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资本市场结构方面的问题:
1、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
我国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投资者现在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数量相对来说较少,两者比重相差较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是以投机为主,而机构投资者则更注重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似的资本市场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阻碍了这种稳定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
2、上市公司结构不合理
上市公司的机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企业虽经改制而成为股份公司,但实质上仍然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很难期望它能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在国家股和法人股始终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流通股规模较小,很容易形成机构大户操纵市场的局面。
(1)我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措施有哪些扩展阅读:
与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特点主要有:
1.融资期限长
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无到期日。例如:中长期债券的期限都在1年以上;股票没有到期日,属于没有到期日,属于永久性证券;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一般都在15-30年。
2.流动性相对较差
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多用于解决中长期融资需求,故流动性和变现性相对较弱。
3.风险大而收益较高
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发生重大变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场价格容易波动,投资者需承受较大风险。同时,作为对风险的报酬,其收益也较高。
在资本市场上,资金供应者主要是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各种基金和个人投资者;而资金需求方主要是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等。其交易对象主要是中长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等。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
Ⅱ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论文
美国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林证券被美洲银行收购、世界经济AIG告急等一系列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华尔街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鉴于华尔街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美国发生的金融风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动。尽管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范文大全网)响比较有限,但由于我国存在着某些类似华尔街金融危机的“病因”,因此,吸取本轮美国金融风暴的教训,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面对日益严重的美国金融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全球金融动荡,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应当辩证看待金融创新
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美国房贷两大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而投资银行又利用其“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通过创新将其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出售。由此,最初一元钱的贷款通过创新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以至于最后没有人再去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的真正基础价值,从而助长了短期投机行为,最终酿成了严重的次贷危机。因此,借鉴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有必要对金融创新进行重新审视,既要看到其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要对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必须有效抑制市场投机
投机是市场的润滑剂,但若投机过度就会严重损害市场稳定的基础,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回顾历史上的金融危机,几乎没有一次不与过度投机有关。无论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目前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投机行为泛滥而引发。历史和现实向我们昭示,要想实现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严防投机泛滥。
(三)必须健全微观金融运行机制
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无论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形成的具体原因如何,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微观金融制度的不完善。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华盛顿互惠银行等美国着名金融机构的危机甚至破产,就是源于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薄弱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失效。试想,如果“两房”能够在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时注意风险控制,如果美国的大型投资银行在购买住房抵押证券时能够谨慎行事,如果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在投资中加强风险预测,或许不至于最终陷入倒闭的命运。因此,健全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是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稳定、安全运行的根本环节。
(四)树立信心是市场稳定的关键
美国金融危机的实践表明,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为信心危机,金融危机与信心危机的交互作用,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动荡。因此,面对金融危机,如何重塑市场信心非常重要。具体到我国,当前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状况就是市场信心极度缺乏的印证。虽然美国金融危机还不可能对我国金融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但面对日益动荡的国际金融环境,为了避免市场继续向不利方向演进,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振市场信心。
(五)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管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早有先兆。早在3年前就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由美国房地产带来的金融危机将会蔓延全世界。然而,遗憾的是这些警告并未引起美联储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人民银行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
Ⅲ 我国在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时采取什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稳住了国内经济形
(一)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共中央发出了指导性文件,调整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
(二)外汇市场上,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在金融危机后,周边许多国家对美元纷纷贬值。而朱镕基领导的中国政府坚持人民币不贬值。果断加大对骗汇、套汇、逃汇的打击力度,这大大增加了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信心,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危险。
我国大刀阔斧的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并改革了实行多年的贷款规模管理,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3)我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措施有哪些扩展阅读:
1997年7月2日,泰国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宣布,放弃了自1984年以来实行了14年的泰币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这标志着亚洲金融危机正式爆发。很快,危机开始从泰国向其它东南亚国家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蔓延。
到1998年被称为是发展奇迹的亚洲四小龙也没有逃脱这场厄运。这不仅使已经连续10年高速增长东南亚国家的经济遭受到重创,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而且世界经济环境日益恶化。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一些亚洲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金融体系、经济运行方式存在着严重缺陷。同时也为推动亚洲发展中国家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健全宏观管理职能提供了一个契机。
Ⅳ 我国为什么愿意与美方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
国家利益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的依据,我国与美国间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这是两国合作的基础。
Ⅳ 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措施:
一、积极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亚洲有关国家的援助。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的框架内并通过双边渠道,向泰国等国提供总额超过40亿美元的援助。向印尼等国提供了进出口信贷和紧急无偿药品援助。
二、中国政府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本地区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作出人民币不贬值的决定,承受了巨大压力,付出了很大代价。此举对亚洲乃至世界金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在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同时,中国政府采取努力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保持了国内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增长,对缓解亚洲经济紧张形势、带动亚洲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中国与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推动地区和国际金融合作。中国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以制止危机蔓延、改革和完善国际金融体制、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为克服金融危机的自主选择三项主张。
(5)我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措施有哪些扩展阅读
金融危机触发因素
一、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的冲击。当时在全球范围约有7万亿美元的流动国际资本。国际炒家一旦发现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有利可图,马上会通过炒作冲击该国或地区的货币,以在短期内获取暴利。
二、亚洲一些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当。它们为了吸引外资,一方面保持固定汇率,一方面又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泰国就在本国金融体系没有理顺之前,于1992年取消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使短期资金的流动畅通无阻,为外国炒家炒作泰铢提供了条件。
三、为了维持固定汇率制,这些国家长期动用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导致外债的增加
Ⅵ 美国对维护世界金融市场秩序有哪些措施
考虑到美国是事实上的国际金融经济中心,只要美国稳定自己的金融市场,保持自己经济的持续增长,就是最好的措施。
Ⅶ 中国采取哪些措施应对金融危机,这些措施有什么作用
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市场信心,遏制金融危机扩散和蔓延。主要发达经济体应该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实施有利于本国和世界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积极稳定自身和国际金融市场,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各国应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扩大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深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为稳定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创造必要条件。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形势严峻复杂。保持经济增长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各国应该调整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必要的财政、货币手段,积极促进经济增长,避免发生全球性经济衰退。应该共同采取措施稳定国际能源、粮食市场,遏制投机行为,为世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际社会尤其应该防止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积极进展。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这场金融危机的教训,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实效性的原则。全面性,就是要总体设计,既要完善国际金融体系、货币体系、金融组织,又要完善国际金融规则和程序,既要反映金融监管的普遍规律和原则,又要考虑不同经济体的发展阶段和特征。均衡性,就是要统筹兼顾,平衡体现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广泛有效参与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尤其要体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渐进性,就是要循序渐进,在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通过持续不断努力最终达到改革目标。实效性,就是要讲求效果,所有改革举措应该有利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福祉。 根据以上考虑,我们主张重点实施以下改革举措。一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国际监管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金融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二是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三是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机制作用。四是改善国际货币体系,稳步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 各位同事!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条件下,世界各国经济金融关系日益紧密。这场金融危机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这种影响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尤其要关注和尽量减少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一,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克服困难。特别是在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应该注意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避免加剧发展中国家的困境。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 第二,切实保持和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发展方面面临严峻挑战,金融危机使他们的处境雪上加霜。如何既克服金融危机、又兼顾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这是全世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应该继续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推进国际减贫进程。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更应该减免其债务,对其出口产品减免关税,扩大技术转让,同时尽最大力量帮助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切实保持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稳定。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采取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防范金融危机能力,同时要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各位同事! 今年以来,中国接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发展也受到了影响。中国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本身就是对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中国政府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下大气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农民增收,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促进世界经济稳定发挥建设性作用。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利率、减轻企业税负等措施,最近又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决定今年中央财政增加投资1000亿元人民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预计可带动社会总投资规模4000亿元人民币。从今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国仅这些项目的建设就将投资近4万亿元人民币。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为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愿继续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参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支持国际金融组织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增加融资能力,加大对受这场金融危机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我们愿积极参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贸易融资计划。 各位同事! 在前不久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期间,东亚领导人就加强区域金融经济合作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应该把加强金融合作、防范和抵御金融危机作为加强区域合作的重点,积极推进灵活多样的区域财经合作;充分利用已签署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积极稳步推进亚洲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东亚自由贸易区进程,支持东盟一体化建设,反对和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亚欧领导人也深入讨论了当前国际金融经济形势,同意充分利用亚欧会议等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金融领域信息沟通、政策交流、监督管理等务实合作,有效监测、防范、应对金融风险,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位同事! 国际金融市场稳定、世界经济持续发展是关系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福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通力合作、
Ⅷ 近年来,我国发展资本市场有哪些重要举措
最大的决定就是国务院通过了《国九条》,这是实施任何决定的基石,在此基础上,去年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相继实施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定,进行了新公司法及证券法的修订,两交易所完善新上市规则及新交易规则,实行了新的发行制度
Ⅸ 央行对防控金融风险采取哪些措施
你好,央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在总量适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调节好货币信贷供给,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继续优化流动性管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变化,合理安排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处于适当水平,合理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灵活运用利率等价格调控手段,调节资金需求和投资储蓄行为,促进经济和价格总水平稳定。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结合起来,并根据经济景气变化、金融机构稳健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对有关参数进行适度调整,发挥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的逆周期调节功能。
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扎实推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贷款投放节奏和结构,切实到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民生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等。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三、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顺应市场需求,稳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品种和范围。进一步做好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工作,做好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和监管工作,探索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继续推进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交易。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
四、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快发方式转型。扎实推进中国农业银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统筹考虑政策性金融总体发展,坚持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稳步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五、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对民间借贷、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全局的、系统的、长期的视角处理好信贷合理增长和银行贷款质量提升之间的关系,做好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防范非正规金融及其他相关领域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既要防止金融风险蔓延,也要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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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