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安全攻击方法分为
1、跨站脚本-XSS
相关研究表明,跨站脚本攻击大约占据了所有攻击的40%,是最为常见的一类网络攻击。但尽管最为常见,大部分跨站脚本攻击却不是特别高端,多为业余网络罪犯使用别人编写的脚本发起的。
跨站脚本针对的是网站的用户,而不是Web应用本身。恶意黑客在有漏洞的网站里注入一段代码,然后网站访客执行这段代码。此类代码可以入侵用户账户,激活木马程序,或者修改网站内容,诱骗用户给出私人信息。
防御方法:设置Web应用防火墙可以保护网站不受跨站脚本攻击危害。WAF就像个过滤器,能够识别并阻止对网站的恶意请求。购买网站托管服务的时候,Web托管公司通常已经为你的网站部署了WAF,但你自己仍然可以再设一个。
2、注入攻击
开放Web应用安全项目新出炉的十大应用安全风险研究中,注入漏洞被列为网站最高风险因素。SQL注入方法是网络罪犯最常见的注入方法。
注入攻击方法直接针对网站和服务器的数据库。执行时,攻击者注入一段能够揭示隐藏数据和用户输入的代码,获得数据修改权限,全面俘获应用。
防御方法:保护网站不受注入攻击危害,主要落实到代码库构建上。比如说:缓解SQL注入风险的首选方法就是始终尽量采用参数化语句。更进一步,可以考虑使用第三方身份验证工作流来外包你的数据库防护。
3、模糊测试
开发人员使用模糊测试来查找软件、操作系统或网络中的编程错误和安全漏洞。然而,攻击者可以使用同样的技术来寻找你网站或服务器上的漏洞。
采用模糊测试方法,攻击者首先向应用输入大量随机数据让应用崩溃。下一步就是用模糊测试工具发现应用的弱点,如果目标应用中存在漏洞,攻击者即可展开进一步漏洞利用。
防御方法:对抗模糊攻击的最佳方法就是保持更新安全设置和其他应用,尤其是在安全补丁发布后不更新就会遭遇恶意黑客利用漏洞的情况下。
4、零日攻击
零日攻击是模糊攻击的扩展,但不要求识别漏洞本身。此类攻击最近的案例是谷歌发现的,在Windows和chrome软件中发现了潜在的零日攻击。
在两种情况下,恶意黑客能够从零日攻击中获利。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能够获得关于即将到来的安全更新的信息,攻击者就可以在更新上线前分析出漏洞的位置。第二种情况是:网络罪犯获取补丁信息,然后攻击尚未更新系统的用户。这两种情况,系统安全都会遭到破坏,至于后续影响程度,就取决于黑客的技术了。
防御方法:保护自己和自身网站不受零日攻击影响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新版本发布后及时更新你的软件。
5、路径(目录)遍历
路径遍历攻击针对Web
root文件夹,访问目标文件夹外部的未授权文件或目录。攻击者试图将移动模式注入服务器目录,以便向上爬升。成功的路径遍历攻击能够获得网站访问权,染指配置文件、数据库和同一实体服务器上的其他网站和文件。
防御方法:网站能否抵御路径遍历攻击取决于你的输入净化程度。这意味着保证用户输入安全,并且不能从你的服务器恢复出用户输入内容。最直观的建议就是打造你的代码库,这样用户的任何信息都不会传输到文件系统API。即使这条路走不通,也有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可用。
6、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
DDoS攻击本身不能使恶意黑客突破安全措施,但会令网站暂时或永久掉线。相关数据显示:单次DDOS攻击可令小企业平均损失12.3万美元,大型企业的损失水平在230万美元左右。
DDoS旨在用请求洪水压垮目标Web服务器,让其他访客无法访问网站。僵尸网络通常能够利用之前感染的计算机从全球各地协同发送大量请求。而且,DDoS攻击常与其他攻击方法搭配使用;攻击者利用DDOS攻击吸引安全系统火力,从而暗中利用漏洞入侵系统。
防御方法:保护网站免遭DDOS攻击侵害一般要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需通过内容分发网络、负载均衡器和可扩展资源缓解高峰流量。其次,需部署Web应用防火墙,防止DDOS攻击隐蔽注入攻击或跨站脚本等其他网络攻击方法。
7、中间人攻击
中间人攻击常见于用户与服务器间传输数据不加密的网站。作为用户,只要看看网站的URL是不是以https开头就能发现这一潜在风险了,因为HTTPS中的s指的就是数据是加密的,缺了S就是未加密。
攻击者利用中间人类型的攻击收集信息,通常是敏感信息。数据在双方之间传输时可能遭到恶意黑客拦截,如果数据未加密,攻击者就能轻易读取个人信息、登录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防御方法:在网站上安装安全套接字层就能缓解中间人攻击风险。SSL证书加密各方间传输的信息,攻击者即使拦截到了也无法轻易破解。现代托管提供商通常已经在托管服务包中配置了SSL证书。
8、暴力破解攻击
暴力破解攻击是获取Web应用登录信息相当直接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是非常容易缓解的攻击方式之一,尤其是从用户侧加以缓解最为方便。
暴力破解攻击中,攻击者试图猜解用户名和密码对,以便登录用户账户。当然,即使采用多台计算机,除非密码相当简单且明显,否则破解过程可能需耗费几年时间。
防御方法:保护登录信息的最佳办法,是创建强密码,或者使用双因子身份验证。作为网站拥有者,你可以要求用户同时设置强密码和2FA,以便缓解网络罪犯猜出密码的风险。
9、使用未知代码或第三方代码
尽管不是对网站的直接攻击,使用由第三方创建的未经验证代码,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漏洞。
代码或应用的原始创建者可能会在代码中隐藏恶意字符串,或者无意中留下后门。一旦将受感染的代码引入网站,那就会面临恶意字符串执行或后门遭利用的风险。其后果可以从单纯的数据传输直到网站管理权限陷落。
防御方法:想要避免围绕潜在数据泄露的风险,让你的开发人员分析并审计代码的有效性。
10、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是另一种没有直接针对网站的攻击方法,但我们不能将它除在名单之外,因为网络钓鱼也会破坏你系统的完整性。
网络钓鱼攻击用到的标准工具就是电子邮件。攻击者通常会伪装成其他人,诱骗受害者给出敏感信息或者执行银行转账。此类攻击可以是古怪的419骗局,或者涉及假冒电子邮件地址、貌似真实的网站和极具说服力用语的高端攻击。
防御方法:缓解网络钓鱼骗局风险最有效的方法,是培训员工和自身,增强对此类欺诈的辨识能力。保持警惕,总是检查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是否合法,邮件内容是否古怪,请求是否不合常理。
B. 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前言
由于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一、数据爬取行为概述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网络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数据爬取相关法律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淘宝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淘宝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淘宝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侵犯着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着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着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应予惩处。
(2) 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行政责任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指引
(一)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着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网络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网络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 科技 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