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派出所采集手机信息是采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按照正常程序警察会对手机信息进行采集,包括手机内的所有软件信息,图片,通话聊天短信,地理位置信息等。
一般警察采集手机都是案件的需要,警察不会对信息进行随意查看。也不能向社会泄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贰’ 信息采集都包括什么
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收集:这是信息采集的基础,包括收集各种形式的数据,如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等。这些数据可能来自不同的渠道,如社交媒体、公开数据库、调查等。
详细解释:
数据收集是信息采集的核心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取的。采集的数据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这些数据可能直接来自互联网,也可能来自实体书籍、杂志等传统媒体。在信息时代,数据的获取变得更为便捷和高效,而采集到的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着后续的信息处理和利用。
2. 信息筛选与整理:采集到的大量数据中,可能包含许多无关或冗余的信息。因此,需要对数据进行筛选和整理,去除无关信息,保留有价值的数据。同时,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归档,以便后续使用。
在进行信息筛选时,需要根据特定的目的和需求来确定哪些信息是有价值的。整理信息的过程则涉及到数据的清洗、去重、格式化等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分类和归档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数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找到所需的信息。
3. 信息分析:在采集和处理信息后,还需要对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这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信息,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信息分析可能涉及数据挖掘、预测分析等高级技术。通过这些分析,可以从大量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和趋势。这些信息可以用于决策支持、预测未来趋势等场景。
以上即为信息采集的主要过程和内容。在实际应用中,信息采集的方法和手段可能会因具体需求和场景而有所不同。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是至关重要的。
‘叁’ 派出所采集手机信息是采集哪些内容
短信,通话记录,电话本等。
信息采集是属于人员信息提取,用于充实人员信息资料库,为破案找线索之用。五提取:人员身份确认(核实户籍资料)。指纹提取。手机信息提取。DNA采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属嫌疑车辆。(有吸毒嫌疑的要进行尿液检验)。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肆’ 公安手机信息采集能采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短信,通话记录,电话本等。信息采集是属于人员信息提取,用于充实人员信息资料库,为破案找线索之用。五提取:人员身份确认(核实户籍资料)。指纹提取。手机信息提取。DNA采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属嫌疑车辆。(有吸毒嫌疑的要进行尿液检验)。五提取主要针对在巡逻中发现的无法出示身份证或行迹可以人员,对破获辖区内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线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