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在公安局查询公民的身份信息
要查询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要到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查询,应凭当事人有效证件,还要符合查询条件,才会帮助查询相关户籍信息资料。
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公安及其它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因办案需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保卫部门外调、政审需要的,有关部门查找迷途失踪对象需要的,邮电、银行、医院、药房等因紧急情况需要查询当事人住址的,律师因参加诉讼等活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查询当事人户籍资料的。
(1)调查个人身份信息要去哪里扩展阅读: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1、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2. 个人能否去派出所调取他人信息
法律分析:个人向派出所申请调查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方法:
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立案后,自己个人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如果是立案必须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调取,建议委托律师调取。被告若是个人,可以到法院立案庭申请开具协助调查函、之后到派出所去调取户籍信息即可。被告若是单位,也可以请律师去调取工商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