,增加与店员互动时间。
宣传到位
以店为中心分小区,分时段,分小组发放宣传单
发单界定统一的话术:您好,我们是xx药店,x月x日-x月x日举行十万礼品大放送活动,欢迎您来参加。界定动作,界定表情,制作活动录音,买赠录音、抽奖录音、养生录音……店外音响播放,拱门、横幅、门口义诊、会员电话、会员短信、电子字幕等。
培训到位
让每个店员对活动方案了如指掌,是关键。一定要让全体店员演练出来,不只是简单培训和背诵。
注重三个统一:统一使命、统一语言、统一动作。
使命就是明确每天销售指标,客单价、交易次数目标、重点产品目标,然后交代每个店员想尽一切办法让每个顾客拿一份礼品走。
语言就是统一从第二档开始说,为了提升客单价。比如说第一档买满48元送两包洗衣x,第二档买88元送不锈钢盆一个。要求全体员工对顾客说一句话:您好,今天我们做活动,买满88元送不锈钢盆一个!
动作就是要求全体店员在营业时间里全程抬盆,盆内装好既定物品(一张DM单、一包第一档赠品洗衣x、一个第三档赠品水杯)每一个细节必须到位。如果是连锁总部统一对店长培训,店长统一对店员培训,总部到门店抽查,总部再活动前一天统一对店长培训检查落实,提出考核奖惩,执行不到位,考核分数不及格的店长甚至就地免职。
药店做促销活动通常是三分策划,七分执行,可见重要的是执行到位。若药店在执行促销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把活动真正的执行到位,那促销活动也就成功了。
一、活动目的:
1.增加药店来客数以及延长顾客在店的逗留时间,获得更多交易机会,从而提升药店的营业额;
2.让药店商圈内的顾客得到方便实惠的同时,使药店的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活动主题:
天公热情,我自清凉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31日
四、活动地点:
大药房
五、活动内容:
(1)清凉祛火——防暑降温,现场赠饮凉茶
会员日当天,凡进店的顾客即可获得由药房送出的即冲即饮的各式凉茶(如:金银花、鸡骨草、板蓝根……)一杯,让顾客“火”气顿消,爽在心中;此外,顾客买某款×包凉茶即送精美水杯一个,多购多得。
(2)清凉购物——足不出户,即可享受清爽服务
活动期间,以药房为中心,方圆×公里之内,购药金额满元,只要顾客拨打药房电话,便可免受烈日的炙烤、不用出汗,就能享受到药房提供的免费送货上门服务。
(3)清凉放“价”——炎炎夏日,让您感受降温“价”期
活动期间,部分(防暑降温、清热祛湿、驱蚊止痒等)夏季常用商品让利大酬宾,药店还可设计一些套装销售(几种药品组合销售),让新老顾客实惠多多,满意多多,暑夏无忧。
‘贰’ 沈阳市南六批发市场开业吗
大家都在问
沈阳南六药品批发市场营业时间?
4个回答4547阅读
紫夜Rain
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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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南六药市的营业时间基本都是8-17点。如果是批发医疗器械的一般都是17点关门,有些门店会开到6点半吧。如果是要买西药去百全和华卫都是五点关门,顺便提一下西药是5盒起批发。中药材和保健品去君林五点半关门,浩天,参中堂,山森,康华源都是五点关门。还可以去南七马路胜利农贸市场一楼大厅,那里更便宜品质也不差。每年除了过年会放假7天,平时五一和十一能关门一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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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念念读书
2022-10-23•Ta已获得556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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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九点至下午四点。沈阳药品批发市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六马路,距离沈阳站非常近,交通便利。是沈阳市最大的药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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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3293120172665
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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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南六药品批发市场营业时间?
总体来说几家医药公司和保健品批发店,都是早上8点钟开门到下午5点钟关门,中午照常营业,除了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放假外,其它时间都不会关店的,但是现在医药公司不对外进行零售卖药,你想只买一小盒或者是几小盒药还是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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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人146265045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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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南六药品批发市场正月初八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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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沈阳市药材批发市场在那里啊?
在南六马路,就顺着沈阳站(以前是沈阳南)一直向南走10分钟,看到有个十字路口,过了马路就是了,那楼上面好像是写了南六药材市场,具体价格就不知道了。
2019-09-06
全部2个回答
沈阳南六医药批发市场怎么走?
公交线路:162路,全程约6.0公里 1、从北行步行约10米,到达北行站 2、乘坐162路,经过9站, 到达兴工街建设大路站(也可乘坐252路) 3、步行约1.2公里,到达南六药品批发市场
2019-05-11
全部1个回答
沈阳南六医药批发市场怎么走?
乘坐252路到北二马路下车,换乘262路到南六马路下车,过马路即是
2019-12-22
全部2个回答
没有更多了
答题赚金币
简单又好吃的做菜方法?
13487人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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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批发市场的营销手段有哪些
市场营销的基本方法。\x0d\x0a一,关系营销,它是建立发展良好的顾客关系上的一种市场营销体系,让顾客保持对某个企业或某一品牌商品的高度忠诚。因此建立和谐有利的商业关系,\x0d\x0a需要企业与顾客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它们强调不仅要争取顾客和创造市场,更重要的是维护和巩固已有的关系。它的主要内容是对顾客进行科学的细分与管理,\x0d\x0a方法比较灵活多样。一般适合第三产业。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顾客俱乐部、顾客信用卡、会员卡制度、对重要顾客设立专门的关系经理等等方法,对顾客进行主动管理。\x0d\x0a二,整体营销,整体营销依赖于企业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把市场营销与公关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传统的针对最终消费者的营销扩展到了针对环境因素中所有重要行为者的营销。它包括供应商、分销商、最终顾客、职员、财务公司、政府、同盟者、竞争者、新闻传媒和一般大众,核心思想是合作。\x0d\x0a三,直销,直销是一种分销商业模式,它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体,没有中间销售环节,可以度量销售效果,企业利用销售人员可以把产品直接销售出去。像安利、玫琳凯是国内直销典型的成功案例,它们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加上专业服务和利润倍增的模式,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如今不少企业也在尝试效仿这种市场营销模式。\x0d\x0a四,服务营销,对于一个服务性行业来说,提倡服务营销对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服务营销也叫有形商品的无形营销。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生产手段极其先进,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已经到来的现代社会,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或近似产品,其设计、制造、质量、科技含量等不相上下,产品有形部分的属性如品质、功能、特性等方面的差异较小。消费者购买时对商品的判断与选择,主要不再只依据商品的有形属性,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的无形属性的一面,\x0d\x0a即企业如何提供商品,如何服务顾客。所以说,服务营销是更深层次的营销,重点在以顾客满意为中心的价值链管理上。\x0d\x0a五,教育营销,教育营销不断向受众传播产品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增强了企业营销的冲击力和销售力,也提升了行业人员的素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主要以培训和讲座为主要形式对所涉及的对象和内容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和提升。从开始的技能培训到对代理商\x0d\x0a管理人员素质以及能量的培训,其形式越来越活跃,内容也越来越多。。许多企业试图站在教育原点上对客户进行营销服务,借助这种形式大力推介企业文化、产品知识,通过满足客户的学习需求,从而激发他们的签单热情,拉动销售。
‘肆’ 如何进行药品采购
看看这个呢~ 会有帮助~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集中招标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任何地区或者部门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要求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照顾或者保护。
第六条 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建立和完善医药商品电子商务系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条 所有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都应在招标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四)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五)确认中标品种,直接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七)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三)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九)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县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求自主进行招标采购的单一招标人,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定。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不得自主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招标人可以根据药品采购活动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四)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七)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或招标人共同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草案,提请招标人审定;
(二)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明确招标人已列入采购计划的药品采购数量并提请招标人确认; (三)提请招标人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五)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齐全;
(六)组织开标、评标,向招标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中标候选品种;
(七)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招标人或者依据招标人的委托同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八)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书面评标报告,将中标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投标人公开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定标结果;
(九)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采购手册;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的方式牟取招标代理权和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与其有产权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管理规定,不得突破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擅自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招标中介服务费,投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招标中介服务费以合同采购数量为准计算。
第三章 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应建立公开采购制度,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应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招标人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行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
(四)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九)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
(十一)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十三)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活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简称《文件范本》)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集中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药品类别、数目、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药品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确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招标文件前附表应当经招标人确认。招标人应当对前附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前附表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内,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作为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当地建立了集中招标采购数据中心的,招标人可利用电子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需要补充和澄清的项目外,不得向投标人索取纸质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 2。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后决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品种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评标积分一览表;
(八)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
(九)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中标候选品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
第五十一条 中标品种的确认方式由招标人按以下办法决定:
(一)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比较结果为最终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所有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
(二)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的,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本单位确定的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
第五十二条 被招标人纳入药品购销合同的中标候选品种为中标品种。中标品种确定后,经办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据《文件范本》约定。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对纳入本单位购销合同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应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对同一类别药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已不能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分阶段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结算方式按照中标确认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双方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中标药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
第五十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作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
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
第六十条 同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招标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临时零售价。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始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规定的格式,按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十三条 制定评标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遵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坚持为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必须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载入《文件范本》的,在评标时原则上不得采用。
第六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第六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量评价的评价要素应包括药品质量、投标报价、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然后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
评价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标体系,应全面反映招标人对药品采购的本质要求,对社会和所有投标人公开。
定量评价指标应依据《文件范本》提出的指标体系,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评价要素和有关评价指标,确定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权重,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十七条 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评分权重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在确定评分权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
(二)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量要素权重,但不应低于质量权重的50%;
(三)商业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
(四)GMP类药品中的专利药品,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
(五)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其商业信誉分数应酌情扣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六)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 3。
第六十八条 定量评价可以分专业组进行,每个专业组负责部分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各专业组的分数汇总后产生中标候选品种。也可不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十九条 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定性评价的评标依据主要包括招标人的用药习惯、对入围品种品牌知名度和质量价格比的认同程度以及招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进行定性评价时,应参照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招标人的用药习惯,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统一参评专家对投标药品的认识和评价标准。
第七十条 实行定性评价时决定中标候选品种的依据是记名表决票数。将同一评价项目的不同品牌品种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七十一条 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进行综合评价前,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同时确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
通过定量评价,将不同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3—5个为入围品种。
通过定性评价,将入围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品种。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选择何种评标方法,对投标品种均应采用以下办法分类:
(一)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品种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GMP认证药品和非GMP认证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品种。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按GMP认证药品参与投标。
(二)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中标药品。非GMP认证药品的投标报价超过中标的GMP认证药品的,不得中标。所有投标药品的报价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按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三)在每一个质量层次药品中选择一个中标候选品种。同一质量层次入围药品的质量价格比存在较大差异的,可以确定2—3个中标候选品种。
(四)对投标药品可以按剂型或者规格评审。按规格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临床合理用药的需要,对所有规格必须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按剂型进行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执行本规范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全国药品交易会详细时间地点表
2013第36届全国(长沙)药品、保健品、家用保健器械博览会
布展时间:2013年3月31日(12:00-19:00)
展览时间:2013年4月1日-4月2日(8:30- 16:30)
场地会订一届送一届!
地址: 长沙市贺龙体育馆
2013年4月3日---4月4日(湘潭、湘乡)
论坛:医药保健品的现阶段的营销思路和策划
论坛参与人员:医药保健品和保健器械企业和相关行业高端营销经理
论坛拟邀:中国医药保健品营销促进会 中国医学科学院
‖宣传计划‖
1.本次展会位置及佳交通便利,都是极其有利!协会积极推动中国医药保健市场的广阔的空间。
2、展会得到长沙市工商及药监局的认可,协调城管部门保证会议的流畅。公交广告吸引具有保健需求的消费者参观采购。
3、组委会电话邀请确定参展的业内人士参观采购的VIP终端客户10000人(VIP终端参会有礼品),并享受VIP待遇,短信通知在50万人次。
4、组委会在相关行业商会支持下,力邀医药商业行业领导组团参观。
5、承办机构通过12年积累,拥有庞大专业观众数据库,通过电话沟通、短信提醒等方式邀请参观。
6、邀请湖南省及中南区各省流通医药公司、医药连锁店、保健品专卖店等批发市场。
7、专业媒体宣传:《中国医药报》、《潇湘晨报》、《中国保健》、《健康导报》、《健康报》、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食品商务网、中国食品产业网等多家媒体强势推广。
‘陆’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柒’ 医药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可以写为:从事医药科技、生物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中药零售、西药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药企业是指医药行业的企业,可以分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捌’ 进货是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什么环节
进货是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药品流通环节。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各级各类医药公司,中药材批发市场都需要,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销售对象是医药单位、其他批发商、医药零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