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年龄算不算一个人的隐私隐私应如何界定
隐私应如何界定?
隐私是什么?既然是民法上的事儿,我想可以把标准简单化:凡是不想被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均应当作为隐私进行保护。
不夸张的说,年龄、血型、姓名、住址、籍贯甚至性别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虽然这些信息在日常聊天中都会提到,但有句话说得好——喜欢的话东西南北都顺路,不喜欢多说一句也多余——是想要告知的人,未经允许获取了信息就算侵犯隐私。
我们可以看三个场景:
1.章三去某公司应聘,在招聘信息上没有体现年龄要求时,人力部门有义务对招聘过程中所获悉的身份信息保密,既需要对内保密,也需要对外保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都需要经过本人同意,要是个人人事档案随便一个人就能查你怕不怕?
2.两人聊天过程中,内容可能涉及个人好恶、习惯、癖好,在一人强调不要跟别人说另一人允诺时,其实不只是人品问题,双方其实存在一个保护信息的合意,说与不说是自由,保密不保密是另一种自由——履约与否的自由,但不履约要承担违约后果——友尽互删。
3.各个app获通话、录音、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照片等内容需要我们确认同意,非法获取将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如果这些属于对外公开的信息自然不必如此,就是因为其中的私密性,才需要获取途径以及保存保护上的严格,在app获取时,其实也存在一个提供与使用的协议,只不过我们很少看而已,关键看不看作用不大。
当一个人获知的信息超出我们的预判时,我们会感到诧异并习惯性询问:“你是怎么知道的?”这习惯其实是个人隐私泄露的反问。
有多少人在把他人电话给另一个人时会征得本人同意呢,隐私其实有很多,只是我们保护不到位罢了,包括个人保护意识不强,也包括职能部门管理缺失,总之没有人是无辜的。
如果有机会、有必要(法律要求)的话,你跟别人八卦聊天,会征得告知你信息的本人同意吗? 这或许比较苛刻难以落实,但告知一个已知的电话给别人的话,你会问一下吗?
你保护了别人的隐私,别人才会尊重你的隐私,本就是小范围的事儿,扩大了范围就会变味。
B. 采集哪些信息不需要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外企任职信息;法律、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